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背景 卡瓦胡椒 ( Piper methysticum G. Forster ) 是一种多年生灌木,属于胡椒科,原产于波利尼西亚、密克罗尼西亚和美拉尼西亚地区。卡瓦胡椒的一些常用名称包括醉人胡椒、ava、ava 胡椒、awa、卡瓦胡椒、卡瓦根、kawa、kawa kawa、kew、rauschpfeffer、sakau、tonga、wurzelstock 和 yagona。几个世纪以来,卡瓦胡椒饮料一直在南太平洋的仪式和社交活动中使用。卡瓦胡椒饮料由移民引入新喀里多尼亚、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和新西兰等地。卡瓦胡椒在西方社会很受欢迎,是一种休闲饮料、膳食补充剂,并用于治疗焦虑和失眠的抗焦虑药物。传统上,卡瓦胡椒提取物是将浸软的根茎与冷水或椰奶混合制成的。卡瓦饮料由新鲜或干燥的卡瓦胡椒根制成,具有松弛和精神活性作用,人们饮用后会饮用(Bilia 等人,2002 年)。市售的卡瓦配方主要是乙醇、甲醇或丙酮提取物,标准化为指定的卡瓦内酯含量。尽管有一些科学证据表明卡瓦可用于治疗焦虑症,但由于肝毒性安全问题,自 2002 年以来,多个欧洲市场(法国、瑞士、捷克共和国、西班牙、英国、匈牙利、葡萄牙和德国(截至 2015 年))和加拿大已将卡瓦胡椒撤回或禁止销售。FDA 还在 2002 年发布了消费者咨询和致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信函,表达了对食用卡瓦产品的人肝损伤的担忧(CFSAN,2002 年 3 月 25 日)。然而,目前卡瓦胡椒在美国仍作为膳食补充剂出售,被宣传为可以放松身心,缓解压力、焦虑和紧张,以及治疗失眠和更年期症状,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被用作治疗广泛性焦虑的草药。在澳大利亚,卡瓦胡椒被列入附表 4 目录,并且有监管限制,即从卡瓦根茎和根的水基提取物中提取的卡瓦内酯每天最多不得超过 250 毫克,每个单片药片或胶囊的卡瓦内酯含量不得超过 125 毫克(《治疗用品法》(TGA),2016 年 10 月)。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草药产品委员会(HMPC)根据现有数据得出结论,欧盟
波兰共和国认为“国家官员免于外国刑事管辖权”是至关重要的话题。在2015年,波兰已经向委员会提出了“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波兰共和国外交部长对国家官员免疫的外交刑事管辖权的免疫力”,该问题评估了术语问题,术语问题,外国刑事司法官员的豁免权,以及对外国刑事罪行的侵犯人士的豁免权,以及对外国刑事罪行的罪行,以及犯罪行为的罪行,以及犯罪行为的罪行。行为。值得提醒,在联合国战争犯罪委员会框架内的波兰提交了对阿道夫·希特勒和其他著名德国纳粹领导人的正式起诉1。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波兰在国内法院面前对侵略罪的责任制定的法律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在1946年6月和7月进行的亚瑟·格雷塞(Arthur Greiser)的审判 - 在纽伦堡法庭发出判决之前,涉及在波兰法院对和平犯罪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国家法庭)。在1947年对路德维克·菲舍尔(Ludwik Fischer)和1948年的艾伯特·福斯特(Albert Forster)和约瑟夫·比勒(Josef Bi.ihler)进行了类似的审判。在所有四个案件中,德国纳粹党(NSDAP)的成员(NSDAP)(在被占领领土的管理中担任高级职位)均因危害和平罪而被定罪。犯罪的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在此评论中,波兰将其观察结果限制为免疫不适用的犯罪目录(第7条草案中列出)。正如我们在2022年第六次委员会辩论中所说的那样,波兰对省略本文侵略罪的适当性感到怀疑。委员会通过两个论点证明了这一决定:首先,国家法院必须确定外国先前侵略行为的要求;其次,这种类型的犯罪的特殊政治维度是由政治领导人犯下的。我们应该意识到,在很大程度上,同样的论点可以应用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很难想象国内法院可以裁定被指控犯有其中一项罪行的外国代表的责任,而无需直接或间接涉及外国责任问题。关于ILC的第二个论点,当然不能否认宣布代表!涉及国家之间争议的当前和历史实践清楚地表明,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犯罪和战争犯罪都涉及实质性的政治方面。还需要指出的是,在2016年,在第7条的ILC审议期间,许多委员会成员都赞成将侵略性犯罪包括在免疫力不适用的犯罪目录中。
多个PEG链的水合体积。TX100是一种表面活性剂,具有乙氧基甲氧基辛基的基本骨架,带有一个亲水头和一个疏水性尾巴的长矛状结构。使用荧光光谱法检查了表面活性剂与模型抗原之间的相互作用,据说这比UV-VIS光谱,5和NMR光谱谱比敏感性高1000倍,该光谱具有与UV-VIS光谱的敏感性相当的敏感性。牛血清白蛋白(BSA)长期以来一直详细研究了溶液中的抗原性和抗原性,被选为模型抗原。6,7我们还专注于环糊精(CD)作为抗原疏水核心的通用模型,因为长期以来一直将CD作为酶的底物结合位点的模型研究,从1954年的Einschlussverbindunger(包含化合物)出版。8有一些使用CD衍生物作为氧化酶和酯酶模型的例子。9,10最近,据报道CD衍生物是脂肪酶的模型,这些脂肪酶可以选择性地水解疏水腔中的溶血磷脂。11因此,CD在历史上被认为是酶的底物结合位点的模型,这是外部疏水物质界面的典型示例,并探索辅助表面活性剂在其上的作用如何被认为是理想的实验系统,可以普遍地模拟蛋白质的疏水核心核心核心。在这项研究中,在环脱糖蛋白中选择了羟丙基-B-环糊精(HP-B -CD),该研究具有明确定义的疏水性和疏水性表面,并最大程度地显示了疏水性荧光探针的荧光(见下文)。使用特定的蛋白质,例如BSA,卵蛋白(OVA)和核糖核酸酶(RNase)作为抗原模型,不允许我们摆脱其独特的特性,12并利用CD作为抗原核心核心的模型,可以为这个问题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评估疏水性荧光探针与模型抗原疏水性核心的吸附和结合,评估了各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与模型抗原BSA和HP -B -CD模型抗原之间的相互作用。The hydrophobic core environment of BSA and HP- b -CD was evaluated by the fluorescence of 8-anilinonaphthalene-1- sulfonic acid (ANS), a hydrophobic fluorescent probe whose fluorescence is enhanced in hydrophobic environments or adsorbed in the lipid bilayer of liposomes, in the hydrophobic core of proteins, 13–17 or in the表面活性剂的胶束。18因此,ANS用于评估这些大分子和小分子提供的疏水环境。然而,一定浓度后,ANS和其他荧光分子的荧光强度开始降低。这称为浓度猝灭,由于内部滤波器效应,它被广泛称为淬火。19其他可能的淬火机制包括forster共振能量转移(FRET)和DEXTER机制,20,21是由荧光分子彼此接近造成的。无论机制如何,荧光分子数量增加引起的淬火是评估中培养基和大分子提供的疏水环境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本研究中利用了抑制剂模型。
