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买方(位于国外)与卖方(位于印度德里)之间购买某些产品,中间买方随后将其转让给最终受益人(位于迪拜的外国公司)——在提供产品后,最终受益人将向中间买方签发汇票,中间买方将进一步将该汇票背书给卖方,以支付卖方从加济阿巴德提供的货物——最终受益人未履行汇票项下的承诺——卖方向最终受益人发出法律通知——但是,最终受益人未付款——卖方提出刑事诉讼 u/ss。403、405、415、418、420 和 423 r/w ss。120B 和 34 在加济阿巴德地方法官面前针对上诉人 - 最终受益人和外国当事人(据称与犯罪有关的官员) - 传唤令 u/ss。403、405、420 和 423 r/w ss。120B 和 34 - 上诉人提出质疑,理由是印度法院无权受理卖方针对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 裁定:加济阿巴德主管法院有权受理有关此事的投诉 u/s。179、181(4) 和 182 Cr.P.C.- 事实
(a) 尽管有规则 1:1 中的任何规定,在任何上诉至上诉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最终上诉判决对被上诉人有利,则根据合同、法规或其他适用法律已在巡回法院收回律师费、诉讼费用或两者的胜诉被上诉人可向作出判决的巡回法院申请,要求赔偿上诉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或两者。胜诉被上诉人必须在最终上诉判决作出后 30 天内向巡回法院书记员提交申请和最终上诉判决的副本。申请可在上诉的同一案件中提出,该案件将在申请提交后恢复到巡回法院的案卷中。被上诉人无需提起单独的诉讼或诉讼来收回上诉产生的费用和诉讼费用,巡回法院在审理申请时对该案件具有持续管辖权。巡回法院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命令(全部或部分)是规则 1:1 中的最终命令。本规则中使用的“最终上诉判决”一词是指上诉法院发布的命令,或者在没有发布命令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处理此事的最终判决或命令。对于根据规则 5:17 提出的上诉请求,“最终上诉判决”是驳回上诉请求的命令或根据规则 5:20 驳回重审请求(如果有)的命令(以较晚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