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会将电子邮件中的标准保密声明视为保密请求。如果您想对回复中的特定项目声明商业保密,则必须指明您声称属于商业机密的具体项目。尽管如此,我们仍可能需要披露所有包含标记为机密的信息的回复,以履行法律义务,特别是如果我们被要求根据《2000 年信息自由法》披露机密回复。如果我们收到此类请求,我们将尽力与您协商。我们做出的任何不披露回复的决定都可以由信息专员和信息权利法庭审查。
通过向加拿大药品局(CDA-AMC)提交此资格和复杂性评估表,赞助商接受并同意偿还审查程序的条款,以及CDA-AMC的保密指南,并同意遵守保密指南的要求,并在CDA-AMC和Sponsor之间形成一致的协议。为了清楚起见,赞助商承认CDA-AMC可能会与授权的收件人共享某些信息,包括本文档。
7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第 36 号指令,《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1 条第 3 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秘密”;第2条第1项规定的“秘密”以及防卫装备厅的保密保护(防卫装备厅指令2015年第26号)指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义之“保密”。
5 指《特殊秘密保护法》(2013 年第 108 号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6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1 条第 3 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的保密(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指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义之“保密”。
根据要求 R4 共享数据的义务不会取代或以其他方式修改适用实体现有的任何保密义务。例如,如果根据开放接入传输费率或合同安排的保密条款,禁止实体提供任何所请求的数据,则要求 R4 并不要求适用实体向请求实体提供数据。相反,根据第 4.1 部分,适用实体只需向请求实体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不会提供数据以及不提供数据的理由。如果适用实体受保密义务的约束,该义务允许适用实体仅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共享数据,则适用实体应确保在要求 R4 规定的 45 天期限内满足这些条件,与请求实体沟通延长 45 天期限以满足所有这些条件,或根据第 4.1 部分提供理由,说明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满足这些条件。
SCS 保留拒绝分析不明确或不充分数据的权利。根据 SASA 章程 A 节 A.4.4.2 款,顾问有责任确保保密:“协会成员不得披露、授权披露、不得用于个人利益或使第三方受益的任何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获得的机密信息”。但是,所使用的统计方法和程序将不保密,这符合 SASA 章程 A 节 A.4.1.5 款的规定:“提供足够的信息,让更广泛的公众能够独立评估方法、程序、技术和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