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核能法》 BE2559(2016 年)第 129 条 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持有或使用放射性物质、辐射发生器或核材料,而该等物质可能导致任何人死亡、受伤或健康或财产或环境受损,应处以不超过 10 年监禁或不超过 100 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处。如果第一款中的此类罪行导致任何人死亡、受伤或健康或财产或环境受损,则应处以不超过 20 年监禁或不超过 200 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处。第 134 条 任何人针对放射性物质、核材料或核设施实施行为,目的是造成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扩散或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扩散,意图造成死亡、伤害或损害任何人的健康或财产或环境,应处以死刑、终身监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