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 2002 年《生物多样性法》 199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 1957 年《版权法》 2012 年《版权(修正案)法》 2000 年《外观设计法》 1999 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 2000 年《信息技术法》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 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1970 年《专利法》 2003 年《专利规则》 2017 年《专利(修正案)规则》 2001 年《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 2000 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1999 年《商标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应用于知识产权法。然后,我将其在专利法领域的含义与其在版权背景下的潜在意义进行比较。针对我在其他地方提出的关于人工智能、版权和作者身份的论点,我认为……阿博特的法律中立原则很可能会让我们走上错误的道路,导致制定糟糕的版权政策。这揭示了人工智能法律中立默认的问题。在第三部分中,我概述了一种理解技术中立和法律的替代方法,关注的是追求规范目标的一致性,而不是正式的非歧视。这种方法可以潜在地适应阿博特的专利政策建议,而不会对版权产生不良影响。最后,我提出了一种关系方法来规范机器人,我相信这将为法律中立带来急需的规范视角。
现在求助于英国,至少在目前(至少目前)解决了与版权法和AI有关的激烈辩论,2024年12月17日,英国政府启动了备受期待的公众咨询,以寻求对其对英国版权法律框架(版权所有咨询)的最新计划的看法。读者可能还记得前英国政府计划在2022年受到的审查,该计划提出了《 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的深远修正案。根据这些计划,英国政府试图引入广泛的文本和数据挖掘(TDM)例外(包括用于商业用途),这比CDPA中目前提供的范围宽,而没有授予正确的“选择退出”并保留其权利的能力。也许可以预期,创意部门向后推动,并为了回应英国政府取消了最初的计划,并提出了一项实践守则。
微生物是专利法中的灰色地带吗?本文深入探讨了微生物专利的复杂性,强调了促进生物技术创新与公众获取发明之间的矛盾。它强调了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于研发和确保公众获取的重要性。《工业产权法》19.039 及其规定经过仔细审查,揭示了微生物专利性的“灰色地带”。INAPI 最近更新了其指南,以澄清只要满足特定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水平和工业应用),以及充分描述和解决技术问题,天然微生物无需基因改造即可获得专利。该机构将微生物定义为单细胞生物,包括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和植物或动物细胞,可在实验室中复制和操作。为了确保可重复性和技术充分性,Inapi 要求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样本存放在国际保藏机构,例如《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机构,并在描述性记忆、权利要求和图表中包括对该存放的引用。印度的几家私营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正在为真菌、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申请专利。然而,由于对术语和法规清晰度的担忧,人们对为这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研究了与微生物相关的专利制度的发展,探讨了为具有大量人为干预的转基因生物提供法定保护的可能性,并强调了对“微生物”进行普遍接受的定义的需求。在印度,专利法允许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某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然而,围绕“微生物”一词的争议一直存在,因为它尚未得到明确的定义。本文还探讨了通过专利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刺激商业效用和增长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强调了政策制定者需要在保护发明和防止不必要的侵犯之间取得平衡,特别是在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进步的背景下。规范生物实验和创新的法律仍然不完善。这部分是由于各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规定下的经济和道德地位不同。争论的焦点是微生物保护的限度,这引发了关于专利性的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27 条承认微生物是可获得专利的主体,导致许多国家采用国内专利法。专利授予独家权利,以换取对发明的全面披露,允许发明人或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控制其使用。授予专利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这些要求在《欧洲专利公约》中概述,并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得到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旨在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来减少贸易扭曲。第 27 条规定,涉及创造性并能够工业应用的新发明应可获得专利。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定义“新的”、“创造性的”或“能够工业应用的”等术语。成员可以排除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商业利用的专利性。专利应不受发明地点、技术领域或产品来源的歧视。其本质在于不歧视,专利适用于任何发明,不受限制。两个多世纪以来,生物体的专利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为人们认为生命形式是自然产生的,因此不受人类发明的影响。1980 年之前,专利只授予机械和化学发明,微生物过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然而,1873 年,路易斯·巴斯德获得了第一项基于微生物的专利,具体来说是针对一种改进啤酒发酵的过程。自然产物学说将生物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这种学说在世界各国一直盛行,直到 1980 年 Diamond v. Chakraborty 案的里程碑式判决。该裁决授予转基因细菌专利,为在某些条件下承认微生物为可专利主题铺平了道路。《关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于 1977 年签署,并于 1980 年生效,为用于专利目的的微生物保藏和保存制定了国际标准。 《布达佩斯条约》允许国际承认微生物寄存,以用于专利程序。它允许申请人将生物材料寄存于一个公认的机构,并在条约的所有缔约国获得认可。这对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尤其有用,因为不可能提供完整的描述。