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气瓶可从 Flogas Britain 购买,该公司已供应液化石油气超过 35 年。他们拥有英国最大的全国配送网络,并拥有碳信托标准和皇家认证。请尽快联系他们,以避免延误或失望。电话:0800 574 574 或通过其网站联系他们:www.flogas.co.uk。有关其丙烷安全数据表,请访问 https://www. f logas.co.uk/app/uploads/2-0-propane-cylinder-safety-sheet-v2-1-1.pdf。安全点燃信标所需的燃气喷灯需要一个 400 克丙烷气瓶和 CGA600 接头 - Bullfinch No 1644 或 Rothenberger 或同等产品。Travis Perkins、Screwfix、Plumb Centers 和一些 DIY 商店应该有这些作为库存商品,或者您可以在线搜索。
ASCE 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NSI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PI 美国石油学会 AW A 美国水务协会 BSSC 建筑抗震安全委员会 CFR 联邦法规 CPUC 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 DOA 农业部 DOD 国防部 DOE 能源部 DOI 内政部 DOT 交通部 EERI 地震工程研究所 EPA 环境保护署 FEMA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 FERC 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 FHWA 联邦公路管理局 GLFL 气体和液体燃料生命线 GSA 总务管理局 HUD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LNG 液化天然气 LPG 液态丙烷气 MMS DOI 矿产管理局 NASA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 NCEER 国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NIST 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 NOAA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TSB 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 OCS 外大陆架 PGE 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 TCLEE 生命线地震工程技术委员会, ASCE TRB 交通研究委员会 TVA 田纳西河谷管理局 UBC 统一建筑规范 USGS 美国地质调查局 DOI
2024 年 1 月 23 日新英格兰丙烷气体协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LESLIE ANDERSON 在缅因州能源、公用事业和技术委员会面前的证词反对 LD 2077 关于客户成本和天然气对环境和健康影响的法案新英格兰丙烷气体协会 (PGANE) 很高兴有机会就 LD 2077 发表意见。新英格兰丙烷气体协会是一个区域性替代能源贸易协会,代表新英格兰六个州的丙烷行业成员。我们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丙烷行业,促进安全、教育和公众对丙烷用途的认识。我们的会员包括丙烷公司和供应商,其中包括许多通常由家族拥有和经营的小公司,其中许多已经传承了好几代。我们强烈反对将丙烷纳入 LD 2077,并敦促委员会删除丙烷或投票不通过该法案。丙烷被美国肺脏协会认可为清洁燃料,世界各地都在使用它来减少室内空气对健康的影响。与天然气不同,丙烷本身不是温室气体,不含甲烷。任何无意的丙烷泄漏都不会产生温室气体。目前还没有可靠的室内空气污染研究表明丙烷对健康有任何有害影响。我们在本证词中包括了另外两份文件。一份讨论了丙烷和室内空气污染,另一份显示了统计数据,表明丙烷不会对室内健康产生影响。由于丙烷仅由碳和氢组成,没有其他化合物,因此它无毒且燃烧极其清洁。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地都使用丙烷来防止室内空气污染的原因。在缅因州,使用木柴和其他燃料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风险比使用丙烷的风险大得多。关于室内空气健康和环境影响的更好研究是研究缅因州的木材,而不是丙烷!我们的行业关心环境,并积极致力于减少碳排放。丙烷行业每年可减少数百万吨的碳排放。在全球范围内,丙烷被用于解决世界上最大的健康威胁,即主要由燃烧木材烹饪和取暖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每年有超过 350 万人死于使用固体燃料烹饪。这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森林砍伐率惊人,并造成巨大的二氧化碳排放。一个家庭从木材转向丙烷每年可节省一吨以上的二氧化碳。此外,50 个家庭从木材转向丙烷可节省一英亩的雨林土地。
