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应提交两个版本:一个是可处理的格式(例如 Word),另一个是符合《数字公共服务无障碍法案》(2018:1937)的无障碍要求的格式(例如 PDF)。每份文件的名称必须注明转介机构的名称。
1. 如果申请出口至附件二未列出的目的地的单独出口授权的两用物项,或附件四所列两用物项的任何目的地的单独出口授权申请,所申请的两用物项位于或将位于申请国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则申请中应注明这一事实。受理授权申请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立即与相关成员国主管当局协商并提供相关信息。受理授权申请的成员国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对授予此类授权的任何异议,该异议对申请国具有约束力。
1. 如果申请出口至附件二未列出的目的地的单独出口授权的两用物项,或附件四所列两用物项的任何目的地的单独出口授权申请,所申请的两用物项位于或将位于申请国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则申请中应注明这一事实。受理授权申请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立即与相关成员国主管当局协商并提供相关信息。受理授权申请的成员国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对授予此类授权的任何异议,该异议对申请国具有约束力。
1. 如果申请出口至附件二未列出的目的地的单独出口授权的两用物项,或附件四所列两用物项的任何目的地的单独出口授权申请,所申请的两用物项位于或将位于申请国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则申请中应注明这一事实。受理授权申请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立即与相关成员国主管当局协商并提供相关信息。受理授权申请的成员国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对授予此类授权的任何异议,该异议对申请国具有约束力。
1 此定义与 2021 年 5 月 20 日第 2021/821 号条例 (EU) 中关于两用物项的定义一致,该条例建立了欧盟对两用物项出口、经纪、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控制制度:“两用物项”是指可用于民用和军用目的的物项,包括软件和技术。 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地平线欧洲”——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的条例提案,规定其参与和传播规则,COM (2018) 435 final,2018 年 6 月 7 日。 3 决定 (EU) 2021/764,建立实施“地平线欧洲”——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的具体计划。 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关于欧洲创新和技术研究所的条例 (EU) 2021/819(重写)
《制裁条例》的某些附件,例如附件二、十、十一、十八和二十三,包括联合命名法 (CN) 的代码,而附件七中列出的两用物项和先进技术物项则以技术说明标识。作为合规义务的一部分,经济运营者必须根据 CN 代码或技术说明核实要出口的物项是否在涵盖范围内。即使某物项对应的 CN 代码未列入《制裁条例》,但这并不排除某些根据该 CN 代码归类的物项受到影响,因为它们可能是两用物项或《制裁条例》附件七中的物项,符合第 2、2a 和 2b 条的规定。关于两用物项和《制裁条例》附件七中的物项,《制裁条例》中没有将 CN 代码与受限制措施约束的物项联系起来。
制裁条例的某些附件,例如附件 II、X、XI、XVIII 和 XXIII,包括联合命名法 (CN) 的代码,而附件 VII 中列出的两用物项和先进技术物项则以技术说明标识。作为合规义务的一部分,经济运营者必须根据 CN 代码或技术说明核实要出口的物项是否在涵盖范围内。某物项对应的 CN 代码未列入制裁条例,这一事实并不排除归类在该 CN 代码下的某些物项受到影响,因为它们可能是两用物项或制裁条例附件 VII 中的物项,符合第 2、2a 和 2b 条的规定。关于两用物项和制裁条例附件 VII 中的物项,制裁条例中没有将 CN 代码与受限制措施约束的此类物项联系起来。
1.如果申请单独出口授权的两用物项出口至附件二未列出的目的地,或附件四所列两用物项的任何目的地,且该等物项位于或将位于申请国以外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则应在申请中注明这一事实。受理授权申请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立即与相关成员国主管当局协商,并提供相关信息。受理授权申请的成员国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对授予此类授权的任何异议,该等异议对申请国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规的要求,为了加强数据收集流程,委员会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发布了与成员国商定的《出口管制数据收集和处理指南》(透明度指南)2。这些指南允许成员国收集统计数据,以编制欧盟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年度报告。在此背景下,委员会于 2023 年 1 月 27 日至 2 月 28 日就如何收集出口管制数据启动了利益相关者磋商。在此背景下,委员会根据从两用物项协调小组 (DUCG) 的成员国 3 收集的意见编写了本报告。由于数据量巨大,成员国提供的 2022 年数据以合并格式呈现在本年度报告随附的工作人员工作文件中。2023 年的数据将在 2025 年第一季度作为工作人员工作文件单独发布,作为本报告的补充。
• 根据第 1(2) 条,应监测和更新《医疗器械法规》(MDR)附件 XVI 中列出的产品组,以包括任何不具有预期医疗用途的新兴神经技术,而对于基于类似技术具有预期医疗用途的类似设备,存在统一的标准。 • 欧盟应评估 MDR 中与非侵入性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神经技术的产品安全相关的可能漏洞,这些技术被宣传为收集和处理大脑和其他神经数据,用于非医疗但与健康相关的目的,例如精神健康。 • 在编制关于出口、经纪、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军民两用物项管制的 2021/821 号法规附件 I 的年度更新时,欧盟委员会应确保考虑并持续监测神经技术的新兴军民两用应用,例如脑机接口 (BCI),以备将来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