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opher A. Suarez 是 Steptoe LLP 的合伙人,他专注于审判和上诉阶段的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诉讼。他还为客户提供有关新兴技术的建议,包括人工智能和物联网。
2 当专利持有者在参与 SDO 的标准制定活动时自愿承诺以 RAND 或 FRAND 条款提供专利许可时,专利将受到 RAND 或 FRAND 承诺的约束。SDO 成员可以承诺以 RAND 或 FRAND 条款许可其所有对 SDO 标准至关重要的专利。就本声明而言,F/RAND 指两种类型的许可承诺。评论者经常交替使用这些术语来表示同一种实质性的承诺类型。具体的 RAND 或 FRAND 义务是因 SDO 而异的合同义务。
•选项可以根据frand条款获得(i)由项目产生的SAL前景IP的所有权•访问权利与计划上的主题相关,并由FRAND条件上的战略研究及不同的选项•不同的选择•不同的选项•在项目结果/适应性的各个项目中,•各自的适应性范围•依赖于各个项目的可能性,依赖于党的适应性,依次依赖于党的适应性。根据FRAND条件进行一次性付款的项目,前景IP在定义的关注区域中。•交叉许可模型的各种可能性•将合作伙伴附属实体包括在项目合同中的机会
联邦巡回法院在爱立信公司诉 D-Link Systems, Inc. 案中表示,受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 (SEP) 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FRAND) 许可费的陪审团“必须被告知考虑技术发明的附加值与该发明标准化的附加值之间的差额”。1 法院强调,FRAND 许可费“必须以专利特征的价值为前提,而不是标准采用专利技术所增加的任何价值”。2 联邦巡回法院的理由是“这些步骤是必要的,以确保许可费奖励基于专利发明为产品增加的增量价值”,而不是基于该技术标准化为产品增加的任何价值。3 联邦巡回法院的措辞“标准化的价值”是抽象和模糊的。用更直接、更直观的术语重新表述,该短语似乎表示集体决定遵守标准的价值——即当发明者和潜在实施者同意遵守标准以解决特定技术挑战时产生的价值。制定标准的协议并不意味着可行的技术已经存在并可以成为标准,也不表明所需的技术(如果尚不存在)将很容易开发。标准制定组织 (SSO) 不能简单地假设存在可用于该标准的可用且可接受的技术,因为 SSO 希望制定标准。因此,在爱立信诉 D-Link 案之后的专利诉讼中,将“标准化的价值”与纳入标准的技术的价值区分开来至关重要。“标准化的价值”——即实施统一标准的协议的价值——可以来自 (1) 标准实施者和 SEP 持有者的交易成本降低,以及 (2) 符合标准的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产生的网络效应。标准中所包含技术的价值构成了标准总价值的其余部分。
我们分析了 DMA 和相关欧盟法案对四个关键领域的人工智能模型和基础数据的影响:披露要求;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监管;访问规则;以及公平排名制度。我们证明,在 DMA 下,公平性超越了人工智能和法律交叉领域的学术研究所关注的传统受保护的反歧视法类别。相反,我们借鉴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中已知的 FRAND 标准来解释和完善 DMA 关于公平排名的规定。此外,我们展示了如何基于 CJEU 判例法,在传统反歧视法和竞争法中找到对非歧视概念的连贯解释。最后一部分概述了在 DMA 下及以后的透明度、访问和公平性的全面框架的建议。
但是,如果创新更多的是在标准之上实施和增值,那么主要的兴趣就是让技术得到广泛采用,因此 RF 是主要的许可模式。如上所述,当涉及到标准化和开源项目的关系时,RF 许可的可用性非常有利。因此,FRAND 条款通常被视为与开源许可的条款和条件不相容,因此,许多全球领先的 SDO 2 都在市场上建立了免版税政策,允许在开源中不受阻碍地实施开放标准。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是创新发生在哪里。软件行业热切地接受了开源,对于许多组织来说,开源已经成为他们创新的主要场所之一,从单一的内部创新转向标准机构本身的创新。在这些情况下,开放的协作创新发生在标准化之前,RF 是软件标准开发的唯一明智选择。
但是,如果创新更多的是在标准之上实施和增值,那么主要的兴趣就是让技术得到广泛采用,因此 RF 是主要的许可模式。如上所述,当涉及到标准化和开源项目的关系时,RF 许可的可用性非常有利。因此,FRAND 条款通常被视为与开源许可的条款和条件不相容,因此,许多全球领先的 SDO 2 都在市场上建立了免版税政策,允许在开源中不受阻碍地实施开放标准。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是创新发生在哪里。软件行业热切地接受了开源,对于许多组织来说,开源已经成为他们创新的主要场所之一,从单一的内部创新转向标准机构本身的创新。在这些情况下,开放的协作创新发生在标准化之前,RF 是软件标准开发的唯一明智选择。
gs1®努力,以避免其知识产权(IP)政策中的不确定性,要求所有正在开发此标准的工作组的成员,循环塑料可食用性指南,授予所有GS1 Prace-Panters免费许可证或FRAND许可证。此外,我们想指出的是,标准的一个或多个特征的实施可能会损害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此类专利或内在财产权利属于GS1的许可义务。根据GS1 IP政策授予许可证的协议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或未参与工作组的第三方的主张。在编译这些文件和其中包含的GS1标准方面已经采取了最大的谨慎。GS1,GS1德国和参与本文件汇编的所有第三方明确宣布,与本文件有关,也不对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害,以及与使用这些标准有关的任何损失。该文档随时都需要修改,并且可以根据新的发展进行调整。本文档中介绍的标准可以随时适合新要求,尤其是法律要求。本文档可能包含未经这些权利持有人许可的第三方重现的受保护的商标或徽标。
ACT | 应用程序协会代表美国、欧洲和世界各地的 5,000 多家中小型应用程序开发公司。该协会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创新,同时鼓励健康、强大的标准生态系统以及平衡的知识产权体系,以加速技术市场的增长。本文由应用程序协会撰写,旨在向政策制定者以及整个标准必要专利 (SEP) 许可生态系统的利益相关者传达其对标准、知识产权和竞争(以及这些领域如何相互关联)的总体看法。下面,应用程序协会提供了其对 SEP 许可的一般看法;总结了来自重要司法管辖区的关键 FRAND 许可相关执法行动和政策制定者指导,并指出了有助于就 SEP 政策达成全球共识的共同主题;并就 SEP 版税水平计算的合理方法提出了具体建议。应用程序协会提出这些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推动公众就影响 SEP 许可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对话。我们致力于与所有政策制定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以促进创新和竞争。
一般而言,应考虑确保广泛传播的最佳可用方式和方法,同时考虑到 IPCEI 通讯提供的三个维度(成员国、企业、部门)。研发成果传播举措的例子可以包括: - 参加已建立的国际会议,确保广泛覆盖面 — — 也充分注意地域平衡 — — 就成员国(超出通知成员国)和所涉部门而言; - 组织专门的宣传活动,如路演,也针对中小企业; - 出版物;既有科学出版物,也有针对更广泛受众的出版物; - 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参与,包括欧盟层面的参与; - 研究组织(超出直接参与项目的组织)和学术界的积极参与,赞助博士生; - 在标准化机构的框架内推广成果; - 以尽可能符合公认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FRAND) 条件的方式获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技术,同时考虑到促进不同行业使用的需要。IPCEI 中的首次工业部署也应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同样要考虑到 3 个关键维度(成员国、企业、行业)。一般而言,应明确定义确保产生积极溢出效应的所有具体举措,例如应适当考虑里程碑、绩效指标和报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