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规则 61.153(a)(3) 要求 PPL 申请人拥有局长认可的飞行时间经验。达到本分部咨询通告附录 I 和 II 中详述的经验要求即可。 (b) 规则 61.153(a)(6) 要求 PPL 申请人通过航空法、空中导航和飞行计划、气象学、飞机技术知识 (A) 或 (H)(视情况而定)、人为因素和飞行无线电话方面的经批准的书面考试或同等考试。达到本分部咨询通告附录 III 中给出的书面考试大纲即可满足这些要求。 (c) 规则 61.153(a)(7) 要求 PPL 申请人向飞行考官证明其在适当类别的飞机上的能力。达到本分部咨询通告附录 IV 中给出的飞行测试大纲即可满足这些要求。 (d) 附录中的大纲源自新西兰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1 的要求。 (e) 规则 61.153(b) 允许局长根据外国飞行员执照向持有由《公约》外国缔约国颁发的有效飞行员执照的人员颁发 PPL。 (f) 此项颁发仅在持有相应类别飞机的完整 PPL 或更高级别执照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前提是申请人在适当的飞行教练的指导下通过了 BFR。
(a) 规则 61.203(4) 和 61.203(5) 要求 CPL 申请人具有局长认可的飞行时间经验。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 和 II 中详述的经验要求即可。 (b) 规则 61.203(6) 要求 CPL 申请人通过航空法、飞行导航总论、气象学、飞行原理和飞机性能 (A)、(H) 或 (G)(视情况而定)、通用飞机技术知识 (A)、(H) 或 (G)(视情况而定)、气球技术知识和空气静力学 (B)(如果适用)以及人为因素等经批准的书面考试或同等考试。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II 中给出的书面教学大纲即可满足这些要求。 (c) 规则 61.203(7) 要求 CPL 申请人向飞行考官证明其在相应类别的飞机上的能力。达到本咨询通告附录 IV 中给出的飞行考试大纲即可满足此要求。 (d) 公约外国缔约国颁发的有效 CPL 或更高级别的执照通常被视为满足飞行时间和除航空法之外的所有书面考试通过的要求;并且满足飞行考试的要求,前提是申请人: • 提供证据证明在颁发已提交认可的飞行机组执照后,已完成至少 250 小时的商业运营机长经验。此类经验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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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岁起即可接种 HPV 疫苗。根据各国的疫苗接种时间表,建议 26 岁以下的每个人都接种疫苗。27 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应咨询其医疗保健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