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以来,自美国最高法院在Kimble诉Marvel Entertainment LLC案中的裁决以来,该裁决肯定了1964年Brulotte诉Thys在Brulotte诉Thys案中建立的原则,该原则是支付后patent的抗议版税付款金额,涉及美国滥用滥用教义的专利滥用。专利滥用的学说是多方面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已应用,最近在Cr Bard Inc.诉Artrium诉Cr Cr. Ater庭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拒绝了被告被告滥用专利的指控。本文概述了布鲁洛特(Brulotte)确定的这一原则,并探讨了美国法院在Kimble and Bard中的进化。本文还探讨了英国法院在解释英国法律许可时愿意考虑滥用专利的学说的程度,尤其是考虑到英国上诉法院去年在阿斯特拉萨内卡(Astrazeneca UK)诉Tesaro Inc.的裁决中考虑。简介美国专利滥用学说的主要原则是防止专利权人寻求将其专利的垄断范围扩展到合法范围之外,以保护市场。这是一种肯定的辩护,可以响应侵权专利的诉讼,或者是针对专利许可证的争议。与专利许可有关的纠纷涉及专利滥用的行为可能包括持续的义务,在专利期限到期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不遵守的产品,或者对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要求从其获得未持意见产品的绑定安排。专利滥用的学说具有长期的历史根源,起源于公平,但随后被专利权人与反竞争行为的概念混合在一起。多年来,可能引起专利滥用的实例已得到完善。除了专利滥用本身的概念外,还出现了差异,其中除了尝试在其合法允许范围之外执行专利外,还需要进行反攻击行为或影响。
使用模糊术语识别进行参数学习 专利权人姓名:Pramod Patro、Krishna Kumar、G. Suresh Kumar、Gandharba Swain、Trilochan Rout、Manas Ranjan Chowdhury、Dakshya Prasad Pati、Akshaya Kumar Dash、Aditya Kumar Sahu 专利申请号:202041029533 公开日期:2020-07-31 [2] 专利名称:使用机器发出安全漏洞警报的系统
背景:神经精神疾病是全球范围内严重且昂贵的公共卫生问题,探索有效的干预技术对改善患者临床症状和社会功能、减轻医疗负担具有重要作用。目的:通过对相关专利数据的挖掘,分析总结全球神经精神疾病领域的关键新技术和创新发展趋势。方法:对神经精神疾病领域的专利申请、优先权国家、主要专利权人、热点技术等专利信息进行文献计量分析,揭示该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结果:近年来,神经精神疾病领域的发明创新十分活跃,中国是最大的专利优先权国家,前几大专利权人中,Visicu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居首,中国专利权人分布较为分散,目前尚无垄断组织。全球神经精神疾病技术主要集中在A61B(诊断、手术、鉴定)领域。结论:本文通过对相关专利数据的挖掘,分析总结神经精神疾病领域关键新技术及全球创新发展趋势,为神经精神疾病的防治提供实践参考和研究视角。
但是,系统的特定设计和实际实施因国家而异。日本系统的关键特征是它不受法律管辖,因此没有期望在批准过程中获得法院判决。相反,它实际上是根据卫生,劳动和福利部董事(“ MHLW”)发出的行政通知(“两个董事的通知”)1。MHLW在“药物专利信息报告表”中根据名牌药物制造商或专利权人提供的信息审查了涵盖品牌药物的相关专利,该专利通常不公开。如果MHLW认为后续药物会侵犯专利,则不会颁发以下药物的营销授权。
© 2022 Shuang Liu * J.D.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候选人;硕士明尼苏达大学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候选人;学士浙江大学工学学士。感谢 Thomas F. Cotter 教授在撰写本说明过程中提供的宝贵建议和真知灼见;感谢 Jesse Smith 先生对本说明前几稿的详尽反馈和有益评论;感谢 Timothy D. Casey 先生对本说明主题的建设性指导和对前几稿的专家反馈;感谢我的丈夫 Hui Min 先生无条件的支持和爱。1.“专利不是授予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权利。它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暗示任何此类权利。它只授予排除他人的权利。” Herman v. Youngstown Car Mfg.Co., 191 F. 579, 584 (6th Cir.1911); 另见 35 U.S.C.§ 271.在美国,实用专利的专利期限为二十年,35 U.S.C.§ 154(a)(2),外观设计专利为十五年,35 U.S.C.§ 173,植物专利为二十年。35 U.S.C.§ 161(“本标题中有关发明专利的规定适用于植物专利,除非另有规定。”)。2.在专利法的背景下,“艺术”一词通常用作“技术”的同义词。本注释以相同方式使用“艺术”。3.R OBERT P. M ERGES & J OHN F. D UFFY,P ATENT L AW AND P OLICY 247(第 7 版。2017 年)。4.专利权人,也称为受让人,是拥有专利权的个人或实体。参见 35 U.S.C.§ 100(d) (1952)。相关地,申请人是申请专利的个人或实体。参见 37 C.F.R.§ 1.42(a)。发明人是发明寻求专利的东西的人。参见 35 U.S.C.§ 100(f) (1952)。虽然对于给定的专利,专利权人/受让人、申请人和发明人可能不同,但本说明使用这些术语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
