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为了进一步帮助 EFIF 成员对金融创新进行分类,“矩阵”中包含的一些术语在词汇表中进行了定义,该词汇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服务和活动,一部分用于支持技术)。鉴于金融创新的来源多种多样,且具有动态和变化的性质,有时无法得出唯一和静态的定义。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现有欧盟法律法案中的法律定义已被用作基础。
2023 年,欧洲监管机构 (ESA) 通过欧洲创新促进者论坛 (EFIF) 1 对在欧盟 (EU) 开展金融服务的 BigTech 2 子公司进行了跨部门盘点。这项工作是根据 ESA 监控金融领域创新的职责开展的,也是 EFIF 2023 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3,作为 ESA 2022 年对欧盟委员会数字金融咨询征求意见书 (CfA 回应) 的联合回应。4 盘点是通过对 EFIF 中代表的国家主管当局 (NCA)(即与三个 ESA 董事会代表的当局相同的当局)进行调查进行的。收到了代表 21 5 欧盟成员国和 3 6 欧洲经济区国家的 24 家 NCA 的回复。盘点结果显示,ESA 发现 BigTech 的子公司在欧盟支付、电子货币和保险领域以及在有限情况下的银行领域开展金融服务。据报道,没有 BigTech 子公司在证券和市场领域开展金融服务。与 EBA/ESA 在 2021 年和 2022 年进行的先前绘图练习的结果相比,7 家 BigTech 的直接金融服务提供迄今为止总体上仍然有限。关于相关机会和风险以及监管和监督问题,NCA 重申了 CfA 回应中提出的意见。NCA 强调,如果 BigTech 继续在欧洲市场直接提供金融服务,一些与集团内部互联相关的风险可能需要采取政策行动。特别是,NCA 强调,适用于 BigTech 金融服务活动的现有监管框架通常是基于活动而不是基于实体/集团的,这意味着集团内部相互依赖(例如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