经修订的《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本票据及担保仅在美国境内向《证券法》第 144A 条(规则 144A)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家 (QIB) 以及依据 S 规则在美国境外通过离岸交易购买本票据及担保的非美国人士(定义见《证券法》的 S 规则(规则 S))发售和出售。特此通知合格机构的潜在购买者,本票据及担保的卖方可能依赖规则 144A 提供的《证券法》第 5 节规定的豁免。有关本票据转让的某些限制的说明,请参阅“转让限制”。
(b) 根据 144A 规则或 1933 年证券法第 4(2) 条免于注册的证券。该证券可在免于注册的交易中转售,通常出售给合格的机构买家。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144A 证券的总市值为 223,095 美元,占净资产的 2.9%。
(b) 根据 1933 年《证券法》第 144A 条或第 4(2) 条免于注册的证券。该证券可在免于注册的交易中转售,通常出售给合格的机构买家。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144A 证券的总市值为 113,636,占净资产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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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股份并无且不会根据经修订的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且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出售、质押或转让,但获豁免或不受美国证券法登记要求约束的交易除外。发售股份可(i)根据美国证券法第 144A 条或另一项豁免或不受美国证券法登记要求约束的交易,在美国向合资格机构买家(定义见美国证券法第 144A 条)发售及出售;及(ii)根据美国证券法第 S 条例,在美国境外进行离岸交易。
除以下情况外,本票据不得发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1) 根据《证券法》第 144A 条的规定,向持有人及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合理地相信是《证券法》第 144A 条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家”(“QIB”)的人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票据;(2) 在与非美国机构进行的离岸交易中。个人根据《证券法》第 S 条例第 903 条或第 904 条的规定,(3) 根据《证券法》第 144 条规定的注册豁免(如适用),或 (4) 根据《证券法》规定的有效注册声明,在每种情况下均符合美国任何州的任何适用证券法。
确认您的代表性:为了有资格查看此提供的循环或对票据做出投资决定,投资者必须是(i)合格的机构买家(i),在规则144a的含义中,根据《证券法》的规则144a含义,或者(ii)在确定性的人(在确定性下的含义)中(在规定的含义)中(在范围内的含义)(在此外部均已定义),该公司的含义是在此外部采购法规的含义。根据《证券法》依赖法规。此发行循环是应您的要求发送,通过接受电子邮件并访问此循环,您应被视为向发行人表示,(1)您和您所代表的任何客户是(a)QIBS或(a)QIBS或(b)非U.S的人在美国和(2)您同意通过Elext therections and Elext和任何循环循环的人,并提供任何循环循环。
(a) 根据经修订的 1933 年《证券法》第 144A 条免于注册的证券。这些证券可在免于注册的交易中转售给合格机构投资者。(b) 非收入性证券。(c) 转售受限证券,不包括 144A 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受限证券当前价值为 35,082 美元,占期末净资产的不到 0.05%,原始成本为 35,482 美元。(d) 证券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进行估值,并归类为公允价值层级中的第 3 级。(e) 该证券的全部或部分为借出。(f) 基金的附属机构。(g) 截至期末的年化 7 天收益率。(h) 该证券的全部或部分是用借入证券的现金抵押品购买的。
本发行备忘录(“发行备忘录”)仅向以下投资者提供:(1) 符合美国 1933 年证券法修正案(“证券法”)第 144A 条(“第 144A 条”)规定的合格机构买家(“QIB”),或 (2) 非美国公民。符合证券法第 S 条规定的人士(定义见证券法第 S 条),且根据证券法第 S 条(“第 S 条”)居住在美国境外,且投资者为美国居民在 (I) 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合格投资者,该术语在条例 (EU) 2017/1129(“招股说明书条例”)中定义;或 (II) 英国,合格投资者,即根据条例 (EU) 2017/1129 第 2 条定义的投资者,该条例根据 2018 年欧洲联盟(退出)法案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
本出版物既不构成出售 Georg Fischer AG 或任何其他公司证券的要约,也不构成购买 Georg Fischer AG 或任何其他公司证券的邀请,也不构成《瑞士金融服务法》第 35 条及以下条款或第 69 条所定义的招股说明书或类似通知。本出版物的副本不得发送到法律禁止或禁止此类行为的司法管辖区,不得在此类司法管辖区分发或从此类司法管辖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根据《瑞士金融服务法》第 68 条,本出版物构成广告。此类广告旨在吸引投资者对金融工具的关注。任何与任何证券相关的投资决策都不应基于本广告做出。本通讯仅分发给且仅针对 (i) 英国境外的人士,(ii) 在 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推广)2005 年法令第 19(5) 条所指的投资事务方面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或 (iii) 高净值实体,以及本通讯可合法传达给的其他人,属于法令第 49(2) 条所指的人士(所有这些人统称为“相关人士”)。与本通讯相关的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仅供相关人士使用,且仅与相关人士合作。任何非相关人士不得根据本通讯或其任何内容采取行动或依赖本通讯。本通讯不构成欧洲经济区 (EEA) 任何成员国或英国 (UK) 的 2017/1129 号 (EU) 条例所指证券 (证券) 的“向公众发售证券”,该条例根据经修订的 2018 年欧洲联盟 (退出) 法案 (UK 招股说明书条例) 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向 EEA 或英国境内人士配售证券将根据 EEA 或英国成员国实施的招股说明书条例或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 (视情况而定) 的豁免规定进行,无需为证券发售制作招股说明书。本文提及的证券未根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进行登记,也不会根据该法进行登记,并且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公民(该术语定义见证券法的 S 条例)发售或出售,除非证券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可获得证券法登记要求豁免。证券发行人尚未登记,也不打算登记,在美国配售的任何部分,并且不打算在美国进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依据 S 条例在美国境外发行和出售,并依据 144A 规则在美国境内向“合格机构买家”(定义见《证券法》第 144A 条(“144A 条”))发行和出售。特此通知潜在购买者,证券的卖方可能依赖 144A 条规定的《证券法》第 5 条规定的豁免。本出版物或其中包含的信息未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行,不得分发,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是非法的或需要注册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构成在这些国家出售证券的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