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两方符合以下(a)或(b)的情况。但是,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和《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则不在此限;下同。此外,如果子公司之一为《公司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正在进行改组程序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母公司(指公司法第2条第4项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3条所定义的母公司)
如果有两方符合以下 (a) 或 (b) 的情况。但是,关于(a),子公司(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和公司法实施条例(司法部令第 2005 年第 86 号)第 3 条定义的子公司) 2006 年第 12 号)下同。)或,对于(i),如果子公司之一是《企业重组法》(2002 年法律第 154 号)第 2 条第 7 款规定的重组公司(以下简称“重组公司”)或 不包括根据《民事再生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正在进行再生程序的公司(以下简称“康复程序”),目前已存在。 (a)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
(a)存在资本关系的:当双方属于下列a类或b类情况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或者a中的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一)存在人员关系的:双方符合下列a或b项之一的。但对于(a),这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形等资本或人事关系相同的一家公司中标,从而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时。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的情况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的规定而设立的子公司(下同),或者a中的子公司之一是根据《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的规定而设立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者是根据《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的规定而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一)存在人员关系的:双方符合下列a或b项之一的。但对于(a),这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的公司。 a) 一方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方公司的高管时。 b) 一方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方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的规定而选任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资本或人事结构相关的一方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方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等,认定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形等同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
如果有两方符合以下(a)或(b)的情况:但是,在(a)的情况下,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和《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规定的公司,下同。在(b)的情况下,子公司是《企业重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规定的处于重组程序中的公司(以下简称“重组公司”)或《民事重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规定的处于重组程序中的公司(以下简称“重组公司”)。
双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关于(a),如果公司等(指《公司法实施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2条第3款第2项定义的公司等。下同)是《民事再生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项定义的处于再生程序中的公司等或重组公司(指《企业重组法》(2002年法律第154号)第2条第7款定义的重组公司),则不适用此规定。 (a) 一家公司等的董事(指《公司法施行规则》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号所列的董事,下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等的董事时。 a. 股份公司的董事。但下列人士除外: (a)董事是公司的审计和监督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在《公司法》第2款中规定的第2款(b)公司第2条规定的公司第2条规定的公司第2条所规定的公司第2条(c)的行为,在第348条中,《公司法》第1款。 0,《公司法》第1款; (c)一方公司等的董事目前担任另一方公司等根据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或企业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的规定所任命的信托管理人(以下称为“信托管理人”)的。 (d)一方公司等的信托管理人目前担任另一方公司等的信托管理人的。 (e)认为这样做会妨碍投标的公平性。
第七项中的“有资本或者人身关系”的情形,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述(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子公司为《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的情况,不适用(A);下同。子公司之一为《企业重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正在接受重整程序(以下简称“重整程序”)的公司的情况,不适用。 a) 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 b) 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时。 (一)存在人员关系时: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况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况相同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
4.第2项中的“存在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情况。 (1)存在资本关系的,是指当事双方符合下述(a)或(b)的情况。但是,(a)子公司为《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的情况除外,下同。(b)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正在进行改组程序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程序”)的情况除外。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2条第4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3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时。 (a)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2) 存在个人关系时: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之一的情况时。但第(a)项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正在进行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的高管;下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a)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 除上述(1)、(2)所列情形外,存在资本或人员结构上相关的公司中标,从而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中止投标等措施的效果等可视为与上述(1)或(2)所列情形等同的资本或人员关系的情形。
我们正在投入管理资源来扩大我们的业务并促进国际扩张。此次合资项目正是这样的一项举措。预计今后随着半导体市场的扩大,多晶硅的需求也将增加,我们与OCI成立合资公司,构建利用清洁能源的半导体用多晶硅的生产和供应体制,在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的同时,加速扩大电子领域的事业。
第七项中的“有资本或者人身关系”的情形,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述(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子公司为《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的情况,不适用(A);下同。子公司之一为《企业重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正在接受重整程序(以下简称“重整程序”)的公司的情况,不适用。 a) 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 b) 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时。 (一)存在人员关系时: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亦同)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况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与 A 或 B 所列情况相同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