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感谢艾伦·赖特·克莱顿(Ellen Wright Clayton)支持这项奖学金,对创意产生的贡献以及对早期草案的宝贵反馈。也感谢凯瑟琳·哈马克·阿维兰(Catherine Hammack-Aviran)和布鲁斯·詹宁斯(Bruce Jennings)分享了周到的见解和知识,并仔细阅读,建设性的评论和鼓励。此外,感谢理查德·邦妮(Richard Bonnie)和Xuemei ding在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的热情款待,并促进了进入大学图书馆的机会。最后,非常感谢巴尔的摩大学法律评论编辑J.J. Lucido,Aaron Sarro和Yemisi Giwa-Otusajo的奉献精神和关怀,以准备本文出版。1。请参阅美国历史学家组织的摘要,作为Amicus Curiae,以支持2-4的请愿人,Obergefell诉Hodges,576 U.S. 644(2015)(2015年)(编号。14-556,14-562,14-571,14-574)。2。“ LGBTQ+”,“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少数群体”和“性和性别少数群体”在本文中互换使用。计划的父母身份将“性取向”定义为包括同性恋,女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和无性恋,重点是吸引了一个人,并且与谁感兴趣的人有兴趣浪漫的关系;而“性别认同”包括跨性别者,他们认为出生时分配的性别与他们认为实际上是性别的性别大不相同。参见p Arenthood,性取向,https://www.plannedparenthood.org/learn/lealen/teens/sexual-orientation [https://perma.cc/ bf5n-lp77](上次访问了11月5日,2020年11月5日)。参见,例如请参阅ID。3。s CI。在本文中,“非异性恋”一词用于描述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无性恋和泛型的人,以及人们用来描述其性取向的其他标签。性取向少数群体和性别认同少数群体在许多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在主流媒体和学术文学中也经常将其分组在一起。,Bostock诉Clayton County,140 S. Ct。 1731(2020)。值得注意的是,在Bostock中,最高法院根据1964年《民权法》的第七章中的“性”一词均匀地适用于跨性别或同性恋的原告雇员,在两者之间没有法律区别。本文中有更多的空间用于性取向少数群体,因为迄今为止,许多研究都涉及该群体,而似乎直接解决了直接解决基因组学和性别认同状态的研究。一般参见J. Michael Bailey等人,性取向,争议和科学,17(2)45-101 p Sych。p ub。i nt。45,61(2016)(讨论有关性取向和科学研究的几个问题,包括政治争议对研究资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