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原则是自愿过程指南,既不构成购买或出售证券的要约,也不构成有关绿色债券或任何其他证券的任何形式(税,法律,环境,会计或监管)的特定建议。绿色债券原则不对任何个人,公共或私人造成任何权利或责任。发行人在不依赖或求助于绿色债券原则的情况下自愿和独立地采用并实施绿色债券原则,并对决定发行绿色债券负责。绿色债券的承销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规与绿色债券原则中规定的准则之间存在冲突,则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和法规应占上风。
替代他选择的贝迪德(Bidden),而没有求助于他的两个或多个同伴何时在竞争性或双赢的情况下从事同样的壮举。关于家庭,企业和政府做出决定的问题的问题已被视为经济学的主要重点,但是出现了关于行业中的企业如何控制该行业商品的价格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价格或数量的家庭,家庭中的两个人如何合理地将他们的思想合理化以使他们能够获得最高的壮举,并如何控制自己的经济学,并将其与对方置于对抗性方面,并如何控制自己的思想,并将其置于对手方面的范围,并将其与对方进行侵略,并将其置于对手方面的范围中,并将其置于对抗中,并将其置于对抗中的范围。超越它们?这些以及更多的人诞生了合理化的思想,而不仅仅是拟人化,而是要在选择后做好选择,而选择成为主导的下属的主导地位。
鉴于供应方面存在这种分歧空间,而且我们相当准确地知道需求发生了什么(考虑到对当前国民收入估计可能会有一些(小的)修正,分歧空间很小),乐观主义者和悲观主义者对经济闲置产能的估计——“产出缺口”——在乐观主义者和悲观主义者的数字之间差异巨大。为什么这很重要?首先,因为“大”的产出缺口可能表明公共财政的漏洞相对较小,需要通过削减开支和增加税收来弥补,反之亦然:“小”的产出缺口意味着估计的结构性预算赤字“大”。其次,因为产出缺口的大小将决定在产能限制开始产生通胀压力之前就业和收入可以增长多少。
• CCP 应分享非违约损失 (NDL) 缓解计划和资源方面的最佳实践。• CCP 应对 NDL 负责,但托管损失和特定情况下的投资损失除外。• NDL 和 CCP 资本要求之间应有联系。• 第一道防线需要由强有力的缓解措施组成。第二道防线包括经过深思熟虑的资源和工具,以弥补 NDL,而无需求助于清算参与者。• CCP 应拥有充足的资本,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解决风险。• 除托管损失外,不应将损失分配给清算会员。• CCP 应对除狭义例外情况以外的所有 NDL 负责,这些例外情况应在其规则手册中明确定义。• 其他标准可能有助于协调 CCP 的做法。
1.3.26. 市政公司将与开发商、占用者和居民密切合作,确保实施 2036 年城市规划并为整个城市带来积极的改善。市政公司将在必要时使用其执法权力,确保遵守并有效实施地方规划目标和政策。市政公司的执法计划已被采纳为补充规划文件,并列出了将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有效规范开发。该计划包含标准和目标,市政公司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解决方案,而无需诉诸正式执法行动。但是,在必要时,将采取执法行动。执法计划将不断接受审查和修订,以反映因国家、伦敦或当地政策和/或实施实践和经验的变化而产生的新规定。
•主要法官找到四个单独的口头协议是正确的,并指出销售和再融资的文献记录在达到这一发现方面具有很大的影响力:[17] - [19]。•上诉人的论点是,第二被告的财务报表证明了其对车辆的所有权,如在上下文中所看的,这些声明是正确地确定了很少的重量:[40] - [41]。•BOLOUT先生在盘问中对第二受访者的财务记录的任何“入学”几乎没有代表,因为它们不是代表第一受访者进行的,并且与同时的交易文件不一致:[43] - [47]。•Bolout先生对协议的描述中没有非商业性。如果第二被告违约在偿还还款时,第一被告就不太可能承担再融资的风险:[50] - [51]。
(v) 受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清盘令。 2. 就第 1(e)(i) 款而言,《1986 年破产法》第 123(1)(a) 条应生效,如同“750 英镑”被“250,000 英镑”取代,或由管理局不时通过书面通知持牌人确定的更高数字。 3. 如果持牌人真诚地对《1986 年破产法》第 123(1)(a) 条中提到的任何要求提出异议,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和程序,或如果任何此类要求在第 1 款下管理局发出的任何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得到满足,则持牌人不应被视为无法偿还第 1(e)(i) 款所指的债务。 4. 根据《1989 年法》第 6(8A) 条,如果持牌人不再持有《1986 年天然气法》第 7AA 条下的许可证,持牌人也将不再持有本许可证。
(v) 受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清盘令。 2. 就第 1(d)(i) 款而言,《1986 年破产法》第 123(1)(a) 条应生效,如同“750 英镑”被“250,000 英镑”取代,或由管理局不时通过书面通知给持牌人确定的更高数字。 3. 如果特许持有人真诚地对《1986 年破产法》第 123(1)(a) 条中提到的任何此类要求提出异议,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和程序,或如果任何此类要求在管理局根据第 1 款发出的任何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得到满足,则不得被视为无法偿还第 1(d)(i) 款规定的债务。 4. 根据《1986 年法》第 7B(3A) 条,如果特许持有人停止持有《1989 年电力法》第 6(1)(da) 条规定的许可证,则特许持有人不再持有本许可证。
(v) 受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清盘令。 2. 就第 1(e)(i) 款而言,《1986 年破产法》第 123(1)(a) 条应生效,如同“750 英镑”被“250,000 英镑”取代,或由管理局不时通过书面通知持牌人确定的更高数字。 3. 如果持牌人真诚地对《1986 年破产法》第 123(1)(a) 条中提到的任何要求提出异议,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和程序,或如果任何此类要求在第 1 款下管理局发出的任何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得到满足,则持牌人不应被视为无法偿还第 1(e)(i) 款所指的债务。 4. 根据《1989 年法》第 6(8A) 条,如果持牌人不再持有《1986 年天然气法》第 7AA 条下的许可证,持牌人也将不再持有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