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82 年《民航法》第 75 条授予的权力(该权力根据 2001 年《1982 年民航法(海外领土)令》第 4 条扩展到福克兰群岛),并根据该令附表 1,我制定以下规例 — 1.引用和生效 本规例可称为《2016 年民航(航空事故和事件调查)规例》,自在宪报公布之日起生效。2.解释 (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事故”是指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事件,就载人航空器而言,该事件发生在某人登机准备飞行至所有此类人员下机期间;就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该事件发生在航空器准备飞行至飞行结束后停止飞行且主推进系统关闭期间,其中——
1.0 目的 1.1 向执行委员会提供对福克兰群岛政府航空服务 (FIGAS) 机队和当前运营模式进行内部审查的结果摘要。2.0 建议 2.1 建议执行委员会:a) 注意到附录 A 中附有并在本文中进行了总结的 FIGAS 审查的主要结果;b) 同意维持现有机队是国家航空旅行最物有所值的解决方案,并在可预见的未来(至少未来十年)保留现有机队;c) 向 2016/17 预算特别委员会提交关于对现有飞机机队进行额外投资以确保其持续适航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的请求;d) 向 2016/17 预算特别委员会提交关于根据规定为 Camp 机场的新消防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进行滚动更换的额外资本资金的请求; e) 批准关闭每年降落次数少于 10 次的六个 Camp 机场,作为一项成本规避和效率措施;f) 向 2016/17 年度预算特别委员会建议改变 ExCo 52/15 批准的预算政策,改为建议将 FIGAS 2016/17 财年的票价和收费提高 10%(以部分弥补上次增加以来的通货膨胀),同时将入境旅行社的佣金从 6% 提高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