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舵杆、舵销、联结螺栓、舵键及舵铸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第2篇第1章要求的轧制钢、钢锻件或碳钢铸件制造。舵杆、舵销、联结螺栓和舵键的规定最小屈服应力应不小于200(N/mm 2 )。本章要求以材料的规定最小屈服应力235(N/mm 2 )为基础。如所用材料的规定最小屈服应力不同于235(N/mm 2 ),则材料系数应按表4.1.1确定。
液压;刹车、襟翼、扰流板、方向舵、副翼、起落架泵 重量传感器 - 起落架 涡轮机;转速 (N1/N2)、进气口 - 涡轮压力、温度、燃油燃烧 电压表;驾驶舱、主总线、客舱、辅助电源、货物、发动机、APU 发电机仪表(发动机、APU) 电力负荷(安培/小时);驾驶舱、客舱、货物 火灾传感器;客舱、货物、发动机、燃油、刹车、电子设备舱 二氧化碳;客舱、货物 磁罗盘 GPS(卫星 / 地面) 无线电罗盘 (NDB) 多普勒雷达;天气、闪电、下沉气流(微下击暴流)
(1) 确认船体外壳的完整性,例如船体、舷侧船体、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但仅适用于无需在干船坞或滑道上进行检验的船体水线以上部分。(2) 对船体外壳的结构进行冲水试验,例如船体、主翼等。需要风雨密性。(3) 对每个船体、舷侧船体、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连接处的区域进行近观检验。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4) 尽可能确认内部走廊和内部结构的完整性。(5) 确认座椅与地板的连接 (6) 确认方向、速度和姿态控制系统(机翼控制系统、水舵和空气舵)。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操作试验。(7) 确认拖带设备的完整性(如果配备)。(8) 确认结构防火设施和布置的任何改动。(9) 确认所有通海开口以及连接船体的阀门、旋塞和紧固件。(9) 尽可能对螺旋桨叶片和轴系进行目视检查。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10) 燃油舱外部检查 (11) 燃油系统、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和液压系统的目视检查。(12) 燃油和滑油切断装置的操作试验。(13) 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态,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有效性试验。(14) 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有效性试验。(15) 对驾驶舱内部进行一般目视检查。(16) 尽可能检查电缆。(17) 确认船体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1) 确认船体外壳的完整性,例如船体、舷侧船体、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但仅适用于无需在干船坞或滑道上进行检验的船体水线以上部分。(2) 对船体外壳的结构进行冲水试验,例如船体、主翼等。需要风雨密性。(3) 对每个船体、舷侧船体、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连接处的区域进行近观检验。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4) 尽可能确认内部走廊和内部结构的完整性。(5) 确认座椅与地板的连接 (6) 确认方向、速度和姿态控制系统(机翼控制系统、水舵和空气舵)。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操作试验。(7) 确认拖带设备的完整性(如果配备)。(8) 确认结构防火设施和布置的任何改动。(9) 确认所有通海开口以及连接船体的阀门、旋塞和紧固件。(9) 尽可能对螺旋桨叶片和轴系进行目视检查。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10) 燃油舱外部检查 (11) 燃油系统、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和液压系统的目视检查。(12) 燃油和滑油切断装置的操作试验。(13) 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态,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有效性试验。(14) 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有效性试验。(15) 对驾驶舱内部进行一般目视检查。(16) 尽可能检查电缆。(17) 确认船体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1) 确认船体外壳如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的完整性。但仅适用于不需要在干坞或滑道上检验的船体水线以上部分。 (2) 对有风雨密要求的船体外壳结构如船体、主翼等进行冲水试验。 (3) 对各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连接处进行近观检验。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 (4) 尽可能确认内部走廊和内部结构的完整性。 (5) 确认座椅与地板的连接。 (6) 确认方向、速度和姿态控制系统(机翼控制系统、水舵和气舵)。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操作试验。 (7) 确认拖带设备(若设有)的完整性。 (8) 确认结构防火装置和布置的任何改动。 (9) 确认所有通海孔以及连接船体的阀门、旋塞和紧固件。 (9) 尽可能对螺旋桨叶片和轴系进行目视检查。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 (10) 燃油箱的外部检查。 (11) 对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和液压系统进行目视检查。 (12) 对燃油和润滑油切断装置进行操作试验。 (13) 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4) 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5) 对驾驶舱内部进行一般目视检查。 (16) 尽可能检查电缆。 (17) 确认船体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1) 确认船体外壳如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的完整性。但仅适用于不需要在干坞或滑道上检验的船体水线以上部分。 (2) 对有风雨密要求的船体外壳结构如船体、主翼等进行冲水试验。 (3) 对各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连接处进行近观检验。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 (4) 尽可能确认内部走廊和内部结构的完整性。 (5) 确认座椅与地板的连接。 (6) 确认方向、速度和姿态控制系统(机翼控制系统、水舵和气舵)。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操作试验。 (7) 确认拖带设备(若设有)的完整性。 (8) 确认结构防火装置和布置的任何改动。 (9) 确认所有通海孔以及连接船体的阀门、旋塞和紧固件。 (9) 尽可能对螺旋桨叶片和轴系进行目视检查。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 (10) 燃油箱的外部检查。 (11) 对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和液压系统进行目视检查。 (12) 对燃油和润滑油切断装置进行操作试验。 (13) 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4) 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5) 对驾驶舱内部进行一般目视检查。 (16) 尽可能检查电缆。 (17) 确认船体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1) 确认船体外壳如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的完整性。但仅适用于不需要在干坞或滑道上检验的船体水线以上部分。 (2) 对有风雨密要求的船体外壳结构如船体、主翼等进行冲水试验。 (3) 对各船体、舷侧船壳、机翼、尾部和其他结构等连接处进行近观检验。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无损检测。 (4) 尽可能确认内部走廊和内部结构的完整性。 (5) 确认座椅与地板的连接。 (6) 确认方向、速度和姿态控制系统(机翼控制系统、水舵和气舵)。如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应进行操作试验。 (7) 确认拖带设备(若设有)的完整性。 (8) 确认结构防火装置和布置的任何改动。 (9) 确认所有通海孔以及连接船体的阀门、旋塞和紧固件。 (9) 尽可能对螺旋桨叶片和轴系进行目视检查。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 (10) 燃油箱的外部检查。 (11) 对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和液压系统进行目视检查。 (12) 对燃油和润滑油切断装置进行操作试验。 (13) 检查机械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4) 检查电气设备的工作状况,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进行效用试验。 (15) 对驾驶舱内部进行一般目视检查。 (16) 尽可能检查电缆。 (17) 确认船体接地措施的有效性。
1.6.2 对于 1.3.2.1.2 和 1.3.2.1.3 中规定的项目,应按照第 I 部分“船体”1.2.3.1 节的规定,以与 I I 类船体结构构件相同的方式选择钢板和型材的等级(参见第 X I I I 部分“材料”表 3.2.2-1 和 3.2.2-2);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冰级 Arc4 及以上的船舶和破冰船,应采用不低于 B 级的钢材,对于破冰船的舵叶,应采用不低于 D 级的钢材。对于 1.3.2.6.2 中规定的项目,应选择主要承载框架构件和盖板结构板的钢板和型材的等级,以确保项目在海上存放时固定,以及计划在海上打开的驱动器的重要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