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会第十六届会议(1989 年)以 A.649(16) 号决议通过了《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和设备规则》。1989 年移动式钻井平台规则为新建移动式钻井平台提供了国际标准,这将促进其国际移动和运营,并确保此类平台和船上人员的安全水平,相当于 1974 年 SOLAS 公约和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88 年议定书对从事国际航行的常规船舶所要求的安全水平。1989 年 MODU 规则取代了 A.414(XI) 号决议通过的 MODU 规则(即 1979 年 MODU 规则),适用于 1991 年 5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本文件纳入了以下规则修正案: • 1991 年修正案,由 MSC/Circ.561(MSC 第 59 届会议)提出; • 1994 年修正案,由 MSC.38(63)提出; • 2004 年修正案,由 MSC.187(79)提出; • 2013 年修正案,由 MSC.358(92)提出;以及 • 2014 年修正案,由 MSC.383(94)提出。影响本文件但未纳入的决议如下: • MSC.39(63) 将《警报和指示器规则》扩展至移动式钻井装置并对其进行了修订;以及 • A.830(19) 废除了上述规则并采用了《1995 年警报和指示器规则》。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建造的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适用之前的《移动式钻井装置规则》(1979 1)。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已根据既定的批准程序批准了《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MODU) 和固定式海上平台 (FOP) 的分类、建造和设备规则》。本规则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本规则规定了对 MODU 和 FOP 的具体要求,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 MODU 建造和设备规则》(2009 MODU 规则)的建议(国际海事组织 A. 1023(26) 号决议)。本规则考虑了国际船级社协会的统一要求 D3、D4、D6、D7 和 Dll、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决议。本规则的当前版本基于《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MODU) 的分类、建造和设备规则》。海上钻井装置和固定式海上平台,2014 年。如果俄文版与英文版有出入,以俄文版为准。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MODU)和固定式海上平台(FOP)的入级、建造和设备规范》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本规范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本规范规定了对 MODU 和 FOP 的具体要求,并考虑了 2009 年 12 月 2 日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 MODU 建造和设备规则》(2009 MODU 规则)的建议(IMO 决议 A.1023(26))。本规范考虑了国际船级社协会的统一要求 D3、D4、D6、D7 和 Dll、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决议。本规则的现行版本基于《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固定式海上平台的分类、建造和设备规则,2014 年》。如果俄文版和英文版之间存在差异,以俄文版为准。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MODU)和固定式海上平台(FOP)的入级、建造和设备规范》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本规范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本规范规定了对 MODU 和 FOP 的具体要求,并考虑了 2009 年 12 月 2 日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 MODU 建造和设备规则》(2009 MODU 规则)的建议(IMO 决议 A.1023(26))。本规范考虑了国际船级社协会的统一要求 D3、D4、D6、D7 和 Dll、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决议。本规则的现行版本基于《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固定式海上平台的分类、建造和设备规则,2014 年》。如果俄文版和英文版之间存在差异,以俄文版为准。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MODU)和固定式海上平台(FOP)的入级、建造和设备规范》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本规范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本规范规定了 MODU 和 FOP 的具体要求,考虑到了 2009 年 12 月 2 日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 MODU 建造和设备规则》(2009 MODU 规则)的建议(IMO 决议 A.1023(26))。本规范考虑了国际船级社协会的统一要求 D3、D4、D6、D7 和 Dll、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决议。本规则的现行版本基于《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固定式海上平台的分类、建造和设备规则》(2014 年)。如果俄文版和英文版之间存在差异,以俄文版为准。
审议了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86 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1.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的《2009 年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和设备规则》(2009 年 MODU 规则),该规则取代现行的 A.649(16) 号决议通过的 1989 年 MODU 规则,适用于 2012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2.请有关政府:(a) 采取适当行动实施 2009 年 MODU 规则;(b) 就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的适用而言,认为该规则与序言部分第三段中规定的公约的技术要求等效;(c) 将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通知本组织; 3.授权海事安全委员会在考虑设计和技术发展并与相关组织协商后酌情修订 2009 年移动式钻井平台规则。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MODU/FOP 的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仓”;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和机械”;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 部分“材料”;第 XIII 部分“焊接”;第 XIV 部分“自动化”;第 XV 部分“MODU 和 FOP 安全评估”;第 XVI 部分“信号手段”;第 XVII 部分“救生设备”;第 XVIII 部分“无线电设备”;第 XIX 部分“航行设备”;第 XX 部分“防污染设备”。本规则是对《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的补充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MODU/FOP 的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仓”;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和机械”;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 部分“材料”;第 XIII 部分“焊接”;第 XIV 部分“自动化”;第 XV 部分“MODU 和 FOP 安全评估”;第 XVI 部分“信号手段”;第 XVII 部分“救生设备”;第 XVIII 部分“无线电设备”;第 XIX 部分“航行设备”;第 XX 部分“防污染设备”。这些规则是对《海上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的补充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MODU/FOP 的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仓”;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和机械”;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一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二部分“材料”;第十三部分“焊接”;第十四部分“自动化”;第十五部分“MODU 和 FOP 安全评估”;第十六部分“信号手段”;第十七部分“救生设备”;第十八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九部分“航行设备”;第二十部分“防污染设备”。本规则是对《海船入级与建造规则》和《海船设备规则》的补充。
项目区域包括钻井现场和钻头周围的500 m缓冲液(图2.1),因为这反映了在钻孔过程中将建立的临时石油安全区(PSZ)的范围,并且是MODU将对支撑容器进行操作控制的区域。表2.1概述了钻头位点的坐标。钻头的水深为20 m,指的是平均海平面(M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