xi Zhu A,B,Yoojean Kim B,Orren Ravid-,Sicg-Mino-Mano,Amit Lazarov A.教练,Inga K. Lebois,Li,以色列Liberzon BB,Guang Ming Lu,Vincent A. Magnotta BD,Steven M. Nelson,Richard W.J.转到Wee Bt,Steven J.A.去Werff Bt,Theo G.M.van Erp,Sanne J.H.van Erp,Sanne J.H.成立,Jack B,M。Leary,Olatunji BK,Miranda Olff,BM,BN的Ivan Rector,Kerry Ressler AY。 Pavel Riha BN,美丽的Ross,Isabelle M. Rosso,AZ,Lauren E Alan N. Simmons BQ,Raluca M. Sophia I. Thomas,Nic J.A.罗伯特·R.J.M.Xin Wang Q,Carissa Weis W,The Winteritz AR,Hong Xie,Zhu BA,Melanie Wall A,B,Yeval Neri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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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是专利法中的灰色地带吗?本文深入探讨了微生物专利的复杂性,强调了促进生物技术创新与公众获取发明之间的矛盾。它强调了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于研发和确保公众获取的重要性。《工业产权法》19.039 及其规定经过仔细审查,揭示了微生物专利性的“灰色地带”。INAPI 最近更新了其指南,以澄清只要满足特定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水平和工业应用),以及充分描述和解决技术问题,天然微生物无需基因改造即可获得专利。该机构将微生物定义为单细胞生物,包括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和植物或动物细胞,可在实验室中复制和操作。为了确保可重复性和技术充分性,Inapi 要求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样本存放在国际保藏机构,例如《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机构,并在描述性记忆、权利要求和图表中包括对该存放的引用。印度的几家私营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正在为真菌、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申请专利。然而,由于对术语和法规清晰度的担忧,人们对为这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研究了与微生物相关的专利制度的发展,探讨了为具有大量人为干预的转基因生物提供法定保护的可能性,并强调了对“微生物”进行普遍接受的定义的需求。在印度,专利法允许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某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然而,围绕“微生物”一词的争议一直存在,因为它尚未得到明确的定义。本文还探讨了通过专利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刺激商业效用和增长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强调了政策制定者需要在保护发明和防止不必要的侵犯之间取得平衡,特别是在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进步的背景下。规范生物实验和创新的法律仍然不完善。这部分是由于各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规定下的经济和道德地位不同。争论的焦点是微生物保护的限度,这引发了关于专利性的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27 条承认微生物是可获得专利的主体,导致许多国家采用国内专利法。专利授予独家权利,以换取对发明的全面披露,允许发明人或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控制其使用。授予专利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这些要求在《欧洲专利公约》中概述,并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得到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旨在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来减少贸易扭曲。第 27 条规定,涉及创造性并能够工业应用的新发明应可获得专利。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定义“新的”、“创造性的”或“能够工业应用的”等术语。成员可以排除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商业利用的专利性。专利应不受发明地点、技术领域或产品来源的歧视。其本质在于不歧视,专利适用于任何发明,不受限制。