通过专利分析,我们描述了知识产权参与者的地位,揭示了他们加强知识产权组合的策略,强调了他们限制其他公司的专利活动和自由实施的能力,识别有前途的新参与者,并预测了未来的知识产权领导者。知识产权竞争分析应反映具有进入和发展先进半导体封装市场业务的战略的参与者的愿景。在本报告中,我们全面概述了竞争激烈的知识产权格局和与混合键合技术相关的最新技术发展。该报告涵盖了专利申请、专利权人、申请国家、专利技术和目标应用方面的知识产权动态和主要趋势。它还确定了知识产权领导者和最活跃的专利申请人,并揭示了该领域不为人知的公司和新参与者。
专利对于促进科学进步和创新至关重要。然而,目前的外层空间专利框架不恰当地阻碍了美国专利权人获得专利。重要的是,这些不利因素可能会阻碍与太空有关的重要技术的创新。本说明解释了为什么国际合作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是必要的,以及美国如何激励国际社会支持太空专利制度。具体而言,本说明提倡一种由一套实体和程序专利法组成的专利制度,以管理独特的太空领域。首先,第一部分介绍了当前太空专利法的背景。接下来,第二部分解释了现行法律如何阻碍专利,以及国际专利制度如何改善这些问题。最后,第三部分使用理性选择理论来解释美国如何平衡其他国家的竞争利益,为美国专利持有者创建一个有效的专利制度。
Techs., LLC ,957 F.3d 1309, 1319 (Fed. Cir. 2020)(已清理)。例如,在 Grit 中,上诉人的行为不仅可能而且“确实引发了侵权诉讼”——诉讼被无偏见驳回,专利权人“可以自由重申这些侵权索赔”。同上,1320。英特尔在本案中面临的困境类似。尽管高通并未起诉英特尔侵权,但高通并未否认,在先前针对苹果的诉讼中,其将 '043 专利权利要求映射到英特尔产品(且仅映射到英特尔产品)。参见上诉人 Br. 46;JA 4713-65;JA 4794-96;英特尔对高通驳回动议的回应,ECF No. 40,第 5 页(及其引用的展品))。因此,与 Grit 案一样,英特尔的行为“确实引起了侵权诉讼。”957 F.3d,1320。用英特尔的话来说,高通“已经参与了涉及该技术和该专利的诉讼。”答复 Br. 29。
在本方当事人复审程序(“IPR”)中,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委员会”)裁定,美国专利号 8,878,949(“'949 专利”)的权利要求 1-3、5-10 和 12-17 不可获得专利,但其裁定权利要求 4、11 和 18 并未被证明不可获得专利。专利权人 Gesture Technology Partners, LLC (“Gesture”) 对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 1-3、5-10 和 12-17 的不可专利性裁定提出上诉,1 IPR 请求人 Apple Inc. (“Apple”) 对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 4、11 和 18 的裁定提出上诉。我们将讨论限制在权利要求 1-7,因为我们已在 In re Gesture Tech. Partners,No. 2023-001857,复审号 90/014,903 (PTAB Aug. 8, 2023) 的单方复审决定中分别确认了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 8-18 不可获得专利的决定。参见 In re Gesture Tech. Partners, LLC,No. 24-1038,slip op. at 2 (Fed. Cir. 2025) (非先例)。
5 Olink 对 Alamar 的权利要求范围否认论点的实质性回应并不特别有说服力。Olink 认为,说明书的两个部分表明,虽然 '848 专利改进了邻近连接,但它并不排除使用具有预定义亲和力的分子。(DI 15,第 17 页)首先,Olink 指出说明书的一部分指出“[重要的是],本发明允许研究分子库内或分子库之间的所有可能相互作用[。]”('848 专利,第 5 栏:25-27(DI 15,第 17 页引用))根据 Olink 的说法,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会将这种“所有可能的相互作用”语言理解为“不限于那些未定义或未知的亲和力或目标。” (DI 15,第 17 页)其次,Olink 引用了一段文字,其中专利权人解释道“预计在一些实施例中,[顺式反应细胞] 可能依靠内在的 [目标分子] 亲和力来创建”,根据 Olink 的说法,这表明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可以使用“具有预定义亲和力的分子”。('848 专利,第 16 栏:3-5(DI 15,第 17 页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