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DAAB合规性审查有关承包商遵守海/SH/SH预防和响应义务有关的通知,通知世界银行,提交给争议避免和裁决委员会(DAAB)的任何转诊,以启动合规性审查的过程,以与承包商的义务相关的义务,以防止和应对性剥削和滥用(SEA)和/或性责任(SEA)和/或性责任(SEA)和性责任(SEA)(SEA)(SEA)(SEA),并以此为方案(SEA)(SH)(SH)并且,如果任何此类转介,请通知世界银行:(i)DAAB关于此类转诊的决定; (ii)承包商的不满意通知(如果有),并采取了此类daab决定; (iii)与DAAB决定有关的紧急仲裁程序或全面仲裁程序开始收到的任何通知; (iv)由此产生的紧急仲裁命令和/或完整的仲裁命令(如果有)。
如果因本《用户协议》或与本《用户协议》相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或因违反、终止或无效本《用户协议》而产生,双方同意根据 ICC(国际商会)ADR 规则提交和解程序。如果在提出 ADR 申请后 45 天内或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争议仍未根据上述规则解决,则该争议应由根据上述仲裁规则任命的三名仲裁员根据 ICC 仲裁规则最终解决。所有相关程序应在法国巴黎的 ICC 所在地进行。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
塞舌尔仲裁裁决:Complete Energy Solutions Limited 诉 Vetivert Tech (Pty) Ltd [2024] SCCA 13 (2024 年 5 月 3 日) 案评述。《国际仲裁公报》(荷兰莱茵兰阿尔芬) 41:6:769-786, 2024 年。
• EPC 合同下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什么?该机制是否与其他项目文件一致?对于属于《1996 年建筑法》范围的建筑合同,必须包括任何一方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如果双方未包括此类权利,则该权利将隐含在 EPC 合同中(默认仲裁机制为《1998 年建筑合同计划(英格兰和威尔士)条例》(SI 1998/649)(《1998 年建筑合同计划》)第一部分中规定的机制,这是英国最常见的此类机制)。(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实践说明《使用 1998 年建筑合同计划进行仲裁》。)
[法院]有权违背双方意愿任命仲裁员,尽管其在这样做时非常谨慎。每一项反对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员的申请都必须根据所有现行情况,根据其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考虑。在某些情况下,不提交仲裁并不适当,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提交整个程序或某些问题则是适当的。有时提交仲裁是为了确定问题,而提交其他仲裁是为了询问和报告。通常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a) 仲裁员是否适合确定问题以及是否有合适的仲裁员;(b) 法院审理和裁定事项的延误以及合适的仲裁员能多快完成这些事项。由于建筑和工程事项耗时长且复杂,通常需要法官或仲裁员在听证会后花费大量时间来考虑和解决问题;(c) 任何延误将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d) 提交仲裁是否会导致重大额外费用或可能节省费用; € 任何参考的条款,包括问题以及是否应提交确定、调查或报告。
目录 摘要 5 致谢 6 缩写 7 第 1 章:引言 8 1.1 研究背景 8 1.1.1 世界贸易组织 8 1.1.2 国际法院 10 1.2 研究目标 12 1.3 论文组织 16 第 2 章: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方法 18 2.1 引言 18 2.2 谈判 19 2.3 调查和事实查明 24 2.4 调解和斡旋 29 2.5 和解 35 2.6 仲裁 42 2.7 每种争端解决形式的相对优点及其未来潜力 48 2.7.1 谈判 48 2.7.2 调解;斡旋;调查和事实认定 48 2.7.3 和解;调解;仲裁 50 2.7.4 仲裁 52 2.7.5 比较讨论 53 2.7.6 未来潜力 54
在主权国家是被告方的情况下,执行仲裁裁决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主权国家假定享有诉讼和执法行动的主权豁免权。但是这种主权免疫不是绝对的。在美国,主权豁免是由法规限制的,即《外国主权豁免法》。但是,是否根据《纽约公约》或《 ICSID公约》执行对主权的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必须解决的门槛问题是,被告国家是否可以依靠主权豁免权来否认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在针对西班牙的三个相关案件中,DC巡回赛最近确认,当国家提出提议在条约下与外国投资者的纠纷仲裁时,国家不能在FSIA下作为管辖权辩护提高豁免权。
特别系列第 42 号,B. Berger 和 ME Schneider(编辑)(Juris Publishing,2014 年)第 87-92 页“投资条约仲裁中环境规范的执行”,利用外国投资促进环境保护,P.-M. Dupuy 和 J. Viñuales (eds.) (剑桥大学出版社,2013 年) 第 415-445 页 “将商业仲裁中非法抗辩的原则应用于投资条约仲裁”,载于《商业仲裁的新发展 2012》(Schulthess,2012 年) 第 1-28 页 第 54 章“ICSID 的国家责任制度”,载于 J. Crawford、A. Pellet 和 S. Olleson (eds)《国际责任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 年) 第 815-42 页 《国际投资索赔法》(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 年) 第 616 页 第六部分“金融犯罪和国际私法”,载于 Sir W. Blair 和 R. Brent (eds)《银行与金融犯罪:受污染货币的国际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1 版),第 13-18 章(“介绍”、“收到和拥有的钱”、“知道收据”、“不诚实的协助”、“欺骗”、“共谋”)第 335-400 页 “间接征收”(与 Jan Paulsson 合著),载于 N. Horn 主编的《外国投资争端仲裁》(2004 年),第 145-158 页 文章 “温柔地杀死它: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2024 年) ICSID 评论:特别版(即将出版) “重新审视保护伞条款”(2023 年)第 38 期 ICSID 评论—外国投资法期刊第 472-4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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