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国防部各部门应保存一份根据本指令向其或其收件人提交的所有投诉的日志。日志应包含投诉人的姓名(姓氏、名字和中间名首字母)和地址(街道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收件人的姓名(如果是指个人,则为姓氏、名字和中间名首字母)和地址(街道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投诉的性质以及投诉调查或解决的当前状态。国防部各部门应在每年 7 月 15 日和 1 月 15 日之前以备忘录形式向 ASD(MRA&L) 或指定人员提交一份关于投诉的叙述性摘要报告。此报告要求已分配报告控制符号 DDM(SA)1596。
主题:军人及受益人的医疗保健 参考文献:见附件 1 1.目的。本指令重新发布国防部指令 (DoDD) 6010.04(参考文献 (a)),以更新管理《美国法典》第 10 章(参考文献 (b))的既定政策和指定职责。它是根据参考文献 (b) 要求的医疗保健福利管理的联合文件,由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和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2.适用性 a.本指令适用于国防部长办公室、各军事部门(包括海岸警卫队,包括根据与国土安全部达成的协议,隶属于国土安全部的一个部门)、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办公室和联合参谋部、作战司令部、国防部监察长办公室、国防机构、国防部实地活动部门以及国防部内所有其他组织实体(本指令中统称为“国防部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