该条约确保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的寄存可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截至 2008 年,全球约 20 个国家共有 37 个公认的机构 (IDA)。这些 IDA 不仅接受微生物寄存,还接受其他生物材料的寄存。符合条件的材料范围包括细胞、遗传载体和用于表达基因的生物体。该条约没有定义什么是微生物,允许接受严格意义上不是微生物但出于披露目的所必需的实体。微生物的概念至关重要,但由于这些生命形式的专利固有的不一致性,其准确的科学定义仍然难以捉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微生物的生产进行专利保护,但未能对其进行全面定义,导致成员国没有可遵循的标准。这种模糊性源于转基因生物和天然物质之间的不明确区别。因此,“微生物”一词将被广泛解释为涵盖任何可自我复制或通过宿主生物复制的生物材料。该定义包括基因、基因序列、质粒和复制子等亚细胞成分。根据 TRIPS 协议,可获得专利的微生物发明包括: 1. 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2. 通过特定方法生产的新微生物 3. 新微生物本身 4. 培养或使用已知/新微生物生产繁殖微生物(例如疫苗)或副产品(例如抗生素、酶)的方法 尽管“微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的专利是强制性的,但是 TRIPS 协议并未对“微生物”进行具体定义或概述其保护范围。 微生物作为发明或发现的概念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 1980 年在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中的判决确定转基因细菌可以获得专利,但该裁决基于这样的观点,即微生物要被视为发明,必须经过人为干预。如果微生物是第一次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的,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意味着地球或深海海底发现的矿物和矿石也可以获得专利。法院的裁决实际上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对生物物质进行专利保护,只要满足基本的专利性标准。然而,TRIPS 协议未能定义微生物,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解释不同。实际上,美国、欧洲和日本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已授予微生物专利,但这并未明确微生物的定义或其与自然产物理论的关系。1980 年最高法院的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标志着生物专利法的重要转折点。在此裁决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不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包括生物。然而,法院的裁决授予了一种能够消耗石油泄漏的转基因细菌专利,有效地改变了现状。1972 年,通用电气公司的遗传工程师兼研究员 Ananda Mohan Chakrabarty 为一种用于分解原油的细菌申请了专利。这种细菌被称为假单胞菌,含有两个产生能量的质粒,可提供不同的途径来降解原油的不同成分。最初,专利审查员以法律禁止为生物申请专利为由拒绝了 Chakrabarty 的申请。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同意这一决定。然而,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推翻了有利于 Chakrabarty 的裁决,指出微生物是活的这一事实在专利法下不具有法律意义。该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并于 1980 年 6 月 16 日作出判决。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结果裁定,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章第 101 条,活的人造微生物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客体。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生物体形式申请专利开辟了新途径。任何新颖且有用的方法、设备或材料,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都可以获得专利。一起法院案件裁定,转基因细菌被视为一项发明,因为尽管它是活的,但它是人类制造的。这意味着细菌可以归类为材料或制成品。在另一个国家,他们的法律规定发明是制造物品或物质的新颖且有用的方法。他们没有定义这些术语的含义,所以他们只是看这件事是否产生了非生命有形的东西。法律还禁止动物和植物获得专利,但微生物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可以获得专利。后来,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微生物纳入其中,并允许为与微生物相关的工艺申请专利。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 Dimminaco AG 诉专利局长 (2002) 案中的一项裁决确认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的可专利性。该案涉及一家瑞士公司申请专利一种用于治疗传染性家禽疾病滑囊炎的活疫苗。专利局长最初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工艺由于依赖天然微生物物质而不具备制造资格。然而,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专利法》中“物品”的定义并不排除生物。法院认为,即使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物质,制造疫苗的工艺也是可专利的,因为它可以产生可销售的产品,并通过创造性工艺发生变化。法院的裁决对生物技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该行业正以势不可挡的速度迅速增长。它为微生物专利铺平了道路,并确立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确实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这项裁决被视为专利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使创新者能够保护他们拯救生命的发明和创新。该决定确认,印度专利法并不禁止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生物的工艺,为未来生物技术的突破铺平了道路。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非常及时,因为它与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日本和美国)对生物技术专利性的立场一致。事实上,在 Dimminaco 作出决定后,印度与蓬勃发展的生物技术行业的需求同步发展。