§ 102. 定义。本篇中使用的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1)“委员会”是指公务员委员会。 (2) “公用事业”包括每个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股份公司、州政府机构或部门,或任何共同经营生产性企业(通常称为“合作社”)的个人协会,以及任何法院指定的承租人、受托人或接管人,这些企业现在或今后可能在本州内为公众使用而经营(但是,电力合作社不得直接或通过关联企业从事丙烷气或取暖油的生产、销售或分销)、任何天然气、电力(不包括本标题第 1001 节定义的电力供应商)、由委员会根据本标题第 202(a) 或 (g) 节没有监督或监管权的公用事业以外的企业提供的电力传输、水、废水(包括卫生下水道费)、电信(不包括通过蜂窝技术或国内公共陆地移动无线电服务提供的电话服务)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 (3)“费率基础”是指:a.所有已使用和有用的公用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的原始成本,无论是归属于第一个将该等设施或资产用于公共用途的人,还是由委员会选择,归属于该等设施或资产的首次记录的账面成本;减去 b. 相关累计折旧和摊销;减去 c. 作为公用设施建设援助的客户预付款或捐款而实际收到但未退还的金额,减去 d. 任何累计递延和未摊销的所得税负债和投资抵免,经调整以反映任何累计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支付替代性最低税而产生的资产,与上述段落 a 中包括的设施有关,加上 e. 客户预付款和与上述段落 a 中包括的设施建设援助捐款的累计折旧,加上 f. 开展业务所需的材料和供应品以及投资者提供的现金营运资本,加上 g. 委员会判断为公用设施有效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财产要素。 (4) “有线电视系统”、“公用天线电视”、“有线系统”或“系统”是指本州境内全部或部分建于公路、道路、街道、小巷或其他公共场所内、上、下或上方的设施,用于接收和放大一个或多个无线电和/或电视广播电台的信号并通过电缆分发此类信号,有线或其他方式向订阅此类服务的公众提供服务;但本文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任何系统从事法律未明确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动;但该定义不包括 (i) 服务于少于 50 名订阅者的任何系统;或 (ii) 仅为共同所有、控制或管理的一个或多个公寓住宅或移动房屋或拖车停车场的居民以及位于此类住宅处所的商业机构提供服务的任何系统;或 (iii) 电话、电报或电力公用事业,但此类公用事业与有线系统相关的活动仅限于向有线系统、电缆、电线、电线杆、塔或其他电子设备出租或出租,或将不动产作为有线系统运营的一部分或与有线系统运营相关使用的权利。 (5) “特许经营”一词是指委员会根据本章合法采用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全部或部分建造或运营一个或多个有线电视系统。 (6)“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多个人或实体。 (7)“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交付或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水务公用事业”是指在本州内经营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5) “特许经营”一词指根据本章由委员会合法通过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建造或运营全部或部分有线电视系统。 (6) “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实体。 (7) “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送达或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 “水务公司”指在本州内运营任何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 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5) “特许经营”一词指根据本章由委员会合法通过或同意的授权在本州的一个县内建造或运营全部或部分有线电视系统。 (6) “特许经营者”一词指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实体。 (7) “书面通知”一词指以亲自送达或挂号信邮寄给受通知人的书面通知。 (8) “水务公司”指在本州内运营任何供公众使用的供水服务、系统、工厂或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9) 本篇第 1、2 章[已废除]和第 3 章[已废除]中使用的“辅助服务”、“配电设施”、“配电服务”、“电力配电公司”、“电力供应商”、“零售竞争”、“零售电力客户”、“输电设施”和“输电服务”等术语应与本篇第 1001 节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47 Del. Laws, c. 254, § 2; 48 Del. Laws, c. 371, § 4; 26 Del. C. 1953, § 101; 54 Del. Laws, c. 38, § 2; 57 Del. Laws, c. 665, § 1; 59 Del. Laws, c. 397, § 1;62 德尔法,第 125 段;64 德尔法,第 342 段;65 德尔法,第 124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