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蘑菇栽培 NFT 系统的构建与开发:减少文献中的空白并展示技术 2021 年 4 月 1 日 学生姓名:Abigail Morgan Re 学术等级:大四学生 学术专业:(1) 生物系统工程,(2) 专业与技术写作 学术机构:弗吉尼亚理工学院暨州立大学 顾问姓名:Alex Niemiera 博士 顾问职称:教授 组织:弗吉尼亚理工学院暨州立大学 系:植物与环境科学学院 导师姓名:Jacob Torres 导师职称:工程师与研究科学家 机构: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肯尼迪航天中心 组织代码/分支机构:UB-A/应用化学实验室 部门:利用与生命科学办公室 理事会:探索研究与技术项目 摘要
理论背景:ChatGPT 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们对创意工作的认知。在图形领域,Midjourney、DALL-E 或 Adobe Firefly 等 AI 系统允许创建高质量的图形,而无需艺术技能或聘请才华横溢的设计师。同时,加密货币和相关的非同质化代币 (NFT) 的出现导致创意行业,尤其是艺术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和 NFT 对全球艺术市场的发展速度和影响,重点关注市场趋势、对能源价格的依赖、细分市场以及这些变化如何影响艺术品定价和艺术家的生计。研究方法:作者评估了 NFT 市场的受欢迎程度和发展,以及 2022 年崩溃的主要原因。作者确定了艺术市场发展的可能情景,指出了主要的潜在威胁,并强调了未来数字资产估值的关键决定因素。主要发现:尽管最初买家会感到兴奋,但他们对数字商品的评价会降低,尤其是那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商品。它们被认为天生就低劣且价值较低。作品的过度生产加上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可用性意味着传统的供需机制降低了价格
11 资料来源:Yang、Qinglin、赵业通、Huawei Huang、Zehui Xiong、Jiawen Kang 和 Zibin Cheng (2022)。 “将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与元宇宙融合:一项调查。” IEEE 计算机学会开放期刊 3:122-136。
ERC 代表以太坊征求意见。它们是以太坊区块链上某项功能的官方规范和实施细节。每个 ERC 都以以太坊改进提案 (EIP) 开始,在进入官方 ERC 之前,需要进行讨论和同行评审。该数字代表提案的唯一标识号。
由于NFT(非同质化代币)市场是一个比较新的经济现象,人们对该市场的特征知之甚少,许多问题的答案尚待发现。例如,新的NFT仍在不断涌现,尚不清楚市场将如何反应;多种类型的参与者(例如,创作者、卖家、买家)参与市场,尚不清楚他们的行为是否与传统市场的利益相关者不同,以及他们是否出于收藏和爱好、投资或投机目的进行交易。此外,由于NFT交易使用加密货币(例如以太坊)进行,其价值可能波动很大,因此NFT市场的波动性也远高于传统商品市场。因此,NFT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片蓝海,具有许多新属性,现有的关于市场和用户行为的理论和规则可能无法直接适用于这些属性。因此,需要进行更多研究来调查交易的性质和规模、市场行为以及对利益相关者、政府和监管机构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影响。
非同质化代币或 NFT 是一种代表实物或数字资产的数字商品。NFT 没有任何固有价值,相反,NFT 的价值来自它们所代表的资产。NFT 是不可替代的,这意味着它们是独一无二的,不可互换。相比之下,货币是可替代的,因为它可以与其他形式的货币互换,包括加密货币或黄金。可替代代币或加密货币可用于付款和购买商品或服务。图 1 说明了可替代资产和不可替代资产之间的区别。下图显示了可替代资产和不可替代资产之间的区别。黄金是一种可替代的有形资产的例子。比特币也是可替代的,但不是有形的。艺术品或房地产是有形的,但不可替代(梵高与莫奈不同)。像加密猫这样的 NFT 既不是有形的也不是不可替代的,因为每只加密猫都是独一无二的。
可替代代币,博物馆面临着融入新现实并使用其他方式来推广其博物馆藏品的需要。其中一种方法是以 NFT 格式复制博物馆物品。在此方面,目标是分析博物馆机构在数字化整合中的纳入、博物馆藏品在数字环境中的复制及其法律规制。这项工作采用了分析、比较和概括的方法。结论是,NFT格式的博物馆藏品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但博物馆藏品的数字复制结果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框架内考虑。本研究的结果可用于对此及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包括作为研究博物馆藏品数字艺术品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的理论基础。
丽贝卡·卡罗尔* 非同质化代币(“NFT”)重新定义了社会对数字所有权的理解,并改变了创作者向消费者分发原创作品的方式。这种独特且经常被误解的技术有可能为创作者和消费者带来非凡的价值。虽然 NFT 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但最近几起高价 NFT 销售引发的狂热暴露了许多尚未解答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版权法方面。NFT 还引发了人们对政府对“开放”互联网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如果有的话)进行监督和监管的意识形态担忧。本说明探讨了版权法对 NFT 的应用,并试图解决一些尚未解答的版权法问题,包括谁有权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铸造成 NFT。然后,本说明试图解决如何将版权法的应用扩展到去中心化系统以支持自由开放互联网的理想。
其次,针对NFT交易是否构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或分发行为的激烈争论,本案判决选择了前者,并强调了权利穷尽原则不适用于NFT。显然,法院并没有明确区分数字商品和数字财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这两个术语。然而,数字商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特定虚拟资产,而NFT是物理或数字物品的唯一可识别的数字表示。权利人可以使用NFT以电子方式转移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而NFT的获得者仅获得对一组元数据的所有权,而不是对代币化数字作品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