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与卢旺达爱国阵线之间的和平协定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一方,卢旺达爱国阵线为另一方; 坚定地决心通过政治谈判找到解决卢旺达人民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来面临的战争局势的方法; 考虑并赞赏该次区域各国为帮助卢旺达人民恢复和平所作的努力;提及分别于 1990 年 10 月 17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姆万扎、1990 年 10 月 26 日在扎伊尔共和国巴多利特、1990 年 11 月 20 日在扎伊尔共和国戈马、1991 年 2 月 17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1991 年 2 月 19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达累斯萨拉姆以及 1993 年 3 月 5 日至 7 日举行的多次高层会议;考虑到所有这些会议的目的首先都是实现停火,以使双方能够通过直接谈判寻求解决战争的办法;注意到 1991 年 3 月 29 日的《恩塞莱停火协定》,该协定于 1991 年 9 月 16 日在 GBADOLITE 和 1992 年 7 月 12 日在阿鲁沙进行了修订;重申他们坚定不移地决心尊重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民族团结、多元化、尊重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考虑到这些原则构成了持久和平的基础和一致性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与卢旺达爱国阵线之间的和平协定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一方,卢旺达爱国阵线为另一方; 坚定地决心通过政治谈判找到解决卢旺达人民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来面临的战争局势的办法; 考虑并赞赏该次区域各国为帮助卢旺达人民恢复和平所作的努力;提及分别于 1990 年 10 月 17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姆万扎、1990 年 10 月 26 日在扎伊尔共和国巴多利特、1990 年 11 月 20 日在扎伊尔共和国戈马、1991 年 2 月 17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1991 年 2 月 19 日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达累斯萨拉姆以及 1993 年 3 月 5 日至 7 日举行的多次高层会议;考虑到所有这些会议的目的首先都是实现停火,以使双方能够通过直接谈判寻求解决战争的办法;注意到 1991 年 3 月 29 日的《恩塞莱停火协定》,该协定于 1991 年 9 月 16 日在 GBADOLITE 和 1992 年 7 月 12 日在阿鲁沙进行了修订;重申他们坚定不移地决心尊重法治原则,包括民主、民族团结、多元化、尊重基本自由和个人权利;考虑到这些原则是卢旺达人民为当代和子孙后代所期盼的持久和平的基础和一致性;注意到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阿鲁沙签署的《法治协定议定书》;考虑到双方接受了在广泛过渡政府框架内权力分享原则;注意到 1992 年 10 月 30 日和 1993 年 1 月 9 日在阿鲁沙签署的《权力分享协定议定书》;考虑到只有从交战双方的部队中组建一支唯一的国家军队和一支新的国家宪兵队,才能结束双方的冲突局势;注意到 1993 年 8 月 3 日在阿鲁沙签署的关于整合双方武装部队的协定议定书;认识到在卢旺达难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之前,卢旺达人民的团结就不可能实现,卢旺达难民返回祖国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实现和平、民族团结与和解的一个因素;注意到 1993 年 6 月 9 日在阿鲁沙签署的关于遣返卢旺达难民和重新安置流离失所者的协定议定书;决心消除和彻底结束引起战争的一切根源;在七月十日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阿鲁沙举行的和平会谈结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