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联邦一级,经常采用法规来解决感知到的市场失败,例如假定容易自然垄断的行业。为了保护消费者,经常被授权特定于部门的监管机构来规范利率,服务条款和入境(即许可),并防止行使垄断权。他们通常还负责促进更广泛的社会目标,例如促进普遍获得服务或提供环境和安全法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取消了或减少了许多以前监管部门的监管,并寻求最大程度地引入竞争和市场学科。如果仍有特定于行业的监管,部门监管机构越来越强调竞争分析以及自由市场在追求其更广泛的目标方面的好处。
CBP负责维护有关识别违反违规者的信息,这些信息自从离开美国并防止未来的签证续签或入境。对于经过验证的国外违规行为,CBP的到达和出发信息系统(ADIS)审查单元(AVU)创建了TECS记录,以告知美国国务院(DOS),USCIS,CBP和其他先前倒置违规行为的官员。这可能导致DOS在违规者试图重新进入美国之前或在CBP取消签证之前,或根据其监管机构的入境港口取消非移民签证,并且//或可能导致3年或10年的律师入场。迄今为止,AVU的工作已导致其中72,000多个采取的行动。
“人工智能” (AI) 包括一组技术概念,通常可以通过其自动化人类能力来理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将人工智能系统纳入其监管执法流程。这些应用的一些例子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使用机器学习工具来识别可疑文件或内幕交易,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该机构正在试验自动化设施检查目标。这些系统的潜在效率收益很容易理解,特别是在公众要求行政国家用更少的资源做更多事情的背景下。它们还可能提供机会扩大政府机构的处理能力,以新颖和前所未有的方式提高研究和分析能力。在监管目标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这种改进可能是必要的。然而,尽管人工智能系统具有所有潜在的好处,但它也引发了许多难题。特别是,人们担心人工智能对决策公平性的影响。除了偏见、偏差和准确性等众所周知的挑战外,透明度、问责制和程序公平性也存在根本问题。在公众对政府以及我们更广泛的公共机构的信任度下降到临界水平的时候,这些系统进一步侵蚀人民与行政国家之间关系的可能性应该得到极其认真的考虑。我们应该欢迎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创新。然而,负责任和负责任的政府需要就使用人工智能执行关键政府任务进行公开讨论,特别是在监管执法方面,其中正当程序考虑至关重要。有效的跟踪和协调是提供这些技术用例完整图景的必要第一步。必要的第二步是建立一套健全的流程,对已经试行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审计和评估,以诚实地评估其成功和失败。审计和评估对于指导下一代实施非常重要。最终,行政机构以及我们各级政府的目标应该是制定一个有效、透明且相对一致的决策框架,以规范公共部门人工智能的使用。在制定一个强有力的人工智能监管执法治理框架时,有许多有用的国际模式可供借鉴。其中包括自 2019 年以来实施的加拿大《自动决策指令》。并要求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评估流程,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责任。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是另一个众所周知的基于风险的模型,加利福尼亚州、马里兰州、伊利诺伊州和华盛顿州等多个州都提出了自己的框架,以解决和缓解与这些技术相关的治理和问责挑战。早在 2016 年,联邦政府就已颁布了多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但最重要的举措是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协议,规定行政国家应如何以监管方式对待人工智能
I. 引言 在联邦政府中,人工智能 (AI) 已在各种行政流程和程序中扎根。在公众被人工智能的可能性和危险所吸引的同时,各机构已将该技术融入到广泛的机构职能中。2020 年,美国行政会议 (ACUS) 委托撰写的一份报告发现,64 个联邦机构中有 157 个使用人工智能的案例。1 仅仅两年后,美国政府问责局 (GAO) 的一项调查发现,超过 1,200 个当前和计划中的使用案例,其中 NASA 和商务部处于领先地位。2 ACUS 或 GAO 委托进行的研究可能仅呈现了人工智能在联邦政府中应用的部分情况。就人工智能对政府运作方式的长期影响而言,今天发生的事情可能也只是冰山一角。虽然人们欢迎以创新和进步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但人工智能在监管执法中的广泛使用也会带来自然的权衡,包括违背公众信任、正当程序和专业知识等价值观——以及行政机构在美国宪法体系中地位的基础——以及基本的人性。3 需要对将人工智能纳入调查和执法活动的利弊进行仔细的机构分析。这些对话应该是公开的,应该超越主导当前评估模式的狭隘的、基于风险的分析,鼓励对机构的性质、机构通过日益依赖人工智能可能放弃什么以及对公众信任、合法性和公平性等关键价值观的整体影响进行长期思考。机构的考虑还应包括仔细和批判性地评估这些工具可能在哪些方面有效,而不是假设技术驱动的解决方案必然会改善运营。本文试图提供一个初步框架来评估人工智能在监管执法中的作用,并为考虑为此目的引入或扩大人工智能使用的机构提供建议。
本文件概述了处理 DVSA 检查员遇到的大多数违法行为时应采取的行动方针。所有道路交通和建筑及使用违法行为均在相关立法中规定,这些构成了所有 DVSA 执法活动的基本标准。检查员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无论严重程度如何,都应引起驾驶员或操作员的注意。本文件提供了 DVSA 检查员工作的政策框架,从而确保了一致且最佳实践方法。这不是法律文件,不得视为对相关立法的解释,只有法院才能提供。它列出了 DVSA 执行的最常见违法行为;但是,它并不详尽。在许多情况下,检查员将通过发布禁令和/或定额罚款通知来处理路边检查期间发现的违法行为,而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或严重性表明运营管理存在系统性失败或滥用法规,检查员将与车辆操作员进行适当调查以获取进一步证据,并在适当情况下报告违法者以进行起诉和向交通专员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较轻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考虑纳入起诉案件。本文件包含有关何时采取后续行动的详细信息。可能需要通过起诉来解决无证操作员的违法行为;本文件中详细说明了这种情况。某些政策适用于英国 (GB) 车辆或驾驶员,而其他政策则适用于英国 (UK) 车辆或驾驶员。理解这一区别很重要,因为行动可能取决于司机居住地或运营商所在地。复杂案件 如果案件涉及欺诈活动,这些事项以及发现的任何不太严重的事项将被报告起诉。这可能包括《2006 年欺诈法》、《1977 年刑法》、《1987 年刑事司法法》和《2002 年犯罪收益法》规定的罪行。本文件未详细介绍这些内容,通常需要高级管理层参与诉讼决策。此类案件将受益于调查期间的治理安排,以跟踪进展和投入努力 - 并根据需要决定其他执法机构或警察的参与,作为这些考虑的一部分,需要确保道路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 通过交通专员 - 将成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