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我们有必要在此指出,为了制止针对同一主题提起的多重诉讼,更重要的是,为了制止通过保持沉默或在诉状中作出误导性陈述以掩盖重要事实,从而通过不同的司法论坛寻求不一致的命令,以逃避作出虚假陈述的责任,我们认为,各方必须披露他们所知的有关争议主题的任何部分过去或现在的所有法律程序和诉讼的细节。如果根据争议各方的说法,没有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或法院诉讼,他们必须在诉状中强制性地说明这一点,以便依法解决各方之间的争议。
由于机制不人性化(负责此事的任何人都不会直接受到上诉判决的打击或伤害)以及继承下来的官僚主义方法论,这种方法充斥着做笔记、推搡文件和推卸责任的精神,因此,延迟处理虽然不难理解,但很难认可。无论如何,代表社区集体事业的国家不应该被列为不受欢迎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在解释“充分理由”这一表述的过程中,法院必须了解该条款的精神和理念。因此,在将该方法应用于手头的事务时,也必须证明采用同样的方法,最终目的是公平地根据案情进行审判,而不是采用破坏案情判决的方法。谈到引起本上诉的事实,我们确信存在足够的理由进行延迟。因此,高等法院以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上诉的命令被撤销。拖延是可以原谅的。案件已交由高等法院审理。高等法院将在给予双方合理的听证机会后,根据案情处理上诉。”
说明 2011 年 1 月 5 日《购电协议》(PPA)第 12 条和 2020 年《关税条例》第 3.1(11)条规定的法律变更事件。该通知对现有的与空气排放相关的规范进行了修改,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 2 )、颗粒物、汞和火力发电站的用水量。2.请愿人是根据《2003 年电力法》第 2(28) 条成立的一家发电公司,该公司在中央邦阿努普尔区开发并运营了一个 1200 兆瓦(2 x 600 兆瓦)的燃煤火力发电项目。该项目的 1 号和 2 号机组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和 2016 年 4 月 7 日实现商业运营 (CoD)。3.答辩人编号1 M.P.电力管理公司有限公司 (MPPMCL) 是三家配电许可证持有者 (Discoms) 的控股公司,即答辩人编号2 至 4,位于中央邦。该公司已获得配电公司的授权,代表他们进行电力批量买卖交易。4.请愿人于 2011 年 1 月 5 日与 MP Power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随后更名为 M.P.] 签订了长期购电协议。请愿人与印度中央邦政府签订了另一份长期购电协议,协议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4 日,协议规定该项目将以相当于可变费用/成本的价格供应 5% 的净发电量。
1个状态将促进制造硅锭和晶圆,太阳能电池和模块,浮动器,风能,太阳能热设备,SMAL的主要组件!水电厂,电池,泵存储厂和电解器的涡轮机。
2. 根据《2023 年电力法》第 142 条,向被告及其他有义务的实体发出通知,要求其说明不遵守委员会上述法规/指令的原因,以说明为什么不根据《2003 年电力法》第 142 条对其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在同一通知中,委员会还指示其最迟在 2024 年 9 月 3 日之前按照通知所附的规定格式提交 201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 RPO 合规性信息。3. 请愿听证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9 月 6 日举行。被告出席了 2024 年 9 月 4 日举行的听证会,并要求有时间提交对此事的答复。委员会允许被告在宣誓书上提交对此事的答复,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9 日。被告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提交了一份宣誓书,陈述了 RPO 合规情况,如下所示:
主题:关于 MPPMCL 履行 2020-21 财年可再生能源购买义务 (RPO) 的情况。4. 参照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信函,MPPMCL 被要求就以下几点作出全面答复:(i) 未能实现 2020-21 财年太阳能和非太阳能 RPO 目标的详细原因。(ii) MPPMCL 在 2020-21 财年为履行 RPO 可用/绑定的实际太阳能和非太阳能容量的详细信息。(iii) MPPMCL 为何未遵守 MPERC(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发电)条例 2010 年(修订版 I)第 4.3 和 15.1(i)条的规定。 5. 针对上述问题,MPPMCL 在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信函中大致列出了 2020-21 财年未能实现 RPO 目标的以下原因:(a) 太阳能 – M/s. Sky Power 的 2x50=100 MW 太阳能发电厂与 MPPMCL 第三阶段招标方案挂钩,由于 PPA 终止而无法投入使用,其中 50 MW 发电厂仍在诉讼中,另外 50 MW 发电厂已被开发商放弃。 (b) 非太阳能 – (i) MPPMCL 为 950 MW SECI 的 ISTS 连接风电项目执行了 PSA,这些项目原定于 19-20 财年投入使用,但由于当地原因和 Covid-19 疫情,这些项目被推迟,无法在 PSA/PPA 时间表内投入使用。此外,两家装机容量分别为 450 MW 和 65 MW 的 WEG 已向 CERC 提交了申请,寻求摆脱与 SECI 的 PPA,该申请已获受理。 (ii) 前两个财年,来自已占用风电容量的发电量大幅减少,约为 570 MU(相对于相同容量的发电量)。 (c) 太阳能和非太阳能总体情况 - 与 2020-21 财年零售供应电价令中所示的 71954 MU 的标准投入相比,2020-21 财年对 DISCOM 的实际能源投入为 81915 MU,增加了约 10,000 MU,因此缺口出现在较高水平。然而,与 MPERC 批准的规范性意见相比,缺口要小得多,并且正在尽一切努力使未来的 RPO 目标与 MPERC 在第 65/2020 号请愿书中最终确定的规范性意见相匹配。6. 关于未履行 RPO 指令,MPERC(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修订版 I)条例 2010 年第 15 条规定如下:
该项目。根据 2019-20 财年的 SOR 费率,疏散线路的成本为每公里 26 万卢比。由于 REPP 将在 DISCOM 通知的 33/11 kV 变电站五 (5) 公里半径范围内开发,因此疏散线路的长度被视为五 (5) 公里。因此,疏散线路的总成本为 130 万卢比。根据 2019-20 财年的 SOR 费率,开发十一 (11) kV 间隔和相关开关设备的成本为 71.3 万卢比。因此,疏散线路、十一 (11) kV 间隔和相关开关设备的总成本,即 201.4 万卢比,应添加到项目的资本成本中。f. 因此,所考虑项目的资本成本为每兆瓦 350.59 万卢比[即
如果最后一天或第五天是法定假日,则用于回扣的第 5 天应被解释为紧接着的工作日(按照受益人授权签字人或代表办公室所在地的官方州政府日历,以接收或确认账单为准)。 54.2 如果在发电公司提交账单或购电协议中提到的到期日(如果有)后 5 天、30 天内付款(以较早者为准),可回扣 1%。 55. 滞纳金: 55.1 如果根据本规定应付的任何账单的付款延迟超过提交账单之日或购电协议中提到的到期日(以较早者为准)45 天,发电公司应按每月 1.25% 的滞纳金征收。 6. 对于按照本条例确定收费标准的输电许可证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