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 坚固性 ................................................................................................................................................................................................ 17
5.偏差。由于旋翼机设计与常规配置不同,可能有必要偏离本 AC 中概述的方法和程序。这些程序只是符合第 27 部分的一种可接受方式。申请人提出的任何替代方法都将得到适当考虑。鼓励申请人利用其技术智慧和资源开发更有效、更便宜的方法来实现第 27 部分的目标。监管人员和指定人员应通过工程判断来应对此类努力,以促进任何此类努力,只要第 27 部分和《联邦航空法》的文字和精神得到尊重。建议提前与旋翼机标准人员、ASW-110 或适当的适航当局协调不寻常或独特的项目,以确保及时和统一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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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好安全带和肩带的情况下就座,以执行飞行操作所需的所有功能。必须有一种在不使用时固定安全带和安全带的方法,以防止干扰旋翼机的操作并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撤离。(2) 必须使用安全带和肩带保护每个乘员免受严重头部伤害,以防止头部接触任何有害物体。(3) 安全带和肩带必须满足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依据规定的静态和动态强度要求(如适用)。(4) 就本节而言,制造日期为以下任一日期: (i) 检查验收记录或同等记录反映旋翼机已完成并符合 FAA 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的日期;或者 (ii) 外国民用适航当局证明旋翼机完工并在该国颁发原始标准适航证书或等效证书的日期。(b) 对于认证基础建立于 1999 年 10 月 18 日之前的旋翼机 - (1) 最大乘客座位数可以增加到八或九个,前提是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1999 年 10 月 18 日生效的本部分的所有适航要求。(2) 最大重量可以增加到 6,000 磅以上,前提是 - (i) 乘客座位数未超过 1999 年 10 月 18 日认证的最大座位数,或者 (ii) 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1999 年 10 月 18 日生效的本部分的所有适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