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多方面的,涵盖知识所有权、使用、转让和传播等各个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通过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生产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对那些希望完全排除此类专利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重点应放在限制这些条款的范围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微生物”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国家当局必须将其定义为涵盖细菌、病毒、真菌和藻类。此外,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发现和发明之间不明确区分的限制。自然产生的微生物不能被视为发明,但那些经过人类干预的基因改造的微生物则可以。为了解决对微生物可专利性的担忧,应该采用“微生物”的精确科学定义,将其与自然发生和人为干预区分开来。只有涉及大量人类投入(如基因工程)的专利才应被授予。生物技术行业对创新和发明的追求,正如 Diamond v. Chakrabarty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案件所见,强调了为微生物在处理漏油、预防疾病或制造救命药物方面的实用性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有效的专利保护,有价值的信息可能仍然是商业秘密。此处给出的文章文本保护微生物研究的专利制度已成为印度、欧洲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讨论的话题。Nair, AS (1999) 知识产权 (IPR):印度情景讨论生命形式的专利。Everyman's Science 34 (2): 58–61。Google Scholar Ammen, J. 和 Swathi, N. (2010) 以美国、欧洲和印度的方式为生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杂志 15: 55–65。Google Scholar 欧洲专利公约 (EPC)。(1973) 第 52 条,可申请专利的发明。2010 年 3 月 2 日,访问于 2010 年 3 月 5 日。Philip, MW (2006) 微生物的专利。自然评论药物发现 13 (5): 45–56。Google Scholar 美国专利商标局 35 USC 101 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 专利法,12 月 18 日,2010 年 4 月 1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2002) 微生物专利:制定政策框架。知识产权杂志 7: 211–221。Google Scholar Debré, P. 和 Forster, E. (1998) Louis Pasteur。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Google Schola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2010) 联合国机构,2010 年 4 月 24 日访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1976) 2010 年 3 月 26 日访问。欧亚专利组织。(1995) 2010 年 4 月 22 日访问。WIPO 网站。 (2010) 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目的保存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2010 年 3 月 15 日,2010 年 3 月 9 日访问。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第 13.2(a) 条,已获得国际保存单位地位的保存机构 - 国际保存单位名单,2010 年 4 月 1 日,2010 年 4 月 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2004) 微生物专利保存的未来。生物技术趋势 22 (5): 213–218。文章 Google Scholar Ames, D. (2004) 为人类遗产申请专利:DNA 专利所带来的威胁。2010 年 1 月 10 日,2010 年 4 月 2 日访问。WTO (2010) 了解 WTO:基础知识,什么是世界贸易组织? 3 月 5 日,2010 年 3 月 26 日访问。WTO(2010 年)乌拉圭回合协定、1994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010 年 3 月 5 日访问。WTO(2010 年)乌拉圭回合协定:TRIPS,第二部分 – 有关知识产权的可用性、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第 5 和 6 节,第 27 条可获得专利的主题,2010 年 4 月 12 日访问。Mittal,DP(1999 年)印度专利法。新德里:Taxmann Allied Services。Google Scholar 本文讨论了欧盟和美国与专利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它引用了多个来源,包括欧洲专利公约 (EPC)、美国专利法和 Diamond v. Chakrabarty 等专利案例。本文还参考了印度立法,特别是 2002 年《专利(修正案)法》和法院判决,如密歇根州立大学诉专利助理控制人和专利和商标总控制人。此外,文中还提到了专利法方面的书籍,例如 Janice MM 的《专利法简介》和 Westerlund 的《欧洲和美国专利法下的生物技术专利等效性和排除》。此外,文中还涉及 Philip WG 的《化学药品和生物技术专利全球法律、实践和战略基础》一书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技术专利全球法律、实践和战略基础。该文本是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专利法和法规相关的各种资料的汇编。专利局于 2008 年发布了《专利实践和程序手册草案》,概述了自那时以来一直实施的程序。IPR-Indlaw.com 于 2010 年发布了一份类似的专利性报告,专门讨论微生物的专利性。作者对包括 VV Pyarelal 博士、校长 KN James 博士和 S. Vijayan Nair 教授在内的各位人士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为本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并感谢参与该项目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鼓励。
