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提出了几项错误指派,我们已将其重新表述并重新排序如下:(1)《统一军事法典》第 115 条是否违宪含糊,或所指控的《统一军事法典》第 115 条的具体规定未能阐明罪行;(2)上诉人因《统一军事法典》第 115 条的具体规定而被定罪是否在法律和事实上充分;(3)上诉人是否被剥夺了根据《军事法庭规则》第 707 条或第六修正案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 3 我们还考虑了上诉人未提出的另一个问题,该问题在本法院根据《统一军事法典》第 66(d) 条、10 USC § 866(d) 条审查期间确定:(4) 根据美国诉莫雷诺案,63 MJ 129 (CAAF 2006) 或美国诉塔迪夫案,57 MJ 219 (CAAF 2002),上诉人是否有权因表面上不合理的上诉延迟而获得救济。此外,我们还发现判决 (EoJ) 中有错误,我们已在裁决中予以更正。我们认为没有发生对上诉人实质权利造成重大损害的错误,并维持判决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