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糟糕政策记录始于 2017 年,当时颁布了 MEMR 条例第 50/2017 号,建立了新的可再生能源关税制度。同时颁布的还有 MEMR 条例第 10/2017 号(随后被 MEMR 条例第 49/2017 号取代),该条例规定了印尼国家电力公司和独立发电厂之间的风险分担。这些条例非但没有为可行的企业开辟进入市场的道路,反而通过旷日持久的条款和条件谈判,有效地阻碍了印尼可再生能源项目健康储备的建设。国有公用事业垄断企业——国家电力公司 (PLN) 可能不这么认为,该公司声称在 2017-2018 年期间成功签署了 75 份可再生能源购买协议 (PPA)。然而,这些协议涵盖了印尼国家电力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储备中的旧项目。截至今天,75 个项目中有多达 27 个尚未完成融资,5 个 PPA 于 2019 年底终止 1 。这表明市场对法规的批判性,并突显出该流程未能简化审批流程。部分延迟是由融资障碍造成的,这有几个原因 - 通常与 PPA 中特定条款和条件产生的风险有关,开发商无法在与银行家和投资者的谈判中克服这些风险。一个明显的差距与初始项目渠道的质量有关。在某些情况下,据说 PPA 是在完成适当的可行性研究之前匆忙签署的 — — 在分析项目基本面时必须取消这一策略,使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受到质疑。对于一些 IPP 来说,建设 - 自有 - 运营 - 转让 (BOOT) 条款也存在问题,以及有利于 PLN 而不是开发商的风险分担条款。电力购买协议(PPA)中的这些结构性问题加剧了融资挑战,特别是对于印度尼西亚的首次开发商而言,他们中的许多都是中小型企业,缺乏建立银行关系,很难提供银行所需的追索权。
第二条件似乎与过去的MOI法规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是,该项目不受TKDN要求的影响。毫无疑问,印度尼西亚的宪法指出,其中包含的地球,水和自然资源由国家控制。法律号2007年第30章(“能源法”)强调,国家的控制涵盖了化石燃料,地热,大规模水电和核,而新的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仅受国家(并且不受控制)“仅”。 这可能会引起一种解释,例如,太阳能和风能项目不受MEMR 11/2024下的TKDN要求的约束,至少是基于当前的能源法。 尽管如此,根据我们看到的最新能源法案草案,似乎风,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将由国家控制。2007年第30章(“能源法”)强调,国家的控制涵盖了化石燃料,地热,大规模水电和核,而新的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仅受国家(并且不受控制)“仅”。这可能会引起一种解释,例如,太阳能和风能项目不受MEMR 11/2024下的TKDN要求的约束,至少是基于当前的能源法。尽管如此,根据我们看到的最新能源法案草案,似乎风,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将由国家控制。
印度尼西亚的许可机构是MEMR,特别是在Direktur Pembinaan Pengusahaan Ketenagalistrikan或电力业务发展局(DJK)下的电力业务发展局。该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圈养发电厂的许可过程。他们的职责包括评估申请,确保遵守法规和政策,进行现场检查,监视发电厂的运营和环境绩效以及发电成本和关税评估。许可当局有权根据其评估和评估发电厂的合规性和遵守法规的评估和评估。
1.0背景拉各斯是尼日利亚和非洲大陆人口最多的城市,人口超过2000万,使其成为非洲最大的大都市地区,金融中心以及尼日利亚的经济枢纽。由于人口众多,该州由于其迅速的城市化和人口增长而面临紧迫的能源挑战,因此迫切需要对已经失败的化石燃料和水力发电产生的能源的可持续替代品。拉各斯州政府致力于推进可再生的清洁环境友好的能源解决方案,以应对现行的能源挑战,目的是将重点放在满足其公民能源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解决方案上。拉各斯州能源和矿产资源部(MEMR)与公共私人合作伙伴办公室一起宣布其意图是为该州雄心勃勃的可再生能源能源的一部分分配网站,以分配网站的电网量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等)。与世界银行合作,该部旨在部署可再生能源能力能力的2吉瓦(GW),以应对拉各斯的能源挑战并促进可持续发展。拉各斯州能源和矿产资源部(MEMR)与公共私人合伙企业办公室一起邀请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电力生产商/电力解决方案公司表达对项目现场分配的兴趣。2.0项目范围拟议的工作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收到总局通用电力的支持信,MEMR,No.t- 682/tl.02/djl.2/2023 2023年2月27日关于印度尼西亚对印度尼西亚可行性研究的ACE拟议活动的支持 - 马来西亚跨境互连和PT的意图。PLN(persero),编号23203/trs.00.01/f01040000/2023关于PLN与ACE合作开发有关印尼的可行性研究的意图 - 马来西亚跨境互连,进行了几次协调会议,进行了几次协调会议,以概述对印度尼西亚跨订单的可行性研究的参考条款 - 马来西亚和2)印度尼西亚卡利曼坦 - 马来西亚沙巴。同时,ACE也成功地与谅解备忘录下的马来西亚公用事业(TNB&and SESB)互动,以加入可行性研究的发展。
作者谨向印度尼西亚巴佩纳斯能源和矿产资源部 (MEMR) 新可再生能源和能源保护总司以及东加里曼丹省政府表示感谢,感谢他们的宝贵鼓励、支持和贡献。作者还要感谢印度政府石油和天然气部 (MoPNG) 和印度哈里亚纳邦政府哈里亚纳邦可再生能源发展机构 (HAREDA) 对 BioCNG 印度计划的坚定支持,这有助于获得和形成本出版物中提出的见解。作者感谢泰国政府能源部石油管理局为 BioCNG 泰国计划提供信息、数据和多次咨询的坚定支持,这对获得和反映在本出版物中的见解做出了重大贡献。
这项3 RD CEFI培训标志着经合组织清洁能源融资和投资动员(CEFIM),MEMR的人力资源发展局和RE和EE培训中心以及OJK Institute之间的3年合作,以及清洁,负担得起的东南亚(CASE)(案例)和印度尼西亚的可持续能源过渡(SETI)(SETI)。培训包括两门课程:能源效率(EE)财务和投资以及可再生能源(RE)财务和投资。EE财务和投资课程涵盖了EE重要性,EE项目的必要政策,可能的风险和收益,EE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以及不同的EE融资模型的主题。RE财务和投资课程涵盖了RE在电力部门的作用,RE项目的融资和协议结构,风险分配以及RE项目的危险风险。
MEMR 和 IEA 的模型分析均表明,当前项目储备期结束后,无需再建设新的燃煤电厂 (CFPP),并预计到 2050 年代将逐步淘汰无减排的 CFPP。在 2060 年净零排放路径中,煤电在 2030 年将继续提供 50% 的峰值容量。然而,需要进行合同调整,以允许燃煤和燃气发电厂更灵活地运营并降低年容量系数,但这些调整需要谨慎进行,以保持投资者信心。投资者应因燃煤电厂在电力安全方面继续发挥作用而获得适当的报酬。加速退役有助于减少系统中的产能过剩,而应在对电厂资产负债表的详细评估基础上提供国际支持,以帮助弥补可能未收回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