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报告 董事们提交其报告以及爱尔兰航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审计财务报表。公司的直接母公司是爱尔兰航空集团 DAC (以下简称“爱尔兰航空集团”),最终母公司是国际联合航空集团 S.A. (以下简称“IAG”)。 审计委员会 根据《2014 年公司法》第 167 条,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而是依靠其最终母公司 IAG 的独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设立符合其上市义务。董事合规声明 爱尔兰航空有限公司的政策是遵守《2014 年公司法》第 225 条所定义的相关义务。董事们已制定了《2014 年公司法》第 225(3)(a) 条所定义的合规政策声明。董事们认为,已制定了旨在确保公司实质性遵守相关义务的安排和结构。这些安排和结构已在财政年度进行了审查。根据《2014 年公司法》第 225(2) 条的要求,董事们承认他们有责任确保公司遵守相关义务。在履行第 225 条规定的职责时,董事们依赖公司管理层(“管理层”)和董事认为适当的第三方的建议
我们根据《2013 年公司法》第 143(10) 条规定的审计准则 (SA) 开展了审计工作。我们根据这些准则承担的责任在我们报告的“审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有进一步说明。根据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 (ICAI) 颁布的《道德规范》以及《2013 年公司法》及其规则的规定中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道德要求,我们独立于公司,并且我们已根据这些要求和 ICAI 的道德规范履行了其他道德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得的审计证据足以为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提供依据。
1. (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董事会”是指控股公司的董事会; “公司法”是指《2008 年公司法》(2008 年第 71 号法案); “控股公司”是指根据第 6 条设立的国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商业国有企业”是指《公共财政管理法》附表 2 和 3B 所列的企业; “国家战略”是指第 2 章所述的国家商业国有企业战略; “总统”是指南非共和国总统; “总统咨询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20 条由总统任命的委员会; “规定”是指根据第 21 条由法规规定; “公共财政管理法”是指《1999 年公共财政管理法》(1999 年第 1 号法案); “股东”是指总统所代表的国家;“国有企业”是指附表 A 所列的公司;“本法”包括根据第 21 条制定的任何法规。 (2)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公司法》中定义的词语或短语在本法中具有该含义。
OEG是根据《商业公司法》(Alberta)(艾伯塔省)合并的,是位于艾伯塔省埃德蒙顿市的私人公司。同样,OEG Sports&Entertainment Inc.总部位于艾伯塔省埃德蒙顿,并根据《商业公司法》(艾伯塔省)(艾伯塔省)成立。通过其子公司拥有并经营三个专业的冰球队,埃德蒙顿油工队,面包师领域的秃鹰和埃德蒙顿石油国王。OEG零售大麻公司根据《商业公司法》(安大略省)成立,并拥有东京烟雾大麻品牌,目前在安大略省,曼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萨斯喀彻温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德和拉布拉多拥有95家公司和特许经营商店。OEG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Inc.和OEG零售大麻公司的每个人都超过250名员工。
本公司于 1963 年 8 月 16 日成立,名称为印度航空有限公司,根据 1956 年《公司法》成立为一家私人有限公司。随后,根据公司法委员会于 1964 年 9 月 28 日通过的《飞机公司合并令》,印度斯坦飞机有限公司(一家根据 1913 年《公司法》于 1940 年 12 月 23 日成立的公司)与本公司合并。1964 年 12 月 5 日,马哈拉施特拉邦公司注册处颁发了公司名称变更证书,公司名称变更为印度斯坦航空有限公司,自 1964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1995 年 7 月 10 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公司地位变更为上市公司。有关公司成立、公司结构、注册办事处变更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171 页开始的“历史和某些公司事项”一章。
Qulliq 能源公司 (QEC) 是努纳武特 (GN) 政府的一家地区公司。从历史上看,加拿大北部电力委员会 (NCPC) 负责从 1949 年到 1988 年为该地区供电。后来,业务转移到西北地区电力公司 (NTPC)。1999 年,努纳武特建立了自己的本地管理公用事业,2001 年 4 月 1 日,努纳武特电力公司 (NPC) 根据《努纳武特电力公司法》成立。2003 年 3 月通过的立法结果显示,NPC 随后更名为 Qulliq 能源公司,《努纳武特电力公司法》更名为《Qulliq 能源公司法》(“QEC 法”)。该立法还扩大了公司的职权范围,以应对努纳武特更广泛的能源使用和节约问题。 2018年,QEC法案进一步修订,允许该公司购买电力,以启动以客户为中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
本次发行依据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资本发行和披露要求)条例 2018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SEBI ICDR 条例”)第六章和公司法 2013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13 年公司法”)第 42 条,并结合公司法 2014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PAS 规则”)第 14 条以及公司法 2013 年修订版和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的其他适用规定进行,且不向公众或任何其他人士发出要约。投资者类别。本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在孟买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BSE”)和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NSE”,与 BSE 合称为“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BSE 和 NSE 已发行普通股的收盘价分别为每股 ₹ 1,052.25 和 ₹ 1,051.95。根据《2015 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条例》(经修订)(“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条例”)第 28(1)(a) 条,本公司已获得孟买证券交易所和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就根据发行发行的普通股上市的原则性批准。本公司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以获得根据发行发行的普通股的最终上市和交易批准。证券交易所对本文所作的任何陈述、表达的意见或报告的正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发行发行的普通股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不应视为本公司或普通股优点的指标。
如果有两方符合以下(a)或(b)的情况:但是,在(a)的情况下,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和《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法务部令第12号)第3条规定的公司,下同。在(b)的情况下,子公司是《企业重组法》(1952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规定的处于重组程序中的公司(以下简称“重组公司”)或《民事重组法》(1999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规定的处于重组程序中的公司(以下简称“重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