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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相邻市镇的总体规划; o 市镇所在县的总体规划,以及; o 根据“州规划法”通过的州发展和重建计划; • 截至通过认定该地区需要重建的决议之日,所有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根据 PL1985 第 4 节 c.222(C.52:27D-304)定义)的住房清单,这些住房将因重建计划的实施而被拆除,无论是由于补贴还是市场条件,按可负担水平、卧室数量和使用期限列出; • 为过去 18 个月内任何时候有人居住、受可负担控制并被确定为因重建计划的实施而被拆除的每个可负担住房单元,通过新建或大规模翻修提供一个类似的可负担替代住房单元的计划; • 此外,LRHL 规定,重建计划可能包括根据“公平住房法案”PL 1985,c.222(C.52:27D-301 等)和市政总体规划的住房要素提供经济适用房。 • 重建计划应描述其与相关市政发展法规的关系,包括与市政总体规划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