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尊严与人权的司法解释 Christopher McCrudden 《世界人权宣言》在普及“尊严”或“人类尊严”在人权话语中的使用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文认为,除了基本最低限度核心之外,“尊严”的使用并不能为人权背景下的司法决策提供普遍的原则性基础,因为在司法管辖区内或跨司法管辖区,人们对尊严的实质性要求几乎没有共同的理解。因此,尊严的含义是特定于环境的,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以及(通常)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随时间推移而有很大差异。事实上,尊严并没有为原则性决策提供基础,反而似乎容易受到司法操纵,增加而不是减少司法自由裁量权。这是它对法官和诉讼律师都具有的重大吸引力之一。尊严为采用人权保障的实质性解释提供了一种方便的语言,这些解释似乎是有意而非巧合地高度依赖于当地情况。尽管如此,我认为“人类尊严”的概念在人权裁决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是为人权提供一致的内容,而是为人权解释和裁决的特定方法做出贡献。如此多的道路,如此多的利害关系,如此多的死亡
6. 尽可能向法官提供一份书面声明,阐明案件的法律理论和相关的经济分析,并且应在诉讼程序的早期提供该声明。1 这样的声明应该是经济学家和律师之间密切合作的产物,它应该充分整合案件中的法律和经济学,并且应该让机构承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坚持特定的法律理论和经济分析。书面声明可能比任何口头陈述都更准确、更清晰、更完整、更简洁。提前提供声明可以让法官在进入法庭时对案件有一个相当清晰的了解。在任何情况下,在建立分析框架之前,都不应将一堆事实摆在法官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