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EIA; Umwelt verträglichkeitsprüfung):(i) 总容量至少为 30 MW 或 20 台风力涡轮机,每台标称输出至少为 0.5 MW(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总容量至少为 15 MW,或 10 台风力涡轮机,每台标称输出至少为 0.5 MW);(ii) 最大容量至少为 15 MW(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为 10 MW,或在发电厂链的情况下为 2 MW)的水力发电厂;以及 (iii) 将废物管理与发电相结合的某些设施。主管部门为相应的省级政府。即使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也可能需要由相关区当局或(在特定情况下)相关省长颁发的用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