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方法为该金额的10%(减税对象品为8%,若该金额有不足1日元的尾数,则四舍五入),并输入估价的110/100(减税对象品为108/100)。以团队设定的估价范围内的最低估价为判定标准。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申请人提供最低出价,则以抽签方式确定申请人。 6. 创建合同
本案,即根据 1995 年《儿童(北爱尔兰)法令》(“儿童法令”)第 8 条提出特定问题法令申请,以及根据高等法院固有管辖权提出宣告性救济申请。这是一个私法案件。孩子的父亲同意接种疫苗,孩子的母亲不同意。[2] 本案以远程视听链接听证的方式审理,因为有人要求在裁定其他问题之前审理这一具体申请。另一个需要裁定的主要问题是母亲提出的搬迁申请,该申请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列出。在处理这项申请时,我听取了律师的陈述,并收到了母亲的口头证据。我已经考虑了所有这些以及律师提交的很有帮助的书面陈述。事实背景 [3] 虽然这是一个关于疫苗接种的案件,但我先从一些法庭诉讼的背景开始。我可以看到诉讼始于 2018 年 8 月,当时父亲启动了与这个孩子有关的监护程序,因为他担心母亲和孩子已经离开该国前往怀特岛生活。这些诉讼被纳入父亲于 2018 年 8 月 9 日提出的 C1 申请中,该申请寻求各种救济,包括居住令、禁止行动令和法院对疫苗接种作出裁决。母亲还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正式申请搬迁到怀特岛。[4] 该案最初由威尔斯法官审理。她任命了官方律师,并收集了一些与北爱尔兰境内疫苗接种有关的证据。我稍后会谈到这一点。法官还聘请了社会服务机构并指示调解,但没有结果。此事随后转交给高等法院法官,我通过审查 Covid-19 大流行背景下的文件来处理此案。根据 FCI1 表格,所有律师都强调了案件中的问题,即悬而未决的搬迁问题和疫苗接种问题,正如我所说,我被要求尽快将疫苗接种作为一个独立问题处理。[5] 双方的关系历史列在一系列宣誓书中,这些宣誓书是为法庭的各种诉讼程序准备的。从这些文件来看,双方似乎从 2014 年 8 月开始交往了两年。他们在 Finn 3 个月大时分居,分居后他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从 2016 年 8 月双方分居开始,母亲和父亲似乎制定了接触安排,这些安排逐渐发展到目前的周中和周末接触,包括夜间接触。我注意到在 Covid-19 期间,这种接触有所暂停,但目前还不是问题。但无论如何,很明显,父母双方都与这个孩子有着适当的关系。同样明显的是,母亲与怀特岛的一名新男子开始了一段关系,并且与另一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