两个多世纪以来,生物体的专利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为人们认为生命形式是自然产生的,因此不受人类发明的影响。1980 年之前,专利只授予机械和化学发明,微生物过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然而,1873 年,路易斯·巴斯德获得了第一项基于微生物的专利,具体来说是针对一种改进啤酒发酵的过程。自然产物学说将生物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这种学说在世界各国一直盛行,直到 1980 年 Diamond v. Chakraborty 案的里程碑式判决。该裁决授予转基因细菌专利,为在某些条件下承认微生物为可专利主题铺平了道路。《关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于 1977 年签署,并于 1980 年生效,为用于专利目的的微生物保藏和保存制定了国际标准。 《布达佩斯条约》允许国际承认微生物寄存,以用于专利程序。它允许申请人将生物材料寄存于一个公认的机构,并在条约的所有缔约国获得认可。这对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尤其有用,因为不可能提供完整的描述。该条约确保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的寄存可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截至 2008 年,全球约 20 个国家共有 37 个公认的机构 (IDA)。这些 IDA 不仅接受微生物寄存,还接受其他生物材料的寄存。符合条件的材料范围包括细胞、遗传载体和用于表达基因的生物体。该条约没有定义什么是微生物,允许接受严格意义上不是微生物但出于披露目的所必需的实体。微生物的概念至关重要,但由于这些生命形式的专利固有的不一致性,其准确的科学定义仍然难以捉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微生物的生产进行专利保护,但未能对其进行全面定义,导致成员国没有可遵循的标准。这种模糊性源于转基因生物和天然物质之间的不明确区别。因此,“微生物”一词将被广泛解释为涵盖任何可自我复制或通过宿主生物复制的生物材料。该定义包括基因、基因序列、质粒和复制子等亚细胞成分。根据 TRIPS 协议,可获得专利的微生物发明包括: 1. 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2. 通过特定方法生产的新微生物 3. 新微生物本身 4. 培养或使用已知/新微生物生产繁殖微生物(例如疫苗)或副产品(例如抗生素、酶)的方法 尽管“微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的专利是强制性的,但是 TRIPS 协议并未对“微生物”进行具体定义或概述其保护范围。 微生物作为发明或发现的概念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 1980 年在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中的判决确定转基因细菌可以获得专利,但该裁决基于这样的观点,即微生物要被视为发明,必须经过人为干预。如果微生物是第一次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的,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意味着地球或深海海底发现的矿物和矿石也可以获得专利。法院的裁决实际上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对生物物质进行专利保护,只要满足基本的专利性标准。然而,TRIPS 协议未能定义微生物,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解释不同。实际上,美国、欧洲和日本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已授予微生物专利,但这并未明确微生物的定义或其与自然产物理论的关系。1980 年最高法院的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标志着生物专利法的重要转折点。在此裁决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不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包括生物。然而,法院的裁决授予了一种能够消耗石油泄漏的转基因细菌专利,有效地改变了现状。1972 年,通用电气公司的遗传工程师兼研究员 Ananda Mohan Chakrabarty 为一种用于分解原油的细菌申请了专利。这种细菌被称为假单胞菌,含有两个产生能量的质粒,可提供不同的途径来降解原油的不同成分。最初,专利审查员以法律禁止为生物申请专利为由拒绝了 Chakrabarty 的申请。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同意这一决定。然而,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推翻了有利于 Chakrabarty 的裁决,指出微生物是活的这一事实在专利法下不具有法律意义。该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并于 1980 年 6 月 16 日作出判决。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结果裁定,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章第 101 条,活的人造微生物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客体。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生物体形式申请专利开辟了新途径。任何新颖且有用的方法、设备或材料,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都可以获得专利。一起法院案件裁定,转基因细菌被视为一项发明,因为尽管它是活的,但它是人类制造的。这意味着细菌可以归类为材料或制成品。在另一个国家,他们的法律规定发明是制造物品或物质的新颖且有用的方法。他们没有定义这些术语的含义,所以他们只是看这件事是否产生了非生命有形的东西。法律还禁止动物和植物获得专利,但微生物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可以获得专利。后来,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微生物纳入其中,并允许为与微生物相关的工艺申请专利。