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艺术和文化创作、品牌、软件、技术诀窍、业务流程和数据等无形资产是当今经济的基石。知识产权 (IPR),即专利、商标、设计、版权和邻接权、地理标志 (GI) 和植物品种权,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帮助企业家和公司实现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当今经济中,工业产品和流程越来越依赖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无形资产,健全的知识产权 (IP) 管理已成为任何成功商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在内的公司依靠知识产权来确保外部融资并保护其资产免受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对手的侵害。大量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业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为社会提供了宝贵且可持续的就业机会 1 。本报告是欧盟委员会加强第三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的一部分。该报告自 2006 年起每两年发布一次,上一次发布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本报告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状况(线上和线下)最受欧盟关注的第三国,从而建立所谓的“重点国家”的最新名单。这并不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详尽分析,
15 请参阅 1958 年《公海公约》,网址:https://www.gc.noaa.gov/documents/8_1_1958_high_seas.pdf(最后访问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 16 Alexander N. Sack,“船舶准领土性原则和对在外国港口的国家船舶上所犯罪行的海事管辖权”12 NYULQ Rev. 628 (1935)。 17 Harry M. Saragovitz,《外层空间知识产权法》,17 PTC J. Res. & Ed. 88 (1975)。 18 请参阅同上及上文第 11 号注释 6。 19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4 年,第 14 条。 1 和 2。网址:http://www.unoosa.org/pdf/gares/ARES_29_3235E.pdf(上次访问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以及 1971 年《空间物体所致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 1 条。网址:http://www.unoosa.org/pdf/gares/ARES_26_2777E.pdf(上次访问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
本文建立了一个简单的两国质量改进创新模型,以研究关税壁垒在塑造全球专利保护福利影响方面的作用。我们表明,只有当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足够低时,通过国民待遇进行国际专利政策协调才是可取的。此外,如果各国可以自由地对彼此征收最佳关税,那么在专利保护中要求国民待遇无疑会降低世界福利。因此,限制关税有助于为专利保护方面的国际协调铺平道路。这一见解为全球贸易体系中观察到的政策改革的历史顺序提供了一个潜在的理由:只有在数十年的贸易谈判成功大幅降低全球关税之后,才会采用知识产权多边规则。
• 申请人还可以确定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所资助创新的市场优势,例如降低制造成本、提高产量或解决性能、可用性或符合技术或环境标准的问题。(NAPMP M&S NOFO 4.6.1.6.d.vi)
产权是自由经济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自由市场经济支撑着国家的制度机制和政治经济绩效。更具体地说,产权保护和收入不平等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法律和经济因素。然而,缺乏从理论和统计角度解释产权保护与收入不平等之间关系的文献。本文旨在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和简单的国家分析来填补这些空白。展示这种关系对于在收入不平等的情况下用政治经济学视角展示产权法律保护的可替代性非常重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受到有效或低效制度和政治经济问题的影响。为了验证我们的假设,本研究试图简单地揭示产权保护与收入不平等是否具有负相关关系。本文以俄罗斯和土耳其为样本国,进行了简单的普通相关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在相关条件下,收入不平等与产权法律保护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实证结果与本研究的理论背景和文献综述部分一致。
本文确定了处于人工智能 (AI) 发展前沿的国家,并提出了两个新颖的基于专利的指标,以区分各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 (IP) 保护模式的结构性差异。具体而言,我们考虑 (i) 各国专注于人工智能的程度以及相应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市场(“国家培育地”);以及 (ii) 各国吸引国外人工智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将其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扩展到国外市场的程度(“国际培育地”)。我们的调查证实了先前的发现,即人工智能技术领导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相关性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我们发现国家和国际培育地仅部分重叠。中国和美国可以被描述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培育地。澳大利亚和部分欧洲国家(主要是美国)是主要的国际培育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在国内市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而美国在国际背景下也保持人工智能进步。这可能表明全球人工智能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构模式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a. 知识产权注册和执法系统的协调、简化、可访问性和完整性。INTA 将继续倡导一致、可预测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注册程序,让所有人都能使用。INTA 将倡导更强有力的法律,并将支持知识产权局和注册机构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强大的商标和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框架。INTA 将继续支持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形式的立法、监管和规则与实践的协调,以便更轻松、更好地获得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INTA 将成为最佳实践的推动者,以及交流思想和解决方案的平台,以确保更加一致和确定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IPR)、工业产权保护和版权、许可法、使用权和许可合同安排、与知识产权和技术相关的大型项目合同法相关 QA、技术要求工程政策、专利律师培训
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或拒绝向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个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 1 IIPA 成员赞赏 USTR 努力保持特别 301 的重点,即改善和加强被报告国家的版权保护和执法,并向依赖版权保护的美国创作者、制作人和工作者开放这些市场——这是法规的要求和国会的意图。正如 USTR 在过去的特别 301 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国会表示担心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不足“严重阻碍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个人出口和在海外经营的能力,从而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 2 因此,特别 301 审查的最终目标不是列举贸易壁垒或谴责外国政府存在法律或执法制度缺陷,而是为美国版权材料的数字和硬拷贝格式开放市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