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听证会 1. 召开为期一天的公开初步听证会是为了处理以下问题: 1.1. 原告在相关时间是否是《2010 年平等法》(“该法”)第 6 条所定义的残疾人。 1.2. 她提出宗教或信仰歧视投诉所依据的信仰是否是该法第 10 条所定义的信仰。 1.3. 原告是否需要获得许可来修改其索赔申请,以增加《1996 年就业权利法》(“ERA”)第 44 条所定义的健康和安全损害投诉以及第 47B 条所定义的受保护的披露损害投诉,如果需要,是否应获得许可。 1.4. 审裁处是否有权审理原告的其他某些投诉。 1.5. 最终确定最终听证会上要裁定的问题。 1.6. 确定最终听证会的日期。 1.7. 颁布案件管理令,使各方能够为听证会做准备。 2. 很明显,一天的安排完全不足以处理上述所有问题,因为上文第 1.1 至 1.4 段中的问题已经完全受到质疑。因此,大家一致同意我应该集中精力处理原告是否是残疾人的问题。仅就该问题而言,证据和陈述直到下午 4 点后才结束(因此必须保留判决)。因此,我安排了另一场公开初步听证会,并据此颁布了案件管理令,详情已分别提供给各方。 3. 各方提供了 649 页的文件。在听证会开始前,我阅读了前 140 页,其中包括原告 2022 年 11 月 11 日的影响声明。我明确表示,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关于残疾的证据和陈述,我不会阅读或考虑任何进一步的文件,除非任何一方明确向他们提供。这包括原告的 GP 记录和任何其他医疗文件。我听取了原告的大量口头证据,这些证据是在 Williams 先生的盘问和我提出的一些问题(采用判例法禁止的探究性方法)下提供的,并因此被带到了各种额外的文件。然后我听取了双方的意见。4. 以下事实认定基于此证据并根据可能性平衡做出。以下任何页面引用均指文件包。我
未决的修正申请被搁置,两年多来无人追究法庭的责任,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同时听取修正申请并在一开始就同意这些问题,我们承认,对于不再拥有法律代表的原告来说,在涉及如此多指控的索赔中,涉及《平等法》的三个部分,这在听证会上以及听证会后出现进一步问题时一定非常具有挑战性。在听证会上和听证会结束后对原告的两项修正申请做出决定时,我们考虑了《平等待遇法庭手册》,该手册特别鼓励法庭对面对专业代表的当事人的诉讼当事人做出调整。尤其是,关于本法庭邀请原告澄清她根据《平等法》的哪些章节提出索赔,在此之前,本法庭告诉原告她根据第 26 条提出的骚扰索赔毫无根据,并且考虑到她在回复时对她的索赔和指控的来源有些困惑,我们确实考虑到了她所面临的困难。我们发现平等待遇法庭书的以下部分对我们有帮助 [第 30 段],当原告第二次提出修改索赔的进一步申请时,诉讼当事人在正确标记其索赔方面面临的困难显而易见。似乎问题清单草案并未在最终听证会之前发送给原告,因此她在最终听证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她就其索赔所在向我们提出的进一步陈述,实际上相当于重新定义了被告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原始问题草案清单。虽然我们认为安排另一场听证会来处理这个问题是不恰当的,但我们确实考虑到原告在试图阐明其所有索赔所在时所面临的障碍,平等待遇法庭书中的以下段落是相关的(我们强调)以及:- 案件的具体化/听证问题:律师发现概括和确定论点的关键点相对容易。对于许多其他人来说,这极其困难。因此,当被要求提供详细信息时,LIP 往往会错过最后期限,完全逃避任务,或者做错事——要么省略关键信息,要么提供过多信息,通常超出原始诉状的范围。在要求当事人提供听证会问题清单的司法管辖区中,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申请人是美国国防部导弹防御局 (MDA) [机构组成部分] 的联邦文职雇员,任职于 [设施和州]。他请求美国人事管理办公室 (OPM) 重新考虑其机构拒绝其提高年假累积率的请求。我们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收到该申请,并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收到该机构的行政报告 (AAR)。