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 Dimminaco AG 诉专利局长 (2002) 案中的一项裁决确认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的可专利性。该案涉及一家瑞士公司申请专利一种用于治疗传染性家禽疾病滑囊炎的活疫苗。专利局长最初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工艺由于依赖天然微生物物质而不具备制造资格。然而,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专利法》中“物品”的定义并不排除生物。法院认为,即使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物质,制造疫苗的工艺也是可专利的,因为它可以产生可销售的产品,并通过创造性工艺发生变化。法院的裁决对生物技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该行业正以势不可挡的速度迅速增长。它为微生物专利铺平了道路,并确立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确实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这项裁决被视为专利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使创新者能够保护他们拯救生命的发明和创新。该决定确认,印度专利法并不禁止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生物的工艺,为未来生物技术的突破铺平了道路。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非常及时,因为它与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日本和美国)对生物技术专利性的立场一致。事实上,在 Dimminaco 作出决定后,印度与蓬勃发展的生物技术行业的需求同步发展。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多方面的,涵盖知识所有权、使用、转让和传播等各个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通过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生产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对那些希望完全排除此类专利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重点应放在限制这些条款的范围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微生物”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国家当局必须将其定义为涵盖细菌、病毒、真菌和藻类。此外,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发现和发明之间不明确区分的限制。自然产生的微生物不能被视为发明,但那些经过人类干预的基因改造的微生物则可以。为了解决对微生物可专利性的担忧,应该采用“微生物”的精确科学定义,将其与自然发生和人为干预区分开来。只有涉及大量人类投入(如基因工程)的专利才应被授予。生物技术行业对创新和发明的追求,正如 Diamond v. Chakrabarty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案件所见,强调了为微生物在处理漏油、预防疾病或制造救命药物方面的实用性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有效的专利保护,有价值的信息可能仍然是商业秘密。此处给出的文章文本保护微生物研究的专利制度已成为印度、欧洲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讨论的话题。Nair, AS (1999) 知识产权 (IPR):印度情景讨论生命形式的专利。Everyman's Science 34 (2): 58–61。Google Scholar Ammen, J. 和 Swathi, N. (2010) 以美国、欧洲和印度的方式为生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杂志 15: 55–65。Google Scholar 欧洲专利公约 (EPC)。(1973) 第 52 条,可申请专利的发明。2010 年 3 月 2 日,访问于 2010 年 3 月 5 日。Philip, MW (2006) 微生物的专利。自然评论药物发现 13 (5): 45–56。Google Scholar 美国专利商标局 35 USC 101 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 专利法,12 月 18 日,2010 年 4 月 1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2002) 微生物专利:制定政策框架。知识产权杂志 7: 211–221。Google Scholar Debré, P. 和 Forster, E. (1998) Louis Pasteur。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Google Schola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2010) 联合国机构,2010 年 4 月 24 日访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1976) 2010 年 3 月 26 日访问。欧亚专利组织。(1995) 2010 年 4 月 22 日访问。WIPO 网站。 (2010) 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目的保存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2010 年 3 月 15 日,2010 年 3 月 9 日访问。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第 13.2(a) 条,已获得国际保存单位地位的保存机构 - 国际保存单位名单,2010 年 4 月 1 日,2010 年 4 月 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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