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出了一种系统的定量方法,如何分析北欧国家的法官在宪法事务中公开提出的决定,这是北欧共和国项目中实施的。根据四十个(每个法院)的编码,有目的地选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在北欧最高法院中的每个最高法院中的共同特征和宪法辩论实践的模式,并从相关研究中与法院进行了国际比较。我们的结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即关于特定方面的方面(从单变量),一个或多个法院通常倾向于偏离其他北欧法院。此外,在北欧最高法院之间的多变量比较中,也存在差异。然而,尽管没有与其他最高法院脱离,但北欧最高法院似乎在国际宪法推理地图上占据了自己的领域。
*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博士,1972 年;乔治城大学法学博士,1978 年;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律师,1978 年至今;塔斯基吉学院、霍华德大学、乔治梅森大学哲学助理教授,1972-1981 年。著有《持枪权:州和联邦权利法案和宪法保障》(格林伍德出版社 1989 年出版)和《人人武装:宪法权利的演变》(新墨西哥大学出版社 1984 年出版;独立研究所 1994 年重印)。
近年来,塞尔维亚司法系统一直在进行实质性改革。实施宪法改革以加强司法独立,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执行法律。已对宪法法院进行新的上诉程序,以进行司法任命,而法官和检察官的大量职位空缺仍有待填补。对司法机构和检方局的政治压力仍然很高。已经采取了许多步骤来减少对司法机构和起诉服务的政治影响的空间,尽管仍需要观察到它们的影响,并且几乎没有或没有对不当影响的案件的随访。塞尔维亚仍然缺乏全面的法院管理制度,该制度将案件跨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互联。虽然效率对民事,商业和刑事案件显示出积极的趋势,但处理行政案件和宪法投诉方面存在严重的挑战。
在我被任命为审计长后,我首先承诺要维护宪法,尊重和服务肯尼亚人民。我发誓要忠诚而勇敢地保护审计长的宪法独立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审计长团队和我都努力履行宪法赋予我们的职责,以维护公众利益,同时我们也意识到需要防止和避免浪费公共资源,确保对国家可持续发展和优质服务产生积极影响。
对于主要对传记细节感兴趣的读者来说,本书第二部分缺乏全面性和第三部分缺乏分析深度可能会令人不满意。相反,那些主要对印度尼西亚宪法历史细节感兴趣的读者可能会错过有关苏哈托利用潘查希拉以及 1999 年至 2002 年宪法修正案过程背景等更广泛的讨论。除此之外,任何背景的读者都可能对本书不平衡的结构感到疑惑,书中有四章关于苏加诺(66 页),只有两章关于苏哈托(32 页),然后总共有九章关于梅加瓦蒂(134 页)。遗憾的是,在苏哈托和梅加瓦蒂之间曾短暂任职的另外两位总统,B. J. 哈比比和阿卜杜拉赫曼·瓦希德,却只是被顺便提及,尽管他们在印度尼西亚向宪政转变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上所述,要根据第1346(b)条采取的行动,索赔必须指控,除其他外,美国“将对索赔人负责”为“私人”,“根据该法案或不放弃的地方的法律”。像迈耶这样的宪法侵权主张无法包含这样的指控。的确,我们一直认为,第1346(b)条提及“地点法”是指国家法律 - FTCA下实质性责任的根源。参见,例如Miree诉Dekalb县,433 U.S. 25,29,N.4,53 L. Ed。2d 557,97 S. Ct。 2490(1977);美国诉Muniz,374 U.S. 150,153,10 L. Ed。2d 805,83 S. Ct。 1850(1963);理查兹(Richards),同上,6-7,11; Rayonier Inc.诉美国,352 U.S. 315,318,1 L. Ed。2d 354,77 S. Ct。 374(1957)。从定义上讲,联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为指控剥夺联邦宪法权利的索赔提供了责任来源。使用理查兹的术语,美国根本没有根据第1346(b)条对宪法侵权索赔承担责任。因此,由于迈耶的宪法侵权主张是不可识别的,因此§1346(b),FTCA并不构成他的“独家”补救措施。
摘要。该报告绘制并分析了全球议会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当前使用情况,以解决人工智能和法律学术中理论化不足的领域。根据既定的法律和宪法理论原则审查当前用例。将人工智能应用纳入议会程序可能会破坏民主和法治背后的法律概念,并侵犯关键的宪法原则。分析表明,尽管目前大多数人工智能的使用纯粹是辅助性的,但议会需要迅速采取行动,以应对宪法原则的潜在风险。他们还应认真对待法律理论约束,以便通过采用能够整合法律理论基础概念的技术框架,实现未来更强大的人工智能实施。混合 AI 等方法(而非规则即代码 (RaC) 或法律即代码 (LaC) 等方法)可以为法律体系数字化提供更细致入微且理论上更合理的基础。
宪法法院77/1998 Coll。,第86/2000年法案,第138/2002号法案,法案,第100/2003号法案,第551/2003号法案,Coll。,第215/2004号法案,第215/2004号法案,第360/2004号法案,Coll。 199/2007 Coll。,第400/2009号法案,第38/2010号法案,第153/2011号法案,第187/2011号法案,Coll。,《宪法法院191/2011 Coll》的解决,《宪法法院237/2011 Coll。》,第69/2012号法案第69/2012 Coll。,Coll。第330/2012号法案,第309/2013号法案,第402/2013号法案,第375/2015/2015号法案,第399/2015号法案,第1/2017号法案,第1/2017号法案,第55/2017号法案,第55/2017号法案,第217/2018号法案,第214/214/214/2014/2018/2018 coll。 Coll。,第423/2020号法案,第288/2021号法案,第252/2022号法案,第264/2022号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