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除非本法授权,任何人制造、运送或意图制造或运送管制物质而持有管制物质都是违法的。任何人违反本小节关于以下事项的条款:(i) 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的管制物质,即为麻醉药品或甲基苯丙胺,即属重罪,一经定罪,可在州惩教所中被判处不少于 1 年但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 25,000 美元的罚款,或既处以罚款又处以监禁:但任何人违反本条款,明知属于第二类的管制物质是芬太尼,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与任何其他物质组合使用,均应处以不超过 50,000 美元的罚款,或在州惩教所中被判处不少于 3 年但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或既处以罚款又处以监禁;
拒绝接种疫苗仍然不是搭便车:回复 E THAN B RADLEY 奥克兰大学 M ARK N AVIN 奥克兰大学 摘要: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人们能否既为群体免疫做出贡献又从中受益?”中,Lucie White (2021) 认为拒绝接种疫苗更像是搭便车,而不是我们所说的那样。在这里,我们批判性地回应了怀特的论点。 关键词:公平、搭便车、博弈论、公共卫生、疫苗接种 JEL 分类:C72,I18 在本期刊最近的一篇论文(Bradley and Navin 2021)中,我们认为声称拒绝接种疫苗的人搭便车享受社区保护(有时称为“群体免疫”)通常是不准确的。1 我们同意拒绝接种疫苗通常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有可能伤害他人并逃避为公正机构做出贡献的责任——但我们认为这通常不是搭便车的例子。首先,拒绝接种疫苗的人通常不是客观的搭便车者。根据定义,搭便车者通过拒绝支付与支持公共物品相关的成本来理性地促进自己的利益。但疫苗接种几乎总是对人们有益的,因此拒绝接种疫苗不会促进拒绝者的利益。也就是说,搭便车是个人理性的,而拒绝接种疫苗则不是。因此,拒绝接种疫苗的问题不在于个人利益,而在于拒绝者的错误信念或特殊价值观。此外,根据定义,如果搭便车者为公共物品做出了贡献,他们就可以继续从他们目前享受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相比之下,决定接种疫苗的人将不再受益于群体免疫,因为他们将
“然而,法院进一步裁定,即使东方做出了不利的决定,原告也未能陈述任何指控,但对于她的受保护地位,也不会做出不利的决定。法院进一步裁定,仅仅因为东方的现任CDL教练是男性和年轻的原告,并不意味着原告已提出了可行的HRA主张。法院进一步发现,毫无疑问,原告没有任何事实支持她的主张,这将使她有资格救济。法院谨慎地认为,被解雇的动议被视而不见,很少被授予。牢记该标准,法院将投诉中的指控解释为真实,但发现原告没有提到足够的事实,但是对于原告的受保护地位,东方所谓的不再使用原告作为CDL教练的不利决定,就不会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