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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广东省派出机构)负责党的建设、国家安全、刑事司法、公安等工作,履行管理管辖范围内事务的职能,配合合作区管委会、执委会做好合作区的发展建设工作。广东省派出机构和合作区执委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和重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日常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