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86 届会议(2009 年 5 月 27 日至 6 月 5 日)上,审议了防火分委会在其第 53 届会议上的建议,批准了《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MSC.1/Circ.1318)。 2 为解决澄清高压 CO2 气瓶静水试验制度的需要,并使本指南中的相关要求与《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修订指南》(MSC.1/Circ.1432)中的要求保持一致,委员会在其第 103 届会议(2021 年 5 月 5 日至 14 日)上批准了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在其第七届会议上制定的上述指南修正案,以期作为 MSC.1/Circ.1318/Rev.1 进行传播。《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修订指南》文本载于附件。 3 请成员国政府在所有船舶上检查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应用附件中的《修订指南》,并提请船舶设计方、船东、设备制造商和其他有关方注意。 4 本通函取代 MSC.1/Circ.1318。
经修订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 1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86 届会议(2009 年 5 月 27 日至 6 月 5 日)上,审议了防火分委会在其第 53 届会议上的建议,批准了《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MSC.1/Circ.1318)。2 为解决澄清高压二氧化碳气瓶静水试验制度的需要,并使本指南中的相关要求与《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修订指南》(MSC.1/Circ.1432)中的要求保持一致,委员会在其第 103 届会议(2021 年 5 月 5 日至 14 日)上批准了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在其第七届会议上制定的对上述指南的修正案,以期作为 MSC.1/Circ.1318/Rev.1 分发。《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修订指南》的正文载于附件。3 请成员国政府在检查所有船舶上的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应用附件中的修订指南,并提请船舶设计者、船东、设备制造商和其他有关方注意。4 本通函取代 MSC.1/Circ.1318。***
Author The China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Institute (CESI;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 电子标准院 ) is the "compiling unit" ( 编写单位 ) for this white paper.CESI is a think tank subordinate to the PRC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IIT;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信部 ); CESI is also known as the 4th Electronics Research Institute ( 电子第四研究院 ; 电子四院 ) of MIIT.The 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andardization General Working Group ( 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 ) and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ubcommittee ( 人工智能分委会 ) of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SAC/TC 28;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 全国信标委 ) are the "guidance units" ( 指导单位 ) for this white paper.The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 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 stood up the 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andardization General Working Group in 2018.
编号 T2-OSS/1.4 MSC.1/Circ.1289 2008 年 12 月 9 日 通过《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IAMSAR)手册》修正案 1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在其第 85 届会议(2008 年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5 日)上获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已批准由 ICAO/IMO 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协调联合工作组制定的《IAMSAR 手册》修正案,且该修正案已获无线电通信和搜寻救助分委会(COMSAR)在其第十二届会议(2008 年 4 月 7 日至 11 日)上核准,因此,根据 A.894(21) 决议规定的程序通过了所附修正案。 2 委员会决定修正案应于 2009 年 6 月 1 日生效。***
附件 17 MEPC.269(68) 号决议(2015 年 5 月 15 日通过) 2015 年危险物质清单制定指南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9 年 5 月举行的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大会通过了《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香港公约》)及六项大会决议, 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5.1 和 5.2 条要求船舶应在船上备有危险物质清单该指南的制定和核实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包括这些导则中包含的任何阈值和豁免, 还注意到 MEPC.197(62)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危险物质清单制定导则》(简称《导则》)并决定对其进行不断审查, 认识到需要改进前述导则中包含的关于阈值和豁免的指导, 在其第 68 届会议上审议了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 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的 2015 年危险物质清单制定导则; 2 请成员国政府尽快或最迟在公约生效时应用 2015 年导则; 3 同意根据应用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 2015 年导则; 4 取代 MEPC.197(62) 号决议通过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