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记名被保险人在符合投保资格之日已有家属。 2. 若记名被保险人已有家属,且法院或行政命令要求为该等家属投保,则家属在下列情况下符合投保资格,且不受投保限制:a. 记名被保险人被命令为该家属投保之日;且 b. 我们在法院命令或行政命令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收到命令副本。 3. 若记名被保险人在生效日后获得家属,则该家属在下列情况下符合投保资格:a. 记名被保险人获得合法配偶之日。b. 记名被保险人获得受抚养子女之日,该受抚养子女符合本保险单定义部分规定的受抚养子女限度。
“第 12 条:法律变更 12.1 定义 在本第 12 条中,下列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在本第 12 条中,术语“法律变更”指仅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发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下列事件,包括 (i) 颁布任何新法律;或 (ii) 修订、修改或废止现有法律;或 (iii) 要求获得新的同意、许可或执照;或 (iv) 对获得同意、许可或执照的现行条件的任何修改,而非由于太阳能发电机的任何违约;或 (v) 任何税率的任何变化(包括任何关税和附加税)或引入任何适用于建立太阳能项目和由 SPD 从太阳能项目供电的新税,这些变化对项目有直接影响。但是,法律变更不包括(i)企业所得税的任何变更,或(ii)分配给 SPD 股东的收入或股息的任何预扣税的任何变更,或(iii)由于相关委员会的监管措施而产生的任何变更。”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太阳能发电机发生任何不利的财务损失/收益,则为确保太阳能发电机的财务状况与未发生法律变更时的财务状况相同,太阳能发电机/采购方应有权根据情况向另一方获得赔偿,但赔偿金额和支付机制须由相关委员会确定并自相关委员会决定之日起生效。
下列签名人………………………………………………………………,出生于………………………,非本人所有,但作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办事处设于……………………………,负责根据管理法令第………………………………………………………的项目,该项目由……… ... ………………………根据艺术规定提供融资。17 段落 1 字母。a) 区域法32/2002 供应链培训课程……………………………………..
2024年9月27日 — 在规格栏中填写原件(例如工作层高m等)。第4页。委托书。私法。委托书。 作为您的代理人,并有权对下列物品进行投标。1. 44. 物品:电荷中和避雷针……
1.本规则适用于使用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但是,不适用于下列规定的船舶。(1) 以货物为燃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且符合钢质船舶入级规范第7篇第5章的要求 (2) 使用其他低闪点气体燃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但此类气体燃料的燃料储存和分配系统的设计和布置符合钢质船舶入级规范第7篇第5章的要求。2.尽管有1中规定的要求,但对于下列(1)或(2)规定的船舶,本规则的一些要求可酌情修改。(1) 不适用 SOLAS II-1 的船舶;或 (2) 受韩国船舶安全法和通知约束且限于国内航线的船舶。3.本规则第 5 章至第 15 章适用于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船舶,无论是液化还是气态。
货油处所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板厚度应不小于按第 3 篇第 4 章 302.、304.、305. 和 404. 中的公式计算所得之值,公式中的 1.5 应为 2.0。(2) 干舷甲板的甲板板厚度应不小于按第 3 篇第 5 章 301 中的公式计算所得之值。公式中的 1.5 应为 2.0。(3) 当肋骨、横梁、扶强材和其他构件的尺寸由剖面模数规定时,如果其仅由翼缘板、特殊型材或腹板和面板组成,则腹板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之值。但当腹板深度因强度以外的原因而特别加深时,前述要求可予修改。
1.本规则适用于使用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但是,不适用于下列规定的船舶。(1) 以货物为燃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且符合钢质船舶入级规范第7篇第5章的要求 (2) 使用其他低闪点气体燃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但此类气体燃料的燃料储存和分配系统的设计和布置符合钢质船舶入级规范第7篇第5章的要求。2.尽管有1中规定的要求,但对于下列(1)或(2)规定的船舶,本规则的一些要求可酌情修改。(1) 不适用 SOLAS II-1 的船舶;或 (2) 受韩国船舶安全法和通知约束且限于国内航线的船舶。3.本规则第 5 章至第 15 章适用于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船舶,无论是液化还是气态。
2024年3月27日 —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日本航空自卫队滨松空军基地的业务相关工业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 2 参考文献 2.1 总则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献:
美国陆军总仓库,第 19 军种技术服务供应科,自 1950 年 9 月 2 日起,下列技术服务供应科,其活动由各自技术服务科长管辖,在美国A!'我的总仓库,指定为根据总督管辖的 II 类设施,已停止使用: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议和本协议议定书的目的,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1)“居留许可”是指由缔约一方颁发的、授权有关人员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居留的任何种类的许可,但审查居留许可或庇护申请期间颁发的签证和临时居留许可除外。 (2)“公民”和“公民身份”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而言,仅指英国公民和英国公民身份;就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而言,仅指阿尔巴尼亚公民和阿尔巴尼亚公民身份。 (3)“居留权”仅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其含义与该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致。四、“签证”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包括任何缔约方,授予某人进入该国领土并在其领土内停留的许可或决定,但须符合签发签证时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