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本《海底管道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SP规范”)部分的要求涵盖海上设计、建造和运营的管道,以及从岸上主管道段到最靠近海岸线的隔离阀的海底穿越,用于输送液态、气态和两相碳氢化合物以及其他可通过管道输送的介质。除SP规范外,俄罗斯船舶登记局(以下简称“登记局”)在进行技术监督时还适用《海底管道建造和运行技术监督指南》(以下简称“SP指南”)、《危险生产设施及其设备工业安全技术监督指南》以及国家技术监督机构的标准和规则。1.1.2 在每种特殊情况下,登记处进行的技术监督范围应通过与管道所有者和/或运营组织达成的特别协议来规定,并在必要时与国家技术监督机构达成一致。1.1.3 SP 规则不涵盖船舶软管。软管应符合《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第 VIII 部分第 6 节“系统和管道”的要求。根据应用情况,可能对海底管道内的软管施加额外要求。1.1.4 SP 规范规定的要求涵盖海底管道的文件、检验范围、强度、材料和焊接、海底稳定性、防腐、铺设方法、在冰水中埋入海底土壤的深度、海底管道的测试、运行和安全评估。1.1.5 SP 规范适用于单根管道、管道束和“管中管”类型的管道。1.1.6 SP 规范可适用于未经登记处技术监督建造的现有管道,以进行技术状况检验并评估登记处等级分配的可能性。1.1.7 登记处可允许使用除 SP 规范要求以外的材料、结构、布置和产品,前提是它们有效
1.1 本《俄罗斯海事船舶登记册 2 小型游艇 1 的入级和建造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根据 1994 年 6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游艇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 94/25/EC 以及 2003 年 6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修订指令 94/25/EC 3 的指令 2003/44/EC 的适用规定确定的。1.2 本规则的要求适用于 3.2 中确定的船体长度从 2.5 米到 24 米、载客量不超过 12 人的游艇及其部件。1.3 本部分的要求不适用于:体育用艇及军舰、赛艇,包括训练艇;独木舟、皮划艇、贡多拉、脚踏船及其他类型的划艇;滑水橇、水上雪橇、“香蕉”艇及类似类型的拖船;冲浪板和风帆冲浪板,包括动力冲浪板;充气式和骨架式布艇;水上摩托艇;冲锋舟;潜水器;古董历史船及其复制品;实验船,以及非游艇上携带的用作船舶设备的小型船艇(救生艇、救援艇、筏)。1.4 本规范的要求适用于: .1 自航船舶,其船体用于排水、过渡和/或滑行模式,速度低于 14 米/秒,而不管主机的输出功率是多少; .2 非自航且与泊位相连的船舶,包括装有总原动机输出功率为 100 千瓦及以上的机械和设备的船舶; .3 拟安装在上述船舶上的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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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安排。设备和外设 3 消防设备和系统 ...119 4 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121 1 一般规定 79 5 消防设备及备件 122 2 舵和操舵装置 79 6 开放式滚装处所 123 3 锚泊安排 80 7 预定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4 系泊和拖带安排 ....81 危险货物运输 ...123 5 信号桅杆 82 6 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开口的布置和关闭 82 7 布置和设备 第七部分船舶处所的机械设备.逃生通道 82 8 护栏、舷墙 86 1 总则 124 9 应急设备 86 2 主机功率输出 124 附录 .测试和评估标准 3 收入和船员座位的控制站 124 87 4 备件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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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俄罗斯海事船舶登记册 2 小型游艇 1 的入级和建造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根据 1994 年 6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游艇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指令 94/25/EC 以及 2003 年 6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修订指令 94/25/EC 3 的指令 2003/44/EC 的适用规定确定的。1.2 本规则的要求适用于 3.2 中确定的船体长度从 2.5 米到 24 米、载客量不超过 12 人的游艇及其部件。1.3 本部分的要求不适用于:体育用艇及军舰、赛艇,包括训练艇;独木舟、皮划艇、贡多拉、脚踏船及其他类型的划艇;滑水橇、水上雪橇、“香蕉”艇及类似类型的拖船;冲浪板和风帆冲浪板,包括动力冲浪板;充气式和骨架式布艇;水上摩托艇;冲锋舟;潜水器;古董历史船及其复制品;实验船,以及非游艇上携带的用作船舶设备的小型船艇(救生艇、救援艇、筏)。1.4 本规范的要求适用于: .1 自航船舶,其船体用于排水、过渡和/或滑行模式,速度低于 14 米/秒,而不管主机的输出功率是多少; .2 非自航且与泊位相连的船舶,包括装有总原动机输出功率为 100 千瓦及以上的机械和设备的船舶; .3 拟安装在上述船舶上的材料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