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条生效后九十天,公司登记官应当在不发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违反第(2)款规定二十年以上的公司从登记册上删除,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删除通知。
(a) 就本附表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责任经理(维护)。 拥有公司权力,确保航空器所有人/运营人所需的所有维护、预防性维护和改装都能得到资助并按照局方要求的标准进行的经理。 责任经理可在获得局方授权后,以书面形式委托组织中的另一人担任责任经理。 适航。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时的状态。 核准的数据。 经局方批准的技术资料。 核准维修组织。 按照附件 6(和本附表)的要求,经局方批准的对航空器或其部件进行维护并在该国批准的监督下运行的组织。 核准的培训。 在局方批准的专门课程和监督下进行的培训。 第。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机身、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器具、附件、组件、子组件、系统、子系统、组件、单元、产品或零件。校准。按照明确的书面程序执行的一组操作,用于比较测量设备或工作标准执行的测量,以检测和报告或
1.本法可称为《电力法》。2.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设备”是指电气设备,包括所有使用导体或导体为其一部分的设备、机器、耗电设备和配件;“仲裁”是指根据本法第 46 条的规定进行的仲裁;“授权人员”是指由公司或当时的承包商任命给公司的,执行与能源的生产、转换、分配和使用有关的某些职责的人员,但该人员必须具备执行此类职责的人员所规定的资格(如果有),如果没有规定资格,则该人员能够胜任其受雇的目的,雇主负有证明其能力的责任;
第二部分 飞行标准监察局 11.飞行标准监察局的职能。12.权力的委托。13.授权证书。14.证书的持有。15.授权人员:权力和职责。16.访问和检查。17.检查和复印的权力。18.文件和记录的制作。19.阻止飞机飞行的权力。第三部分 报告、文件和记录 20.强制报告。21.需携带的文件。22.文件的保存。23.与文件和记录有关的罪行。第四部分 飞机的登记和标记 24.需登记的飞机。25.飞机的登记。26.国籍和登记标志。第五部分 飞机适航性 27.型号合格证。28.适航证书。29.适航指令、修改和修理。30.持续适航。31.飞机记录。32.检查、大修、修理、更换和修改。33.维修机构的批准。34.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日志。35.飞机重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