出于本文讨论的原因,该申请被拒绝。美国法典 (U.S.C.) 第 5 篇第 6303 节规定了联邦公务员的年假累积率。第 6303(a) 条规定,服务年限不足三年的员工每薪资期可休假 4 小时,服务年限为 3 至 15 年的员工每薪资期可休假 6 小时,服务年限为 15 年或以上的员工每薪资期可休假 8 小时。第 6303(a) 条还限制了军队退休人员可累积的假期天数,仅在某些有限情况下才提供年假累积积分,例如在国会宣布的战争期间实际服役或参加授权佩戴战役徽章的战役或远征期间。申请人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正式被任命为 MDA 的现任职位。在任命之前,MDA 的人力资源办公室 (HRO) 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向申请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主题:Firm Job Offer),错误地指出,根据他从 1976 年 8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军队服役 18 年的经验,他将在每个工资期获得 8 小时的年假。申请人随后审查了他的标准表格 50 任命文件,注意到服务计算日期 (SCD) 和表格上记录的可记入军事服务年限反映了他每个工资期获得的 6 小时而不是 8 小时的年假。该机构承认,由于申请人是军队退休人员,最初记入其全部军事服务的 SCD 是不正确的。他们随后的计算只计入了在战役或远征中花费的军事服务时间,从而将其可计入的军事服务时间缩短为四年零一个月,导致他只累积了六小时的年假。索赔人不反对该机构对他的休假累积军事服务信用的计算。在发现错误后,该机构的 HRO 考虑授予服务信用,如 5 U.S.C. 所规定。国防后勤局 (DLA) 为 MDA 处理各种行政行动。该机构 2012 年 6 月 25 日的决定解释道:6303(e),向索赔人提供其之前的非联邦工作经验和在制服服务中的现役经验,以确定其年度休假累积率。在考虑了他之前的非联邦经验和服务后,该机构确定他的合格经验相当于 12 年零 3 个月的私营行业经验,与他的军事服务信用相结合,允许每薪资期累积 8 小时。人力资源办公室在 2011 年 7 月的电子邮件中通知索赔人的主管,他们打算修改他的 SCD 休假日期以反映额外的服务信用,该日期将于 2011 年 7 月 3 日生效。修改索赔人服务信用的请求已发送给 DLA,但尚未完成。
判决 原告撤回了未能为同工同酬的投诉,根据《2013 年就业法庭(宪法和程序规则)条例》附表 1 中的规则第 52 条,原告的投诉被驳回;但他对被告的其他索赔部分不受此部分撤回的影响。就业法官:G Ian McPherson 判决日期:2022 年 6 月 9 日 登记在册:2022 年 6 月 10 日并抄送给各方
申请人是美国国防部导弹防御局 (MDA) [机构组成部分] 的联邦文职雇员,任职于 [设施和州]。他请求美国人事管理办公室 (OPM) 重新考虑其机构拒绝其提高年假累积率的请求。我们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收到该申请,并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收到该机构的行政报告 (AAR)。出于本文讨论的原因,该申请被拒绝。美国法典 (U.S.C.) 第 5 篇第 6303 节规定了联邦公务员的年假累积率。第 6303(a) 条规定,服务年限不足三年的员工每薪资期可休假 4 小时,服务年限为 3 至 15 年的员工每薪资期可休假 6 小时,服务年限为 15 年或以上的员工每薪资期可休假 8 小时。第 6303(a) 条还限制了军队退休人员可累积的假期天数,仅在某些有限情况下才提供年假累积积分,例如在国会宣布的战争期间实际服役或参加授权佩戴战役徽章的战役或远征期间。申请人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正式被任命为 MDA 的现任职位。在任命之前,MDA 的人力资源办公室 (HRO) 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向申请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主题:Firm Job Offer),错误地指出,根据他从 1976 年 8 月到 1994 年 9 月在军队服役 18 年的经验,他将在每个工资期获得 8 小时的年假。