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适用领域: 1) ☐ 极低温度下使用的铝合金 ☐ NA 2) ☐ 预计经常与海水直接接触的船体结构中使用的铝合金 ☐ NA
我们邀请外部专家为专题撰稿。MTI Co., Ltd. 的 Hideyuki Ando 博士就海运业数字化发表了主题报告。KDDI Digital Security Inc. 的 Kenji Fukushima 先生撰写了关于船舶网络安全和问题的文章。Wataru Ihara 先生和 Olivia Quek 女士(Mizumura)撰写了一篇题为“人工智能的现状和潜力”的文章。
8/2015 适用对象:船东、船舶管理人员、船舶经营人、船长、船舶驾驶员、船级社、旗国检查员 主题:图瓦卢船舶住宿、娱乐设施、食品/餐饮和水的标准 定义:以下缩写代表: � “cm” – 厘米 � “GT” – 总吨位 � “ILO” – 国际劳工组织 � “IMO” – 国际海事组织 � “L” – 升 � “MLC 2006” –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 “sqm” – 平方米 � “SOLAS”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修正案 � “SPS 规则” – 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1983 年,经修订 � “SPS 2008” – 2008 年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 “SPS” – 特殊用途船舶 � “WHO” – 世界卫生组织 “建造”一词应指:� 安放龙骨;或 � 开始建造可识别为特定船舶的船舶;并且已开始组装该船舶,且该船舶至少包含 50 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质量的 1%,以较小者为准(参考 SOLAS 第 II-1 章 A 部分第 1.2 条)。 目的:本海事通函规定了图瓦卢船舶上生活条件和安排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须接受本主管机关或经授权代表图瓦卢行事的认可组织的检查。 适用范围:本海事通函适用于所有图瓦卢船舶。但是,要求
2. 软件提供的信息和结果“按原样”提供,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此类信息或结果的准确性、充分性或完整性的任何保证。软件提供的任何信息或结果的使用应由您自行决定并承担责任。ClassNK、其员工或相关方对因软件提供的信息或结果中的错误、遗漏或其他不准确性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概不负责,在任何情况下,ClassNK 均不对因使用软件、此类信息或结果而产生的直接、间接、特殊、偶然或后果性损害或损失负责。
船舶安全 (1)船体结构 (2)小型船舶的船体结构 (3)艉框架 (4)舵 (5)舵杆及舵主要部件 (6)货舱、船体分段 (7)JG 指定的钢质舱口盖 (8)防水布、木质舱口盖、舷窗 (9)JG 指定的其他水密关闭装置 (10)不燃材料制成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阀、其他隔断材料、低火灾风险的家具和设备 (11)防火门的电动操作系统 (12)鼓风机 (13)冷却系统管道组件中的绝缘材料 (14)冷却系统绝缘材料的防潮表面材料或粘合剂 (15)表面处理材料 (16)起居处所甲板或舱壁的隔音材料 (17)高速 (18)船体结构材料,钢材或其他非金属材料 (19)塑料树脂 (20)玻璃纤维粗纱(21)橡胶布或短切毡橡胶布(22)蒸汽机(23)内燃机(24)舷内舷外发动机(25)舷外发动机(26)燃气轮机(27)锅炉(28)废气涡轮增压器
符合现行船员住宿规定。但是,由于 MS(船员住宿)规定(和 ILO 92/133)没有认证要求,并注意到 MLC 检查员、港口国控制官员等。可能需要符合 ILO 92/133 的书面证据,BMA 强烈建议现有船舶自愿获得 ILO133 合规声明(如果尚未提供)。任何巴哈马认可组织均可颁发适当的验证和认证。
船舶安全 (1)船体结构 (2)小型船舶的船体结构 (3)艉框架 (4)舵 (5)舵杆及舵主要部件 (6)货舱、船体分段 (7)JG 指定的钢质舱口盖 (8)防水布、木质舱口盖、舷窗 (9)JG 指定的其他水密关闭装置 (10)不燃材料制成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阀、其他隔断材料、低火灾风险的家具和设备 (11)防火门的电动操作系统 (12)鼓风机 (13)冷却系统管道组件中的绝缘材料 (14)冷却系统绝缘材料的防潮表面材料或粘合剂 (15)表面处理材料 (16)起居处所甲板或舱壁的隔音材料 (17)高速 (18)船体结构材料,钢材或其他非金属材料 (19)塑料树脂 (20)玻璃纤维粗纱(21)橡胶布或短切毡橡胶布(22)蒸汽机(23)内燃机(24)舷内舷外发动机(25)舷外发动机(26)燃气轮机(27)锅炉(28)废气涡轮增压器
巴拿马政府已通知 ClassNK,商船通函第 281 号“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指南”已修订,该通函涉及巴拿马注册船舶上的防火系统和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测试。指南的主要要点如下所示。以前的 ClassNK 技术信息 No.TEC-0910 现已被取代。指南的目的为保护系统和设备提供最低建议的维护和检查水平。应注意,本指南中包含的一般要求并非防火系统、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的维护或检查项目的详尽清单。指南的应用 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巴拿马旗船,包括 MODU 规则下的单位。此信息可用作 SOLAS 规则 II-2/14 要求的船上维护计划的基础。 2. 本指南还将涉及固定二氧化碳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的维护和检查。至于全面的说明,则在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MSC.1/Circ.1318)中对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统进行了规定,在手提式灭火器的改进指南(决议A.951(23))中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了规定。
向海事及港务管理局局长报告事故等 引言 《商船法》第 179 章第 107 节规定: (1) 如果船舶 1 — (a) 发生或造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b) 发生事故或受到损坏,或者船舶或其设备出现已被发现的缺陷或不足,并且该事故、损坏、缺陷或不足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船舶救生设备或其他安全设备的效率或完整性; (c) 由于他船的行动或者有沉船或碰撞的危险,处于极大危险境地;或 (d) 搁浅或失事, 船东或船长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海事及港务管理局局长报告。2 但是,在船厂发生或涉及岸上工人的事故应报告给人力部 ( www.mom.gov.sg/ireport/ )。
1 编者注:本法以希腊语发布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第 4159 号《塞浦路斯共和国官方公报》补编 III(I)。根据部长理事会 P.I. 438/2012 的相关决定,本法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生效。这是商船部 (DMS) 准备的“非官方”英文翻译,并不旨在取代法律专员办公室准备的任何翻译。根据《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第 3 条,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因此目前的英文翻译不是官方版本。本法的官方版本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版本是希腊语版本。免责声明:本翻译文件旨在用作文档工具,塞浦路斯共和国商船部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编者注:目前的章节分类不构成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它由 DMS 添加以协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