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军,535; 《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及其他双边协定和单边措施,535;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547; 《不扩散条约》,548;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549;禁止使用核武器,551;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552;放射性废物,553;无核武器区,554。细菌(生物)和化学武器,558:细菌(生物)武器,558;化学武器,560。 常规武器,562:小武器非法贸易行动纲领,562; 《造成过度伤害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565;实际裁军,567;透明度,568;杀伤人员地雷,571。区域和其他裁军办法,573:非洲,573;亚太地区,575;欧洲,575;拉丁美洲,577。其他裁军问题,579:恐怖主义,579;新型大规模武器
裁军,535; 《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及其他双边协定和单边措施,535;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547; 《不扩散条约》,548;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549;禁止使用核武器,551;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552;放射性废物,553;无核武器区,554。细菌(生物)和化学武器,558:细菌(生物)武器,558;化学武器,560。 常规武器,562:小武器非法贸易行动纲领,562; 《造成过度伤害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565;实际裁军,567;透明度,568;杀伤人员地雷,571。区域和其他裁军办法,573:非洲,573;亚太地区,575;欧洲,575;拉丁美洲,577。其他裁军问题,579:恐怖主义,579;新型大规模武器
裁军,535; 《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及其他双边协定和单边措施,535;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547; 《不扩散条约》,548;原子能机构保障措施,549;禁止使用核武器,551;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552;放射性废物,553;无核武器区,554。细菌(生物)和化学武器,558:细菌(生物)武器,558;化学武器,560。 常规武器,562:小武器非法贸易行动纲领,562; 《造成过度伤害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565;实际裁军,567;透明度,568;杀伤人员地雷,571。区域和其他裁军办法,573:非洲,573;亚太地区,575;欧洲,575;拉丁美洲,577。其他裁军问题,579:恐怖主义,579;新型大规模武器
匈牙利的法律依据 1. 贵国是否加入了保证借用的国有文化财产豁免的国际法律文书(包括双边协定),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 年)?匈牙利没有加入任何保证借用的国有文化财产豁免的国际法律文书,也没有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 年)。 2. 贵国是否承认《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 年)第四部分的习惯国际法性质?更具体地说,贵国是否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则,外国拥有的临时借用的文化财产不被视为专门用于或打算由国家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的财产?是的,2012 年第 95 号匈牙利法律关于借来的文化产品的特殊保护,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文化产品给予豁免,这些文化产品的目的是在匈牙利境内的临时展览中展出。特殊保护(免于扣押)不是自动的。它由相关国家机构(久洛福斯特国家文化遗产管理中心 - 文化产品监察局)根据参展商的申请颁发证书。3. 贵国是否已通过关于豁免的国家立法:
加拿大的法律依据 1. 贵国是否加入了保证国有文化财产借贷豁免的国际法律文书(包括双边协定),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 年)?否,加拿大不是该联合国公约的缔约国。 2. 贵国是否承认《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 年)第四部分的习惯国际法性质?更具体地说,贵国是否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则,外国拥有的文化财产在临时借贷期间不被视为专门用于或打算由国家用于政府非商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的财产?只要习惯国际法未被法规取代,则在加拿大适用。加拿大已通过《国家豁免法》(RSC,1985,c. S-18 / Loi sur l'immunité des États,LRC(1985),ch. S-18),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是加拿大适用国家豁免的完整规范。因此,国际习惯法与加拿大法院的国家豁免无关。《国家豁免法》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基本与《公约》第四部分的规定相同。由于 2012 年通过了对该法的修订,加拿大也对这些规定有一些例外,但它们不适用于外国的文化财产。3. 贵国是否已通过关于豁免的国家立法,涉及以下方面:
各国授予本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导言 1. 本年度报告是在理事会通过 2013 年 11 月 26 日关于改善各国授予本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第 1266 号决议近十年后发布的。本报告的发布为盘点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挑战提供了重要机会。 背景 2. 在通过理事会第 1266 号决议之前,成员国在第十二届计划和财务常设委员会会议上(2013 年 5 月 13-14 日)讨论了授予国际移民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在提交常设委员会的题为《特权和豁免》(SCPF/96)的文件中,行政当局指出,由于国际移民组织既未享受 1946 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也未享受 1947 年《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因此该组织就授予它的特权和豁免缔结了双边协定。这导致“各国授予的特权和豁免差别很大,与授予其他政府间组织的标准特权和豁免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1 3. 当时,许多会员国承认国际移民组织需要“免受不当干涉并享有法律程序和征税豁免”。他们还指出,特权和豁免不足“大大增加了核心结构的负担,使该组织难以履行雇用当地工作人员、开设银行账户和租用办公空间等基本任务。它对国际移民组织的效力及其对捐助者和受益者的性价比产生了影响”。2 4. 随后,预算改革工作组会议(2013 年 5 月 15 日、6 月 28 日、7 月 26 日和 9 月 23 日)讨论了国际移民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工作组指出,改善国际移民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一项措施,“可帮助国际移民组织解决其核心职能不堪重负的问题”。3 它进一步指出,“缺乏适当的东道国协议对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展工作构成了障碍,并造成了成员国之间的不平等”,而“改善东道国协议可通过提供免税来提高效率,从而减少国际移民组织在特定国家的成本”。 4 5. 在这些讨论之后,理事会通过了第 1266 号决议。在序言中,理事会强调“各国之间需要公平和公正,为本组织创造有利环境”,并指出“不应将任何国家置于过度有利的地位”。理事会还表示关切,如果本组织不一贯适用特权和豁免,则很难行使其职能并实现其宗旨,