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被指控违反了 1964 年中央公务员(行为)规则第 3(1)(i)、3(1)(ii)和 3(1)(iii)条的规定。为了支持这些指控,他还获得了必要的文件。针对备忘录,被告人向中央行政法庭提出申请,祈求暂停纪律处分程序,并在不诉诸密封信封程序的情况下根据其优点考虑其晋升案件。1991 年 2 月 8 日,法庭指示上诉人印度联邦打开密封信封并执行 297 部门晋升委员会的建议,将被告人晋升为所得税副专员一职,如果自命令之日起两周内发现他适合晋升。后来,于 1991 年 2 月 223 日,法庭允许被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官员采取的行动属于准司法行为,不应成为纪律处分的基础。法庭还将其先前于 1991 年 2 月 8 日作出的命令定为绝对命令。印度联邦以特别许可的方式对法庭的命令提起本上诉,认为在针对被告的纪律处分程序尚未完成的案件中,不应采取打开密封封面的程序。否则,就等于是在纵容不当行为;法庭未能理解 CA Nos. 4986-87/90 中命令的比例;由于被告被指控违反《中央公务员(行为)规则》(1964 年)第 3(1)(i)、3(1)(ii) 和 3(1)(iii) 条;因此不能声称免于纪律处分。答辩人辩称,打开密封信封的命令是正确的,因为在 1989 年 3 月部门晋升委员会开会之日,没有向答辩人送达任何指控书;由于答辩人正在行使准司法职能,如果他作出的命令有误,可以诉诸上诉或复审的补救措施;如果在每次错误命令的情况下都诉诸纪律处分,则会危及司法职能的行使;并且该官员在行使准司法权力时所享有的豁免权将会丧失。关于当局是否享有就其在行使准司法职能时决定的事项的纪律处分豁免权的问题;允许上诉,本法院裁定:1.01.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采取纪律处分:(i)当官员的行为方式反映其正直或诚信的声誉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