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支持第三条法官应保持人性这一主张,但这一主张比人们想象的更具争议性。一些当代法律学术文献在不同程度上认为,用人工智能(“AI”)取代人为法律将会或应该发生。最直接的是,尤金·沃洛克 (Eugene Volokh) 最近提出了一个有趣的思想实验,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如果人工智能发展到可以充分模仿司法意见书写的程度,我们应该接受人工智能法官吗?沃洛克教授认为我们应该接受,但本文不敢苟同。尽管人工智能技术目前还远未达到这一点,但本文还是对沃洛克教授的思想实验进行了探讨,希望它能为人类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见解。在沃洛克教授看来,最终的司法意见才是最重要的;他坚持认为:“如果一个系统可靠地得出我们认为合理的意见,我们就应该接受它,而不必坚持某种预先确定的意见产生方式。” 1 本文对这一基本前提提出质疑。司法机构不仅仅是一个意见工厂。在产生意见的过程中,人为的参与具有重要价值。在这方面,最常见的论点可能是,该过程促进了程序公正,从而使公众更深入地接受结果和司法系统的合法性。2 但本文试图提请人们注意一些相关但不同的原因,这些原因表明该过程本身具有重要价值,这些原因似乎在本文献中没有得到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