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附加标志中的区别标志和描述性附加标志”
本部分所列的金属材料,由于其使用条件而必须满足,以及本部分未予规定的材料,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服务性能在登记册中没有被考虑用于特定用途,登记册应根据规范性文件、计算和试验结果予以考虑。这些应确保建造或产品的安全水平不低于本规则相应章节所要求的水平。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要求在《船舶建造和船舶材料及产品制造技术监督规则》第 III 部分“材料制造技术监督”2.4.1.3 中规定。
1.1.1 本规则的要求适用于安装在远洋船舶、固定式海上平台以及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上,用于装载、卸载和移动所载货物以及运送人员的货物装卸设备,以及 1.3.1 所列的其他货物装卸设备。本规则的要求还适用于悬挂在作为船舶组成部分的货物抓取装置上的可拆卸设备,例如吊索、起重梁、框架和集装箱吊具等。1.1.2 本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 MODU、钻井和地质勘探船、铺管机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悬挂式钻井设备和货物装卸设备。以及抓斗和货物起重电磁铁。1.1.3 本规则完全适用于本规则生效后已将技术文件提交登记册审查的货物装卸设备。现有的货物装卸设备受其制造规则的要求以及第 10 至 12 节的要求的约束。在修理和重新装配现有货物装卸设备以及更换其可互换部件和松散设备时,本规则的适用性应根据所执行的工作、关键的可互换/修理部件或零件以及重新装配的范围来确定。1.1.4 遵守这些规则的要求对于获得或保留货物装卸设备的登记文件是强制性的。此类文件不是分类文件的一部分。1.1.5 登记处可施加未纳入本规则的额外要求,前提是这些要求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1.1.6 规则相关章节已考虑了《1979 年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甲板工作)》(ILO-152)和《2005 年国际劳工组织港口安全与健康行为守则》的规定。
可以通过基于相对于波浪的 180° 角度进行分析来评估鞭打的贡献。在直接计算考虑鞭打的长期分析值时,考虑所有相遇角,以 30° 或更小的等距间隔进行计算,并进行长期载荷分析。此时,假设每个航向角的发生概率相同。为了减少过多的非线性计算时间,可以进行长峰波分析,而不考虑短峰波的影响。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I 部分“材料”;第 XIV 部分“焊接”;第 XV 部分“自动化”;第 XVI 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船级符号中的识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
本规范分以下部分发布:第 I 部分“分类”;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仓”;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I 部分“材料”;第 XIV 部分“焊接”;第 XV 部分“自动化”;第 XVI 部分“结构和强度”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第十七部分“船级符号中的识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