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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xton Hill 拥有超过二十年在弗吉尼亚州各州和联邦法院向陪审团和法官审理案件的经验。他曾处理过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和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Braxton 的业务涉及从个人企业家到财富 300 强企业等客户的各种复杂诉讼事务。他的案件涉及合同纠纷、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商业侵权、商业机密盗窃、商标执行和专利侵权。他曾担任外州律师的当地联合律师,处理各种商业诉讼事务,包括国际投资欺诈案件和家用产品、微电子、医疗设备和软件开发方面的专利侵权纠纷。Braxton 的高风险诉讼经验包括能源和铁路行业数百万美元的合同纠纷以及高风险律师的专业责任索赔辩护。他还曾处理过涉及矿产和天然气租赁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消费者贷款法的集体诉讼事宜。Braxton 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代表被联邦政府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客户。他被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任命为刑事司法法重罪小组成员,并协助客户回应美国司法部发出的传票。Braxton 毕业于弗吉尼亚大学和里士满大学法学院。毕业后,Braxton 担任弗吉尼亚海滩市巡回法院法官的法律助理,亲身学习如何制定和提出法官和陪审团认为有说服力的法律论点。在担任司法助理后,Braxton 开始在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 Christian & Barton, LLP 从事法律工作,在那里他审理案件 24 年,并担任过各种领导职务,包括该公司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索赔顾问和损失预防合伙人。
这位巴西律师还表达了她对 Hind 的爱和钦佩,说 Hind 对她来说意味着整个世界,因为她在这位 6 岁巴勒斯坦女孩的求助中看到了她女儿的影子。Pinheiro 说,当她从现已殉职的记者 Ismail Al Ghoul 那里得知 Hind 和她的家人以及试图营救她的两名医护人员一起被杀害时,她的心都碎了。
豁免权代表“竞争价值的最佳可实现的适应”,同上。814;也就是说,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保留“公职人员的有效履行其职责”,Davisv。Scherer,468 U.S. 183,195(1984)。另请参见ID。(“合格的免疫学说认识到官员可以在不担心骚扰诉讼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只有当他们合理地预测其行为何时可能会对损害造成责任,并且只有在迅速终止不合理的诉讼时才造成损害责任。”); Harlow,457 U.S.,第814页(认识到§1983索赔中固有的“社会成本”,例如“诉讼的费用,官方能源从迫使公共问题施加迫使公民的威慑,以及对公民接受公职的威慑”,以及终止骚扰“无限诉讼”的需求”)。
项目团队的其他成员 Adrien Basdevant(法国执业律师) Raffaele Battaglini(意大利执业律师) Vincent Danos(法国教授) Primavera de Filippi(法国研究员) Michele Marchesi(意大利教授) William McKechnie(爱尔兰法官) Denis Philippe(比利时教授) Pascal Pichonnaz(瑞士教授) Ernst Steigenga(荷兰执业律师) Teresa Touriñán(西班牙土地注册官) Jos Uitdehaag(荷兰执业律师) Jasper Verstappen(荷兰执业律师) Aura Esther Vilalta Nicuesa(西班牙教授) Jacques Vos(荷兰注册官) Aneta Wiewiórowska-Domagalska(波兰教授) Christopher Wray (英国执业律师) Filippo Zatti (意大利教授) Fryderyk Zoll (波兰教授)
(c)除法律外是否可以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拥有律师知道的信息是机密的政府信息,当时律师是关于在律师担任公职人员或雇员时获得的人的机密信息,可能不会代表一个对该人的利益不利的私人客户,在该问题中可以将信息用于该人的物质劣势。在本规则中使用的“机密政府信息”一词是指在政府机构下获得的信息,并且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律禁止政府向公众披露,或者没有法律特权不披露,而这些特权也不披露,而这些特权是不可公开的。只有在根据规则1.10(c)中规定的程序中及时筛选出丧失资格的律师,与该律师相关联的公司可以承担或继续在此问题上进行代表。
示范规则 5.3 进一步证实了律师审查人工智能程序及其产生的结果的义务,该规则确立了律师监督非律师的义务。58 最相关的条款 5.3(b) 规定:“对非律师具有直接监督权的律师应尽合理努力确保该人的行为符合律师的专业义务。”59 虽然人工智能程序不是人——它是机器——但它会模仿人类智能来执行任务,而律师会将其“思维”融入到自己的工作中。因此,根据规则 5.3,人工智能可以被视为由律师委派工作的非律师,从而触发律师的义务,以确保人工智能程序所产生的工作是称职的。
《职业行为规则》是理性的规则。应参考法律代理的目的和法律本身来解释这些规则。有些规则是命令性的,以“应”或“不应”的形式出现。这些规则定义了职业纪律方面的正确行为。其他规则通常以“可以”的形式出现,是许可性的,并定义了规则下律师拥有专业自由裁量权的领域。当律师在这种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事或选择不行事时,不应采取任何纪律处分。其他规则定义了律师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因此,这些规则部分是强制性和纪律性的,部分是构成性和描述性的,因为它们定义了律师的专业角色。许多评论都使用了“应该”一词。评论并没有给规则增加义务,而是为遵守规则提供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