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56083/RCV4N9-130 原件接收日期:2024 年 12 月 8 日 接受出版日期:2024 年 2 月 9 日 Heloisa Bogaz Madeira 法学本科 机构:南圣菲大学中心 (UNIFUNEC) 地址:巴西圣保罗南圣菲 电子邮件:heloisabogaz@hotmail.com Leticia Lourenço Sangaleto Terron 法学硕士 机构:南圣菲大学中心 (UNIFUNEC) 地址:巴西圣保罗南圣菲 电子邮件:leticiasanga@bol.com.br 摘要:本文旨在讨论人工智能 (AI) 的刑事责任以及赋予这些控制论实体法人资格的可能性。检查刑事责任模型,包括程序员和用户责任、可能的后果和直接机器责任。强调需要使立法适应技术进步,以保障机器的权利和充分保护。人工智能的功能被探索,包括数据收集、算法解释、决策和执行器执行的动作。机器学习被认为是改进人工智能的常用技术。强调寻求人类与控制论生物之间的和谐共处,确保对其行为负责,并在技术创新面前促进公平和包容的社会。在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对人工智能的适当问责被视为确保道德和安全至关重要。开展这项工作所采用的方法是基于
STF 以电子形式接收来自全国所有法院的上诉,以及特别法院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全文保存在 PDF 格式的“大量”文件中,其中相当一部分文件并未“官方化”,即图像格式的文本文档,没有可供机器阅读的纯文本层。同样,这些文件包含程序性文件(初始请愿书、上诉决定、特别上诉请愿书等),但没有任何标识或索引,也就是说,没有对文件进行命名或标记(判决、特别上诉请愿书等),这使得在流程中找到它们变得更加容易。为了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应用于自然语言(文本),Victor 的目标是执行四项活动: - 通过数字或电子过程将图像转换为文本; - 分离文件的开始和结束(程序性文件、决定等); -对 STF 活动中最常用的程序文件进行分离和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