目录 页码 致谢 ................................................................................................................ iii 图表列表 ................................................................................................................ vi 第 1 章 文献综述 ................................................................................................ 7 简介 ............................................................................................................ 7 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基础 ............................................................................. 7 人工智能图像创建:GAN 与扩散 ...................................................................... 9 设计流程的人工智能工具 ............................................................................. 9 人工智能作为最终设计的工具 ............................................................................. 10 人工智能能否具有创造力 ...................................................................................... 12 领先的人工智能公司 ...................................................................................... 12 2. 方法论 ...................................................................................................... 15 3. 设计流程 ...................................................................................................... 16 4. 人工智能的类型及其对设计的影响 ........................................................................ 17 文本图像人工智能 ............................................................................................. 17 ChatGPT ................................................................................................ 20 生成式设计 ................................................................................................ 22 视觉特效中的人工智能 ...................................................................................... 25 用户体验中的人工智能 .............................................................................................. 25 5. 政府干预和合法性 ...................................................................................... 28 人工智能的发明权和专利法 ............................................................................. 28 版权法和人工智能 ...................................................................................... 30
尊敬的 Coons 主席、Tillis 排名成员以及小组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分子病理学协会 (AMP) 是一个国际医学和专业协会,代表约 2,900 名医生、博士科学家和医学技术人员,他们根据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和基因组学知识执行或参与实验室测试。会员包括来自政府、学术、私人和医院临床实验室以及体外诊断行业的专业人士。作为美国大多数临床分子病理学实验室的专业人士,我们作为专利技术的被许可人或用户以及创新实验室测试的开发者,持有各种观点。AMP 是 2013 年最高法院审理的分子病理学协会诉 Myriad Genetics Inc. (Myriad) 案中的指定原告,该案导致一致裁定,人类 DNA,即使从身体中分离出来,也是自然的产物,不具备专利资格。AMP 的长期立场是,自然发生的基因序列和其他类型的生物标记及其与疾病和健康状况的关联不应具备专利资格。此外,AMP 还坚决支持最高法院在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Inc. 诉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Mayo) 和 Alice Corp. 诉 CLS Bank International (Alice) 案中的判决。因此,我们对 S. 2140:专利资格恢复法案 (PERA) 有重大担忧,该法案将通过废除这些重要的最高法院判决来改革美国专利法第 101 条。我们与近 200 个其他组织一起,此前曾致信您,反对 2019 年发布的立法草案中提出的对第 101 条的类似改革,该改革也将允许此类专利。1 虽然我们不同意 PERA 的基本前提,即需要对专利资格进行改革,但如果小组委员会继续认为有必要对美国专利法第 101 条进行改革,我们强烈要求对该法案进行修改,以保护最高法院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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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产权法 ● 251.5 公司金融(4 个学分) ● 255 风险投资金融(2 个学分) ● 256.9 担保交易(3 个学分) ● 270.65 能源项目开发与金融(3 个学分) ● 271.6 科学与监管政策(3 个学分) ● 275.3 知识产权法(4 个学分) ● 275.65 跨国知识产权法(3 个学分) ● 275.8 知识产权与创业(3 个学分) ● 277 专利法(3 个学分) ● HAAS 212 能源与环境市场(3 个学分)* ● HAAS 212B 能源与基础设施项目金融的法律与监管框架(1 个学分)* ● CIV ENG 107 气候变化缓解(3 个学分)* ● CIV ENG 292a 可持续社会技术(1 个学分)* ● ERG C200 能源与社会(4 个学分)* ● ERG C221 气候、能源与发展(3 个学分)* ● ERG C276 气候变化经济学(4 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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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公共秩序”和道德例外在授予人类生殖系编辑领域的发明专利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这一政策选择的后果。为了提供这种分析的背景,本文将首先概述相关基因组编辑技术的当前专利状况,提请关注最近的专利纠纷;其次,研究国际、国家和地区法律中的专利法下的“公共秩序”和道德例外,以及其对创新和获得新疗法的影响。本文认为,专利例外不应被用作一种生硬的政策工具,也不应该以违背专利制度总体目标的方式来解释。在人类生殖系编辑的背景下,对“公共秩序”和基于道德的例外的解释和应用,不应导致与平衡创新与保护社会更高规范价值的目标背道而驰的结果。相反,例外的适用应该基于对基础科学以及更广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