申请人随后审查了他的标准表格 50 任命文件,注意到服务计算日期 (SCD) 和表格上记录的可记入军事服务年限反映了他每个工资期获得的 6 小时而不是 8 小时的年假。该机构承认,由于申请人是军队退休人员,最初记入其全部军事服务的 SCD 是不正确的。他们随后的计算只计入了在战役或远征中花费的军事服务时间,从而将其可计入的军事服务时间缩短为四年零一个月,导致他只累积了六小时的年假。索赔人不反对该机构对他的休假累积军事服务信用的计算。在发现错误后,该机构的 HRO 考虑授予服务信用,如 5 U.S.C. 所规定。国防后勤局 (DLA) 为 MDA 处理各种行政行动。该机构 2012 年 6 月 25 日的决定解释道:6303(e),向索赔人提供其之前的非联邦工作经验和在制服服务中的现役经验,以确定其年度休假累积率。在考虑了他之前的非联邦经验和服务后,该机构确定他的合格经验相当于 12 年零 3 个月的私营行业经验,与他的军事服务信用相结合,允许每薪资期累积 8 小时。人力资源办公室在 2011 年 7 月的电子邮件中通知索赔人的主管,他们打算修改他的 SCD 休假日期以反映额外的服务信用,该日期将于 2011 年 7 月 3 日生效。修改索赔人服务信用的请求已发送给 DLA,但尚未完成。
寻求解雇计划会议。律师Chancy Gondwe为被告发表的宣誓陈述,他说被告已在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安排会议通知。然后,他表示,当索赔人已搬迁此处以进行安排会议的情况下,被告感到惊讶,当索赔人没有为被告提供实质性司法审查的申请时。他进一步说,他亲自浏览了法院档案,他注意到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动议/司法审查申请。然后,他断言,由于被告没有接受任何实质性司法审查的发起程序,并且在法庭记录中显然没有这样的程序,因此很明显,安排会议的通知会议上,其他程序都在寻求针对被告的默认判决是不规则,过早和尴尬的。10。律师冈德威随后断言,也很明显索赔人
社会保障局 (SSA) 负责管理 DI 和 SSI 计划。当一个人(称为“索赔人”)填写 DI 福利或 SSI 付款申请表时,残疾程序就开始了(20 CFR 404.601 及以下)。 SSA 外地办事处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的非医疗资格(计划操作手册系统 (POMS)(DI 10005.001 https://secure.ssa.gov/poms.nsf/lnx/0410005001)。然后,SSA 外地办事处工作人员将申请转发给州残疾判定服务 (DDS),以进行残疾的医疗判定。DDS 根据法律法规和 SSA 发布的书面指南进行残疾判定(POMS DI 22501.002 https://secure.ssa.gov/poms.Nsf/lnx/0422501002)。为了协助做出正确的残疾判定,DDS 被授权以咨询方式购买医疗检查、X 光和实验室测试,以补充从申请人的医生或其他治疗来源获得的证据(POMS DI 39545.120 https://secure.ssa.gov/apps10/poms.nsf/lnx/0439545120)。
原告)得到了解释。据指出,这并不是由新制度直接造成的,但 FRC 的扩大意味着这一点可能成为更大的问题。关于规则 3.7A1(7) 和 (8) 的现行措辞,如果根据这些规定驳回索赔(例如,原告未支付审判费),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原告应对被告已发生的费用负责。目前的措辞很不寻常,因为“已发生的费用”仅出现在费用预算制度的其他地方。在规则中,没有试图通过参考小额索赔程序中的有限追偿或受固定费用管辖的案件中的任何固定费用来限制费用。这种缺乏限制的情况与规则 44.9 相符,该规则规定,如果根据规则 3.7A1 产生费用权,则存在基于标准基础的费用视同费用命令。因此,根据规则 3.7A1 和规则 44.9 的组合,视同费用命令可能会使案件完全超出 FRC 制度的范畴,而小组委员会认为这并不可取,需要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