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主张背后有一个原则性论点,它未能解释审判分庭根据什么标准将国际法庭的设立无效抗辩视为管辖权抗辩。更重要的是,这一主张意味着一种狭隘的管辖权概念,这种概念被简化为基于时间和空间范围以及人员和主题(时间、地点、人员和物质)限制的抗辩。但管辖权不仅仅是一个范围或领域(在本案中更好地描述为“权限”);它基本上——从该词本身的拉丁语词源 jurisdictio 可以看出——是一种法律权力,因此必然是一种合法的权力,以权威和最终的方式“陈述法律”(dire le droit)。
这一主张背后有一个原则性诉求,它未能解释审判分庭根据什么标准将国际法庭的设立无效诉求视为管辖权诉求。更重要的是,这一主张意味着一种狭隘的管辖权概念,这种概念被简化为基于时间和空间范围以及人员和主题(时间、地点、人员和材料)限制的诉求。但管辖权不仅仅是一个范围或领域(在本案中最好描述为“权限”);从该词本身的拉丁语词源 jurisdictio 可以看出,它基本上是一种法律权力,因此必然是一种合法的权力,以权威和最终的方式“陈述法律”(dire le dro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