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的家庭医学团体资助和专业支持计划(GMF)以及家庭医学团体网络指定计划(GMF-R)尚未发布,因此正在实施一项最长为期一年的过渡计划,从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并将一直有效,直到新版计划生效,我们仍在与各个合作伙伴进行讨论。该过渡计划规定根据先前的计划更新 GMF、GMF-R 和大学任务,同时应用即将推出的新版本 GMF 和 GMF 网络访问计划中规定的某些模式。这些新条款不具有任何义务,并在过渡期内自愿提供。该计划还规定启动从卫生和社会服务部(MSSS)向机构转移管理权,包括 GMF、GMF-R 计划和大学家庭医学组(GMF-U)的管理框架。这一过渡期为所有机构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可以掌握与该计划相关的整个行政流程,特别是 GMF 和 GMF 网络访问计划的会员资格以及年度 GMF 审查。
前言 历史背景 根据 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37 条的规定,理事会于 1949 年 5 月 30 日首次通过了《航空电信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指定为《公约》附件 10。这些附件于 195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基于 1949 年 1 月通信部门第三届会议的建议。直到第七版,附件 10 才以一卷形式出版,包含四个部分及相关附件:第 I 部分 — 设备和系统、第 II 部分 — 无线电频率、第 III 部分 — 程序和第 IV 部分 — 代码和缩写。根据第 42 次修订,第 IV 部分从附件中删除;该部分所含的代码和缩写被转移到新文件 Doc 8400 中。由于 1965 年 5 月 31 日通过了第 44 号修正案,附件 10 的第七版被两卷取代:第 I 卷(第一版)包含第 I 部分 — — 设备和系统,第 II 部分 — — 无线电频率,第 II 卷(第一版)包含通信程序。由于 1995 年 3 月 20 日通过了第 70 号修正案,附件 10 进行了重组,包括五卷:第 I 卷 — — 无线电导航设备;第 II 卷 — — 通信程序;第 III 卷 — — 通信系统;第 IV 卷 — — 监视雷达和防撞系统;和第 V 卷 — — 航空无线电
前言 历史背景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 年芝加哥)第 37 条的规定,理事会于 1953 年 5 月 15 日首次通过了《航空情报服务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指定为《公约》附件 15。现在呈现的附件 15 经历了以下发展。首批要求是由空中航行委员会根据地区空中航行会议的建议制定的,并于 1947 年 1 月经理事会授权作为《向飞行员发出国际通告的程序》(PANS-NOTAM,PICAO Doc 2713)发布。1949 年,特别 NOTAM 会议审查并提议对这些程序进行修订,这些修订后来作为“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AIS,Doc 7106)”发布,并于 1951 年 8 月 1 日开始适用。1952 年,航空情报服务部第一届会议审查了 PANS-AIS,并建议采用标准和建议措施。经所有缔约国审议后,这些建议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审查,第一套标准和建议措施于 1953 年 5 月 15 日作为公约附件 15 由理事会通过。本附件于 1954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表 A 列出了后续修正案的来源,以及所涉及的主要主题列表和附件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